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財產分配.

2012-06-20 1:35 am
真心請教:有冇人可以解答離婚的問題?

1, 女方離婚可按法例和男分分攤共同供款擁有的物業嗎?
要按首期比例分攤嗎?


2.女方擁有的現金要和男方一起取出來總數後平圴分嗎?


3.女方結婚時接受娘家的金飾鑽介飾物要取出共同分攤嗎?


4.所謂男女雙方財產平圴分的所指包括什麼?


5.男方不覆行分配責任會犯法嗎?量型點計?


6, 男方如在提出離婚前轉走現金或任何資產有無追索期?
追索期又多小時間前?

回答 (4)

2012-06-20 7:05 am
✔ 最佳答案

kam lung simson 網友你好!對於閣下 的提問,在下 cecimak 有如下的意見想發表,但請注意這些個人意見祇供你作參考之用,並不保證絕對正確!

1, 女方離婚可按法例和男分分攤共同供款擁有的物業嗎?要按首期比例分攤嗎?
答:可以!物業分配祇是離婚時其中一個項目,如有其他資產則有機會影響法官的裁決!故現在以離婚雙方祇有一個物業資產去討論!

當離婚雙方祇有物業這惟一資產要分配時,理論上法官會將物業權益平均分配,那雙方聲稱曾付出的款項其實無法從當中扣除!

舉例物業其中一方完全無出資,甚至無業權,但無損他(或她)在離婚時爭取物業權益的權利!即是說,假設物業由其中一方全資買入或持有,在離婚時都不能以他(或她)是惟一出資者而將物業獨佔!因法庭的角度是另一方雖然無出資或無名,但他(或她)對該段婚姻或家庭的貢獻,足以抵銷他(或她)出資的部分,故他(或她)能享有部分物業權益!

故不論誰人出資,或誰出資較多,其實對分配的影響不大!連完全無出資者也能分得權益,更遑論曾有出資!?



2.女方擁有的現金要和男方一起取出來總數後平圴分嗎?
答:要!不論男女雙方的所有有價資產,都要共同申報和由法庭,按雙方的條件和需要去作出裁決和分配!

當然如雙方自行達成協議,則法庭不會理會而祇會將協議內容紀錄在案!



3.女方結婚時接受娘家的金飾鑽介飾物要取出共同分攤嗎?
答:要!祇要該些物品已屬女方所有,則同樣要申報和候法庭分配!由於這些物品有紀念價值,故相信法庭會傾向讓女方全數保留,但男方亦能獲得份額相若的其他資產!如某數目的現金,或物業權益分配會佔較多份數等!



4.所謂男女雙方財產平圴分的所指包括什麼?
答:個人財產亦分為婚前個人擁有的,和婚後共同擁有的兩種!

一般來說二人婚後所累積的財產,縱使祇有個人名義持有,甚至對方事前並不知曉(在離婚時才察覺),都要申報以作分配之用!

相反如屬婚前已累積的個人財富,則有機會保留大部分而無需跟對方攤分!但這情況卻受制於婚約的長短,舉例某富豪婚前累積鉅額財富,但婚後短短幾年便鬧離婚,那女方便不能大比例地攤分他婚前已擁有的財富,祇能重點均分婚後的財產!

但相反如該段婚姻維持一段長時間,如十多二十年後才辦離婚,則女方便有機會爭取得較多他婚前已累積的財產!



5.男方不覆行分配責任會犯法嗎?量型點計?
答:假若任何一方(非單指男方)拒絕執行法庭判決的分產命令,無將相關資產轉移給對方時,對方可以向法庭投訴及申請強制執行的命令!

通常會先向對方發出法庭傳票,傳召對方出庭解釋為何未能遵令而行!如被告缺乏合理理由未能遵令,或重複地缺席法庭聆訊,則法庭有權判其入獄!

或可以向法庭申請扣押入息命令,該命令可要求被告的僱主直接扣除部分薪金轉交指定的收款人!亦可以要求法庭頒布禁止令,禁止對方離境!

當然最終更可以直接申請對方破產!


6, 男方如在提出離婚前轉走現金或任何資產有無追索期?追索期又多小時間前?
答:有!基本上祇要法官相信該些資產轉移的目的,純為避免於離婚時受影響,則有權宣布該些轉移無效並全數計入分配的財產當中!

而追索期的計算,主要是視乎作出這些資產轉移時,雙方的關係惡化致要辦理離婚未!假若當時雙方關係尚算良好,則該些轉移便有機會被視為合法,因當時無考慮離婚,故轉移的目的非為逃避被分產!

但假若當時雙方早成水火,而某方卻在無合理辯解下將資產轉移,則必會被視為非法轉移資產而難逃被追索!

一般情況下,在提出離婚前最少一年以前作出的轉移行為,才較為容易解釋!而追索期有多久?按破產個案的經驗,則最長可以最索至五年之久!
參考: cecimak 的個人意見和理解!希望可以幫到你!
2013-01-30 12:20 am
環球偵探社

環球偵探社是唯一首間在港提供專業狐狸精服務之偵探社,我們提供專業及多角度分析案情,有助客人了解伴侶的忠誠度。

本社引入日本最先進的高清拍攝器材,單是儀器費用已耗資數十萬港元。

探員大多是前紀律部隊人員,另有數名曾任職雜誌社狗仔隊之精英,此外還有專業狐狸精服務小組,負責多方面協助客人尋找事實的真相。

本公司對所有客戶的資料均以安全而保密的方式處理。

http://global-investigations.net

24小時熱線 : 27455252 鄭生
2017-04-18 6:28 pm
我們結婚剛一年,有天無意中發現她家裏衣柜裏的安全套懷疑她與人通姦,她不作任何解釋還要跟我離婚,現分開已一年,因在內地我買了層樓,本是聯名買的因本人想跟她復合所以數月前轉了名給她,現她要來香港找律跟我辦離婚手續,還要求我給膳養費和內地之前聯名買的層樓要分一半,請問她的要求在法律上能否成立,我當真要付给她?
2012-06-20 5:04 am
離婚分產,一離一結是最好的奪財法,法援署勾結律師也分一部份,家事法庭為一離一結做工具,落命令奪財。

2012-06-19 22:50:07 補充:
法援署公義論
法援署官商勾結,司法貪腐,在香港,出現了高檔序新变種的貪腐,這行為出神入化。難于防犯,在司法獨立自用的保護下,這貪腐正不斷擴散及邁延。
法援署律師長期勾結外委律師呃錢,視呃錢為公義,貪臟枉法,濫用司法,强行訴訟,導至司法貪污腐敗,律師呃錢,利用綜援戶、公屋戶,檬查查,無法講法、無理講理,煽風點火,阻礙政府其它部門依法管冶,剝奪他人人權公義,他們的行為巳构成包欖訴訟罪。無論用什么代表、委派、都開脫不了他們知法犯法挑動種訟的行為,在現實行為中沒有誰可代表誰。

2012-06-19 22:50:17 補充:
眾所周知:依公義立法,依法律栽决,依裁决執法,這是法冶基本常識。法援署為招欖訴訟號稱追求公義,法庭依法裁決不涉公義,他們每天在高呼公平公義,實質卻是殘踏社會公平、公義最呃錢的提款機,長期勾結外委律師呃錢,不斷擴大訴訟法治收費版圖,為自身業界利益妄顧人類人性、道德,法律。侵害他人人權公義,倒行逆施,高舉司法獨立自用理論,制造打官司,蒙騙追隨者及愚弄市民,使他們在亂港濫訴中收取大款,這才是他們的真正核心價值及公義!

收錄日期: 2021-04-13 21:07:45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20619000051KK00501

檢視 Wayback Machine 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