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討代通知金問題...(+15點)

2012-06-10 6:18 am
本人於某公司工作了兩年,5月5日向僱主提出辭職,當時雙方口頭同意31日為最後工作日,間天他向我提出即日離職,我向他詢問工資會如果計算,他說只計到當天(5月7日),當時我表示不同意,及後他不斷說服我叫我即日走,並表示公司不容許我不同意離開...大家為此事爭辯數小時,最後他只肯給予十六天的代通知金,當時我只好無奈答應離開..
請問我可以向勞工處追討餘下十五天的代通知金嗎?成功率有多少?代通知金的計算是以通知期餘下的日數來計算嗎?(本人薪金是底薪+commission)
更新1:

入職時並沒有簽訂合約,被要求提早離職時亦沒有簽訂同意書

回答 (4)

2012-06-11 5:00 am
✔ 最佳答案
1.沒有合約說明通知期是多少天,依《僱僱傭條例》終止合約通知期就是一個月。5月5日通知辭職,最後受僱日理應是6月4日。
~~參考http://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08.pdf

2.『5月5日向僱主提出辭職,當時雙方口頭同意31日為最後工作日』這是有效的僱傭協議,這協議足以推翻1.的"沒有定下終止合約通知期",因為《僱傭條例》是承認口頭僱傭協議是等同書面合約。
~~參考http://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02.pdf

3.『最後他只肯給予十六天的代通知金,當時我只好無奈答應離開』這是5月7日雙方達成的新協議,在雙方同意下,新的協議是可以修改/推翻/取代原先的協議。而且你還用行動履行了當時的協議!如果沒有達成協議你就應當5月8日~5月31日繼續上班,或補回這段日子工資給僱主作代通知金換取這段通知期不上班。綜上所述,我看不出你們之間仍有可爭議的地方,答應了就應當遵守!"無奈"不足以推翻曾作出的承諾,除非你有足夠理據證明當時是受威脅或你當時神智不清(例如:受藥物影響),才有一些機會(要仲裁員相信你提供的理據非常困難)推翻當時你作出的承諾。
如果你不承認曾達成3.的協議,就要看仲裁員相信那一方沒說謊了。個人認為仲裁員不會相信你們沒有協議,因為你自5月8日再沒有上班,如果你於5月8日有上班僱主不讓你進入公司,就另作別論。補充:佣金肯定是工資一部份。~~參考http://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03.pdf如仍有疑惑,建議你致電政府諮詢熱線1823查詢(24小說有人接聽)。
2012-06-10 11:46 pm
正確來說, 勞資雙方是要提前一個月通知. 你是有權追討餘額(包括有薪假,雙糧如有的話)
至於成功的機會很大, 不過要花上一些時間, 勞工署多數建議你向小額錢債追討,詳情可以向勞工署查詢.
2012-06-10 7:12 am
我話吾做而且有比一個月通知期佢,我做到31號先走,但佢要求我提早離開,因如果我做至31號,我會有該月既人工,佢吾想我留係公司,又吾肯補錢我走,我梗係吾同意,因為變相係佢抄我,佢理應要賠足一個月代工資金比我

因而家爭論點係我離開時係無奈接受佢地一半的代通知金,佢地應為係雙方同意左,所以吾肯補番比我
2012-06-10 6:37 am
咁得意嘅﹖係你主動請辭,點解你會有代通知金﹖你應該係俾咗一個月通知期佢,但佢可以俾你即走,咁所有通知期都會無效,有好多職位一定要即走,人工係計到你最後嗰日,大假另計,而家你仲有十六日收返,咁喺咪變相佢炒你﹖奇怪﹗


收錄日期: 2021-05-01 23:19:51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20609000051KK0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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