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職有薪年假追補

2012-06-15 5:54 pm
20年沒有放完所有年假,公`司一年十四天年假,每年平均祇放了四天,自行辭職可否追討

回答 (3)

2012-06-16 5:51 am
✔ 最佳答案
按《僱傭條例》,你只可以追討上一個假期年未放足的年假、上個假期年累積而今年未放足的年假、及本假期年受僱不少於三個月的按比例年假薪酬作補償。三年前累積未放的年假,法例是不會保障你可以追討。

年假的發放
在受僱每滿 12 個月後,僱員須於隨後12 個月之內放取應得的有薪年假。
年假日期應由僱主在徵詢僱員或其代表後指定。僱主須至少在假期開始的
14 天前以書面通知僱員年假的日期;如雙方同意,可以較短時間通知。

違例與罰則
僱主如無合理辯解而不讓僱員放年假,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
款5 萬元。
~~節錄《僱傭條例》簡明指南第四章http://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04.pdf

年假是規定本年累積的年假必須於下一年內放清,是不容許累積到第三年或以後才放的,第二年完結時僱主沒讓僱員放清上年累積年假就是僱主違例。

很明顯如果過去二十年來你真的從沒有放清年假,是僱主違反《僱傭條例》了。
但事實上你是沒法證明三年以前僱主沒有給你放足年假的,原因目前《僱傭條例》只須要僱主保存僱員過去一年的"僱傭記錄"。

僱傭記錄
工資及僱傭紀錄
所有僱主無論何時均須存放每一位僱員在過去 12 個月內的工資及僱傭紀
錄。
紀錄內應列出 :
1. 僱員的姓名及身份證號碼;
2. 僱員開始受僱的日期;
3. 僱員的職位;
4. 僱員每個工資期所得的工資;
5. 僱員每個工資期的總工作時數(如適用);
6. 工資期;
7. 僱員可享有及已放取的有薪年假、病假、産假和假日,以及已支付
給僱員有關款項的細則;
8. 年終酬金的款額及酬金期 (如適用);
9. 終止合約所需的通知期;
10. 終止僱傭日期 (如適用)。
工資及僱傭紀錄必須存放在僱主的營業地點或僱員的受僱地點,並須在僱
員離職後6 個月內繼續保存這些紀錄。
注意:
 僱主須妥善保存僱員的出勤、假期及工資等紀錄,以計算僱員法定
權益。
 僱員也應妥善保存本身的出勤、假期及工資等紀錄,以保障自身的
權益。
違例與罰則
僱主未有保存工資及僱傭紀錄,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1 萬
元。
勞工處職員可檢查上述紀錄,查問有關人士及檢取任何與《僱傭條例》所
訂罪行有關的證據。任何人士不遵行有關的規定,可被檢控,一經定罪,
最高可被罰款10 萬元及監禁1 年。
~~節錄《僱傭條例》簡明指南第二章http://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02.pdf

由於過去12個月的"僱傭記錄"只能證明你沒有放足前年累積的年假,你可以向勞工處舉報僱主未依法例於上一年放足你前年累積的年假,並要求勞工處協助追討未放年假的賠償。至於三年以前累積未放的年假,由於已沒有法定有效的"僱傭記錄"根本是不可能證明僱主沒有給你放足年假。

建議你盡快到公司座落地區的勞工處勞資資關係科辦事處求助。
2012-06-16 12:14 am
http://www.stl.org.hk/right/labor_law/employ_rules_4.php

有薪年假

  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滿十二個月,便可享有有薪年假。有薪年假日數按僱員年資由七天遞增至最高十四天:

服務年期 可享有的有薪年假日數
1 7
2 7
3 8
4 9
5 10
6 11
7 12
8 13
9或以上 14


年假的發放

  在受僱滿十二個月後,僱員須於隨後十二個月之內於取應得的有薪年假。

  年假日期應由僱主在徵詣僱員或其代表後指定。僱主須至少在假期開始的十四天前以書面通知僱員年假的日期;如雙方同意,可以較短時間通知。

  年假須為一段不間斷的時間。但如僱員要求,僱主可按下列方式給予年假:

年假日數不超過10天 可將不多於三天的假期分開發放,而餘下的年假則應連續發放
年假日數超過10天 最少連續發放7天年假,餘下的年假可分開發放


  如年假期內適逢休息日或法定假日,該日應視作年假,而僱主必須為僱員另定休息日或法定假日。

年假薪酬

  年假薪酬應相等於僱員在該段假期內工作所應賺取的工資。

  按件計薪或日薪每日不同僱員,在計算年假薪酬時,須參考僱員賺取的平均每日工資。平均每日工資即僱員在年假第一天或合約終止日前,為期不少於二十八天及不多於三十一天的完整工資期內,每日工作平均所賺取的工資。

  僱主最遲須於年假後的第一個發薪日支付年假薪酬給僱員。

違例與罰則

  僱主不讓僱員放年假或不支付年假薪酬給僱員,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5萬元。

以工資代替年假的限制

  僱主不讓僱員放年假或不支付年假薪酬給僱員,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5萬元。

終止僱傭合約時的年假薪酬

  假期年是指僱員開始受僱日及其周年日起之後的12個月期間。

  如僱員受僱滿整個假年而仍未放取有薪年假,則不論以任何理由終止僱傭合約,僱主須支付工資給僱員以代替未曾享用的年假。

  如僱員在個別假期年內只受僱滿三個月不足十二個月,除因犯嚴重過失而遭即時解僱外,僱主須支付按比例計算的年假薪酬給僱員。

  終止僱傭合約僱員可享有的年假日數計算方法:

受僱期 可享有的年假日數
少於12個月 少於3個月 無
3至12個月 因犯嚴重過失而遭即時解僱 無
辭職 該假期年可享 受僱日數Î 受僱日數/365
非即時解僱


受僱期 可享有的年假日數
12個月或以上 該假期年受僱少於3個月 未享用的年假*
該假期年受僱滿3至12個月 因犯嚴重過失而遭即時解僱 未享用的年假*
辭職 未享 用的年假*+該假期可享有的年假日數×該假期年受僱日數/36

非即時解僱


*指在對上一個假期年累積而未享用的年假

共同假期年

  僱主可指定任何連續十二個月為其所有僱員的共同假期年。如僱主在意作此安排,應於一個月前以書面方式通知每名僱員,或於工作地點的顯眼地方張貼告示。

  在僱員在指定的共同假期年內並未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滿十二個月,則該僱員可享有的年假應按比例計算。如計算上出現分數,皆進為整數計算。

  有關在同假期年開始已按比例計算的年假,僱員可選擇與僱主商議後放假,或將之累積,與來年可享用的年假合併。

  【例】共同假期年:1.1.2002 – 3. 12. 2002

     僱員開始受僱日期:1. 9. 2002

     僱員享有按比例計算的年假:

     122* ÷365 ×7 = 2.34天 ( 進位至3天 )

     (*122是由1. 9. 2002至31. 12. 2002的日數 )

  僱員可選擇在2003年內放這三天年假,或將之與2003年可享有的七天年假合併(共10天),在2004年內享用。

年假歇業

  如僱主所經營的機構因放年假而暫時仕部或部分歇業,須於一個月前以書面通知僱員。

  如僱員未足資格領格領取暫時歇業期間的年假薪酬,但因暫時休業而需要停工,則該僱員亦應在整段歇業期間享有年假及年假薪酬。

  如僱員可享有的年假日數多於歇業期日數,可在歇業期後的第一個工作天開始,放取超出歇業期日數的有薪年假。

  如僱主因放年假曾暫時全部或部分歇業,由僱主所指定的共同假期年並不會因年假歇業而更改,因為所發放的佃假,應屬於剛歇業前的那個共同假期年的。
2012-06-15 6:50 pm
法例規定不論辭職或被解僱,僱主須支付工資給僱員代替未曾放取的年假; 可參考《僱傭條例》第四章。


收錄日期: 2021-04-21 17:5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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