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stl.org.hk/right/labor_law/employ_rules_4.php
有薪年假
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滿十二個月,便可享有有薪年假。有薪年假日數按僱員年資由七天遞增至最高十四天:
服務年期 可享有的有薪年假日數
1 7
2 7
3 8
4 9
5 10
6 11
7 12
8 13
9或以上 14
年假的發放
在受僱滿十二個月後,僱員須於隨後十二個月之內於取應得的有薪年假。
年假日期應由僱主在徵詣僱員或其代表後指定。僱主須至少在假期開始的十四天前以書面通知僱員年假的日期;如雙方同意,可以較短時間通知。
年假須為一段不間斷的時間。但如僱員要求,僱主可按下列方式給予年假:
年假日數不超過10天 可將不多於三天的假期分開發放,而餘下的年假則應連續發放
年假日數超過10天 最少連續發放7天年假,餘下的年假可分開發放
如年假期內適逢休息日或法定假日,該日應視作年假,而僱主必須為僱員另定休息日或法定假日。
年假薪酬
年假薪酬應相等於僱員在該段假期內工作所應賺取的工資。
按件計薪或日薪每日不同僱員,在計算年假薪酬時,須參考僱員賺取的平均每日工資。平均每日工資即僱員在年假第一天或合約終止日前,為期不少於二十八天及不多於三十一天的完整工資期內,每日工作平均所賺取的工資。
僱主最遲須於年假後的第一個發薪日支付年假薪酬給僱員。
違例與罰則
僱主不讓僱員放年假或不支付年假薪酬給僱員,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5萬元。
以工資代替年假的限制
僱主不讓僱員放年假或不支付年假薪酬給僱員,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5萬元。
終止僱傭合約時的年假薪酬
假期年是指僱員開始受僱日及其周年日起之後的12個月期間。
如僱員受僱滿整個假年而仍未放取有薪年假,則不論以任何理由終止僱傭合約,僱主須支付工資給僱員以代替未曾享用的年假。
如僱員在個別假期年內只受僱滿三個月不足十二個月,除因犯嚴重過失而遭即時解僱外,僱主須支付按比例計算的年假薪酬給僱員。
終止僱傭合約僱員可享有的年假日數計算方法:
受僱期 可享有的年假日數
少於12個月 少於3個月 無
3至12個月 因犯嚴重過失而遭即時解僱 無
辭職 該假期年可享 受僱日數Î 受僱日數/365
非即時解僱
受僱期 可享有的年假日數
12個月或以上 該假期年受僱少於3個月 未享用的年假*
該假期年受僱滿3至12個月 因犯嚴重過失而遭即時解僱 未享用的年假*
辭職 未享 用的年假*+該假期可享有的年假日數×該假期年受僱日數/36
非即時解僱
*指在對上一個假期年累積而未享用的年假
共同假期年
僱主可指定任何連續十二個月為其所有僱員的共同假期年。如僱主在意作此安排,應於一個月前以書面方式通知每名僱員,或於工作地點的顯眼地方張貼告示。
在僱員在指定的共同假期年內並未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滿十二個月,則該僱員可享有的年假應按比例計算。如計算上出現分數,皆進為整數計算。
有關在同假期年開始已按比例計算的年假,僱員可選擇與僱主商議後放假,或將之累積,與來年可享用的年假合併。
【例】共同假期年:1.1.2002 – 3. 12. 2002
僱員開始受僱日期:1. 9. 2002
僱員享有按比例計算的年假:
122* ÷365 ×7 = 2.34天 ( 進位至3天 )
(*122是由1. 9. 2002至31. 12. 2002的日數 )
僱員可選擇在2003年內放這三天年假,或將之與2003年可享有的七天年假合併(共10天),在2004年內享用。
年假歇業
如僱主所經營的機構因放年假而暫時仕部或部分歇業,須於一個月前以書面通知僱員。
如僱員未足資格領格領取暫時歇業期間的年假薪酬,但因暫時休業而需要停工,則該僱員亦應在整段歇業期間享有年假及年假薪酬。
如僱員可享有的年假日數多於歇業期日數,可在歇業期後的第一個工作天開始,放取超出歇業期日數的有薪年假。
如僱主因放年假曾暫時全部或部分歇業,由僱主所指定的共同假期年並不會因年假歇業而更改,因為所發放的佃假,應屬於剛歇業前的那個共同假期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