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自僱人士中止合約(心急)

2012-06-12 7:17 am
我本人起一間公司做自僱人士..
但公司今日提前中止合約.
但根據合約內容..
公司或服務人士其中一方中止合約
需要一個月通知.或代通知金..
我想問下..公司可以即時中止合約.!?
而加我可得到代通知金.?
本人並沒有任何做錯之事..
還有..合約講明.每月14日前..出糧..
但我問過.我6月份的糧需等到.7月14才有得出..
但中止合約..不是應該盡快.出糧的嗎.!?

如大家想看合約內容..請留下EMAIL..

回答 (1)

2012-06-13 9:02 pm
✔ 最佳答案
看過你的合約內容,對於你的僱主即時終止合約有以下疑問:1. 假如你沒有做出任何與3.2和3.3條的行為或情況,公司是不能單方面終止合約,若只是公司需要和你解約,便應按3.1條所列,需補償你相等於一個月基本酬金作為代通知金,作為僱員權利,你是有權問明公司需要即時解僱你的原因。
2. 按照僱傭條例,如果你是按月支薪,而每月工作日是由1號至月尾,僱主必須要在最後工作天後7日內支付薪金,否則會被視為拖欠薪金,需要向員工支付欠薪的利息。同樣地,在公司終止你受僱時,也要在生效日的7日內發放欠薪。

2012-06-15 09:35:50 補充:
很多僱主為免替僱員供強積金,會將他們當自僱人士,但參考積金條例,你的情況實際上是直接受聘於公司,請參考積金局以下有關自僱人士的定義。

自僱人士的定義

在強積金制度下,自僱人士是指以非僱員身份提供服務或貨品來賺取入息的人士。自僱的安排並不是簡單地由僱主與僱員的協議或簽定「自僱人士」合約而定,須視乎雙方實際上是否仍存有僱傭關係,舉例:僱員在轉做自僱人士後,公司對僱員的工作仍有很大控制權;工作依然由原本的公司安排;公司繼續要求僱員上班時穿著指定的制服及遵守公司之指示;僱員所用的設備及開支都是由公司安排及支付等等,這便屬於「假自僱」。在這種情況下,雙方僱傭關係實質並沒有改變,僱主仍須為該僱員供款。
參考: , 積金局網頁


收錄日期: 2021-04-13 18:44:20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20611000051KK0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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