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聆訊期

2012-06-19 12:29 am
四月尾往家事法庭共同簽離婚,六月尾法院有宣判,信內都係足夠證據(分睡,經濟獨立)離婚野,但最後一行寫可不出席但要堂費,因申請離婚時己約好七月聆訊,主要有層居屋丈夫一人名,因他沒工作不想改變(搬走),而我更不想空手離開,因想有一半,因居屋賣要補四成樓價,可否轉給30歲兒子,但是我們一直沒交談,如果他作居住用途不賣,因有一子(30歲)一女(21歲) ,匣那我可以怎樣,我己沒錢找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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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佳答案

mature_lady_here 網友你好!對於閣下 的提問,在下 cecimak 有如下的意見想發表,請注意這些個人意見祇供你作參考之用,並不保證絕對正確!

如果他作居住用途不賣,那我可以怎樣?
答:相信離婚一事雙方皆無懸念,現祇就資產分配方面有異議!

按問題中提及的情況,假設除居屋物業外,再無其他資產需要分配!則有機會出現如下狀況!

第一居屋物業祇有丈夫一人名持有,對你爭取這物業權益並無影響!因縱使樓契上無你的名字,但該物業會被視為雙方共同擁有的財產,你絕對有權要求攤分權益!

第二居屋物業如未補地價,仍然可以向綠表及相關資格的人士出售,並非絕對不能出售!

第三未補地價亦不能作出轉名給兒子的行為,除非業權人離世或染重病及年紀老邁!但要先向房委會申請和得到許可!

第四在離婚時法庭會就物業權益作出分配,如對方希望保留物業,理應要向你以現金方式支付法庭判給你的那部分!如他無業或財力不逮,則理應將物業出售並將你應得的權益歸還!如對方拒絕履約,你有權要求法庭頒布命令強制他執行法庭的裁決!
並非他聲稱自用便可以將物業私下保留,除非法庭將全部業權判給他,那你便無法爭取!
參考: cecimak 的個人意見和理解!希望可以幫到你!


收錄日期: 2021-04-24 22:45:20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20618000051KK00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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