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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ntat.gov.tw/county/ntat_ch/dwon101_list.jsp台北市國稅局綜合所得稅檔案下載http://www.ntat.gov.tw/county/ntat_ch/taxcount1.jsp租稅試算綜合所得稅請寫好綜合所得稅申報書及綜合所得稅繳款單馬上拿繳款單到銀行繳款好了,再將申報書及綜合所得稅單以雙掛號寄到戶藉地之國稅局之綜合所得稅處收即可.(100年度綜合所得稅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及課稅級距之金額如下:一、免稅額:每人82,000元;年滿70歲之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納稅義務人扶養之直系尊親屬,其免稅額為123,000元。二、標準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個人扣除76,000元;有配偶者扣除152,000元。三、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104,000元為限。四、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扣除104,000元。五、課稅級距及累進稅率如下: 99至100年度起綜合所得稅速算公式一覽表(單位:新臺幣元)綜合所得淨額稅率累進差額全年應納稅額500,000元以下 ×5% -0元= 全年應納稅額500,001元 ~ 1,130,000元 ×12% -35,000元= 全年應納稅額1,130,001元 ~ 2,260,000元 ×20% -125,400元= 全年應納稅額2,260,001元 ~ 4,230,000元 ×30% -351,400元= 全年應納稅額4,230,001元以上 ×40% -774,400元= 全年應納稅額 10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項金額,納稅義務人於101年5月辦理10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適用。資料來源: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99.12.27第九類:退職所得:凡個人領取之退休金、資遣費、退職金、離職金、終身俸、非屬保險給付之養老金及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辦理年金保險之保險給付等所得。但個人歷年自薪資所得中自行繳付之儲金或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提繳之年金保險費,於提繳年度已計入薪資所得課稅部分及其孳息,不在此限: 一、一次領取者,其所得額之計算方式如下: (一)一次領取總額在十五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以下者,所得額為零。 (二)超過十五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未達三十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以其半數為所得額。 (三)超過三十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全數為所得額。 退職服務年資之尾數未滿六個月者,以半年計;滿六個月者,以一年計。 二、分期領取者,以全年領取總額,減除六十五萬元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三、兼領一次退職所得及分期退職所得者,前二款規定可減除之金額,應依其領取一次及分期退職所得之比例分別計算之。第一百一十二條(逾期繳款之處罰及執行) 納稅義務人逾限繳納稅款、滯報金及怠報金者,每逾二日按滯納之金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逾期三十日仍未繳納者,除由稽徵機關移送法院強制執行外,其為營利事業者,並得停止其營業至納稅義務人繳納之日止。 前項應納之稅款、滯報金、怠報金、及滯納金應至滯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納稅義務人繳納之日止依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之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