我前幾天因持有毒品被警察抓(其實算是被釣魚購買的),但警察錄口供時,卻讓我說是一個月前在夜店購買兩顆,一顆上個月食用顆,一顆約0.21克在身上(並且有驗尿,有可能會被檢驗出來),而檢察官裁定以1萬元交保,等候驗尿結果以及通知書(不確定是傳票還是裁判)。
1.請問各位,檢察官有告知我如被驗出吸食,是否願意可自費5萬元戒癮治療取代勒戒,我有回答願意,是否就代表檢察官會讓我戒癮治療,而5萬元是否是一次繳清?
2.通常這樣的情況,我之後收到的通知書會是直接判決還是傳票?而持有部分是否有機會宣判緩刑?
3.我知道自己不會再犯,如果可以的話,是否有任何的方式可以請求檢察官或是法官,宣告持有緩刑以及戒癮治療?
因為不論是易科罰金或著是拘役,可能都會嚴重影響到我目前的生活與前途,請求各位解答,感激不盡
更新1:
感謝蘇律師的回答, 1.再請問只要結果確定是陽性,持有部分就確定不會被辦,而只辦吸食的部分? 2.請問有關戒癮治療取代勒戒這件事律師是否了解? 2.如果最後驗出來是陰性,是否就會依持有的部分追訴法律責任 謝謝
更新2:
感謝marco桑的回答, 現在二級毒品的緩起訴處份之戒癮治療是屬於心理治療的 只想知道,已經開完偵查庭,有沒有任何方式可以請求檢察官緩起訴,例如寫個什麼訴狀還是聲請 狀的什麼給檢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