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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欺罪依照刑法第339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關於詐欺罪之成立要件如下:
一、客觀不法構成要件:一切有關犯罪行為的客觀條件,例如,行為手段、行為人特質、行為結果等。詐欺罪的客觀構成要件包括下列要素,詐術行為、他人因詐欺行為陷於錯誤、因陷於錯誤而為財產處分、被詐欺者或第三人之財產損失、詐欺行為人或第三人獲得財產上利益,以及上述各個不法要素間必須存有因果上的關連。
(1)行使詐術:就是傳遞和事實不符合的資訊,進而使相對人有產生錯誤認知的可能。若只是跟主觀上的認知有關,因為每個人的認知本就不同,不能因為別人跟自己的認知不同,就說對方對自己行使詐術。
(2)相對人陷於錯誤:這個「錯誤」是指詐術行使的相對人主觀上的認知與事實上的情形不一致。
(3)相對人為財產上的處分:請注意,因為刑法上的詐欺罪是在財產犯罪裡頭,所以要成立詐欺罪最主要的就是要有關財產上的損失。
(4)相對人或第三人受有財產上的損害。 二、 主觀不法構成要件:關於犯罪行為人的內心要素,例如,全部犯罪皆有的「故意、過失」,或特定犯罪所有的「意圖」。詐欺罪的主觀構成要件包括下列要素,詐欺行為之故意、謀取行為人或第三人不法利益之特定意圖。
當事人經調解和解後,和解金額之不履行,基本上這屬於民法債務之糾紛。因當事人只是債務之不履行,其並無為自己或他人謀取不法之利益,致使他人為財產金錢之給付,因此當不得認定其有詐欺之犯行,所以說沒有詐欺的問題。
你們雙方於5月去調解委員會達成和解,和解金25000元分期給付,第一期10000元從5月開始給付3期。到現在只收到一期其他都沒有付。調解成立之和解書依 強制執行法第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可為執行名義。因此你方可以持和解書為執行名義,向法院民事執行處申請強制執行,查封拍賣對方之財產(動產、不動產),或查扣其銀行存款與薪資抵償。
若不知對方有何財產可供執行,你可以持債權證明(和解書),向國稅局申請對方之財產清單及所得證明,屆時你對債務人之財產明細與銀行存款及上班工作之場所都能一清二楚了。如此應該就不怕執行不到錢了。
對方若是未成年人,基本上他們父母需負連帶賠償之責任,因此你可以向法院提告,請對方父親給付賠償之金額。若獲勝訴之判決,你就針對其父親追討就好了,必要時可申請強制執行,以確保權益。
以上提供你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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