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我看有些“強制裁決“時效是十二年,到底什麼合約糾紛時效是六年,其他什麼糾紛則是十二年???
是不是凡是債項就是時效六年呢???而怎樣開始開始計時,是當債仔不還錢的時候嗎???
本人十年前被收樓,該樓成為銀主盤,以后該樓怎麼樣,即賣出與否及賣出的價錢多少我也不知道了,不知道要不要還差價。
如果要還差價,那時效條例開始計是當樓賣出的那一刻開始嗎,因差價連同律師費及雜費已可計算。
銀行能作出暫時不追差價的行動,待本人經濟情況好一點甚至等到本人拿回MPF時才行動;這情況的话時限條例是以銀行開始出信追討才開始計時呢???
請問開始計算時限條例的日子怎樣訂定???一些“不該“的律師愛在這些地方鑽法律漏洞,請各位好心人指教,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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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效條例(3) - 基於蓋印文據的訴訟,不得於訴訟因由產生的日期起計滿12年後提出 時效條例(4) - 基於任何判決的訴訟,不得於該判決成為可予強制執行的日期起計滿12年後提出 Is mortgage a 蓋印文據的訴訟 as it usually requires lawyer to complete the transaction, and I am not sure the "Formal Sale and Purchase Agreement" requires deed(蓋印) so as to formalize the de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