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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記者許志煌/台北報導】 | 台灣新生報 – 2012年4月14日 上午12:10 相信一定有很多民眾開車出門時,會因為身上沒有攜帶駕照、行照,擔心因此遭到取締、開單而困擾。現在,這項憂心有望隨著立委推動修法獲得解套。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四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規定,汽車駕駛人行駛汽車,未隨身攜帶行車執照、或是未隨身攜帶駕駛執照,處三百元以上六百元六百元以下罰鍰。若未攜帶行照,可責令改正補換牌照或禁止其行駛;若未攜帶駕照,可責令補辦登記、補照、換照或禁止駕駛。不過,由立委魏明谷、葉宜津、劉櫂豪、何欣純、蔡其昌、吳育仁、李昆澤等二十六委員連署提出的道路交通管理處法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及第二十五條第三項修正草案,昨(十三)日經院會一讀程序,排入交通委員會審查,若完成三讀程序,將允許國人開車時無須攜帶行照及駕照。魏明谷指出,行車執照、拖車使用證或者預備引擎使用證,未隨車攜帶者並無危害交通安全、秩序或發生交通事故之可能性,此舉存為行政便利性,並無可罰性。他認為,現行法令並無明確指出,行車時攜帶行車執照、駕照、拖車使用證,或者預備引擎使用證能有效證明駕駛人完全熟悉交通法令與規則。而且,他強調,將來道路運輸證件將逐件電子化,執法人員已可經由電腦配備來查詢駕駛人背景資料與駕駛人駕照與行照之有效性。為行政便利性存在之處罰條文業已無存在必要。因此他連署提出修正草案,刪除條文中有關攜帶行照與駕照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