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可以反對及駁回業主立案法團已通過的方案嗎?

2012-05-31 9:07 pm
我公司大廈的大堂剛貼了上次立案法團的會議記錄, 其中一項說: 一致通過在停車場安裝八達通收費機. 我老闆(業主)看了非常生氣, 他說會影響他的車出入。 因為他不止一部車, 他長期放了一部車, 另他常常渣另一部車到公司, 但通常沒有特別收他費用(當然這個大廈不止他一個業主會這樣做)。他應為這個方案是針對他, 另他認為安裝這個八達通收費機應咨詢每一位業主, 並向每一位業主出信詳細說明八達通機的原因, 並要得到每一位業主咨詢後才能安裝。請問真的是這樣嗎? 每次的會議記錄真的要發信給每一位嗎? 請問如想駁回, 可以怎樣駁回呢? 求求咁多位幫幫我吧!! 因為我老闆要我代他出信, 之後佢簽名. 我不知怎樣呢!?

回答 (3)

✔ 最佳答案

pekkle425 網友你好!對於閣下 的提問,在下 cecimak 有如下的意見想發表,但請注意這些個人意見祇供你作參考之用,並不保證絕對正確!


請問可以反對及駁回業主立案法團已通過的方案嗎?

答:其實 henry_hc0202 知識長的意見非常正確!
基本上業主立案法團通過安裝八達通的做法符合規章,pekkle425 網友的老闆不出席會議亦無提出任何意見,那議案通過祇是他自行放棄表達意見的權利,與人無尤!

對於在想推翻業主立案法團的決定該如何做,請參考 henry_hc0202 知識長的答案,請恕在下不再重覆!




但在下其實不明白該位老闆究竟遇上那些困難?為何會覺得被人針對呢?為何會有駁回該方案的需要呢?

在下想先問清楚,這大廈的停車位,是出售給私人還是開放給所有用戶的?如能出售那這位老闆又可有購入屬自己名下的一個車位呢?
請問現時出入車場(未裝八達通前)又可需支付費用呢?如這位老闆持有屬自己名下的車位,那理應不用支付停車費用吧?




現先假設這位老闆有屬於自己的車位,而有購入車位者無需再行支付停車費!
那這位老闆在停車位中長期泊了一部車,而日常會另駕駛另一部車出入,對嗎?那假如大廈停車場加裝了八達通去監控收費和出入,會對他帶來那些影響呢?

理論上縱使加裝了八達通系統,但對原本已擁有車位的業主,理應仍然保留無需付停車費,那對這位老闆有何影響呢?對持有車位的業主來說,該八達通系統祇作拍卡出入之用,並不限制他駕駛那一部車!

即是說,他拍卡駕 A 車進入大廈停放於車位內,由於無需付停車費,那理論上車停多久也無問題!那當他離開大廈時拍卡離開,便完成了入出的程序!那他再駕駛 B 車進入大廈,祇要拍卡便能夠進入,亦因是同一張八達通卡而無需額外支付費用,那 A 車如常停泊, B 車如常出入,又怎會對他造成影響呢?


要知道現在是要每位業主登記一張八達通卡,以作通過車場閘口和計算是否要收費之用,而這張八達通是跟人的並非跟車!並不是要求每一部車辦理一張通行証(如駕易通等系統),那理論上這位老闆手持這張卡,可以駕駛任何一部車出入,怎會有被針對之說?

相反如新方案是要求每個車位祇能停一部車,或要求每八達通卡祇跟一車(但這要求不合理,可以輕易推翻),則才有是針對這位老闆的可能!

2012-05-31 22:15:55 補充:
遺漏了部分!

在下的意思是將 A 車泊入車位後不動,徒步離開再另駕 B 車出入!變成 A 車長泊車位,B 車日常出入!或某時日將 B 車留下改駕 A 車離開!
總之每次都以同一張八達通卡進出,則用那部車根本完全無關!

2012-06-02 22:07:43 補充:
a7day6night 博士引述的資料非常詳盡!

祇是因發問者並無補充,故在下始終不明白大廈加裝了八達通系統,其實對其老闆構成甚麼不便!?

他和他的車基本上可以如常出入,如常免費停泊,那何解有被人針對之說呢?

2012-06-05 22:38:09 補充:
其實這問題中 henry_hc0202 及 a7day6night 兩位網友的答案都不相伯仲,遠較在下的答案貼題!尤其是後者引用的資料更具體,但由於前者提供正確答案的時間較早,故在下票投給前者,但非認為後者的答案不好!

在下的答案並無直接回應問題,志在指出其實對問者的老闆來說,所說的根本不應構成問題!
參考: cecimak 的個人意見和理解!希望可以幫到你!
2012-06-01 6:41 am
既然老闆反對,他又是業主,應該已經有通知佢就停車場安裝八達通收費機事宜開會,為甚麼老闆不出席該次會議,反而在會議之後看見會議記錄才來表達不滿?

根據建築物管理條例14條(1):
(1) 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法團會議可通過有關公用部分的控制、管理、行政事宜或有關該等公用部分的翻新、改善或裝飾的決議,而該決議對管理委員會和全部業主均具約束力。 (由1998年第12號第4條修訂)

換言之,法團是有權就有關大廈管理事宜進行會議,而按照法定要求的會議結果是有法律約束力的。你的老闆缺席會議,會議結果就對他有約束力,法團只需在會議中交代及投票,並不需要先咨詢每一位業主。

會議紀錄只需貼在多眼處,根據建築物管理條例附表2第10.條(4B) :
(4B) 秘書須將按照第(4A)節核證的會議紀錄,在該會議紀錄所關乎的管理委員會會議的日期後的28天內,展示於建築物的顯眼處,並致使該會議紀錄保持如此展示至少連續7天。 (由2007年第5號第27條代替)

達到法定業主人數的5%,可以要求業主立案法團就有關問題開會:
建築物管理條例附表3第1條(2):
(2) 在不少於5%的業主要求下,管理委員會主席須在收到要求後14天內,就業主所指明的事宜召開法團的業主大會,並在收到要求後的45天內舉行該業主大會。 (由2007年第5號第28條修訂)

出席人數須為至少業主總人數的10%,,否則會議並不能進行。(見附表3第5(b))

投票反對或通過有關決議需要超過50%,如果正反剛好50%,主席有最關建的另一決定性的一票。(見附表3第3條(4))

除特殊情況以外,每一位業主只有一票(見附表3第5(5)(a)):
(5) (a) 在任何法團會議上,除公契(如有的話)另有規定外,並在不抵觸第(6)節的情況下,業主每擁有一份份數,即有一票。 (由1993年第8號第2條修訂;由2007年第5號第28條修訂)

由此可見,閣下老闆不但要找來至少總業主人數的5%業主要求開會,亦需有過半數人反對停車場安裝八達通收費機,決議才能被否決,由現況來看閣下老闆要找出大於50%人數的業主反對才能推翻有關決議。


2012-05-31 9:33 pm
你老闆根本就係一個典型的香港業主, 輸打贏要, 賺要賺盡.... 但身為業主, 自己又不去開業主立案法團的會議, 等人家有決定之後, 就依樣個樣 !!!

佢嘅情況, 即係一個車位兩部車, 點講都係佢有問題先. 業主立案法團係有責任, 有權利去管理大廈的公眾地方, 及有必要為大廈開源節流. 現在業主立案法團通過加裝八達通收費機, 加強管理, 有什麼問題??? 就算擺明針對他又如何 ??? 業主立案法團每一個決定, 不一定需要咨詢每一個業主, 否則大廈日常運作根本冇可能完成. 通渠又要問?? 換燈泡又要問 ??? 只要工程數目不超過 HK$190,000 是不需要開業主大會的.

至於業主立案法團的會議紀錄, 只需要於會後的指定時間內, 在大廈範圍之內, 明顯地張貼出來, 例如電梯大堂, 甚至電梯之內, 便已經可以了. 不需要每一位業主都個別通知的.

駁回?? 你老闆是大業主嗎 ??? 相信絕大部份業主都贊同加強管理大廈, 及為大廈開源節流. 既然大廈不些他一人如此做, 又為何之針對他?? 但他所做的卻是錯事... 難道警察提賊又是針對個賊???

他可以先書面提出反對 (就是你現在需要做的事), 然後找其他 "受影響的業主", 如果超過總業權的 10%, 便可以要求業主立案法團召開特別會議再次討論事件. 後果如何, 就看有沒有賣他的帳. 如果他只是一個單位的業主, 叫他收聲吧.

收錄日期: 2021-04-20 12:4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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