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希望有認識法律的人士能幫我解答如下疑問, 讓我大概知道一些情況作參考及心理準備之用, 到時候對法庭判決會比較容易接受一些! 謝謝耐心回覆!
1. 贍養費: 呈請人沒有多少資產, 要求每月20k贍養費(過往我每月付家用5k)。本人已失業大半年了, 目前本人的日常生活開支, 供款等都得靠銀行私人貸款, 父母, 兄弟姊妺借錢來維持。 在這情況下, 法庭大概會怎樣安排, 可能判多少贍養費給呈請人? 2. 婚前已累積的個人財產, 例如已完成供款的個人物業或個人儲蓄壽險保單或個人銀行活期儲蓄存款, 是否在婚姻期內都變成婚後雙方共同擁有的資產? 法庭大概會怎樣安排? 3. 婚前開始累積的個人財產, 但在婚姻期內還要供款的個人物業或個人儲蓄壽險保單, 是否都變成婚後雙方共同擁有的資產? 法庭大概會怎樣安排? 4. 婚姻期內產生的資產, 是否不論該些資產全部由男方或女方個人賺取回來, 不論是否以個人名義或聯名持有都會成為婚後雙方共同擁有的資產? 法庭大概會怎樣安排? 5. 物業業權轉移: 呈請人沒有多少資產, 要求唯一婚姻居所業權轉移。本人從一開始就擁有唯一婚姻居所的全部業權, 該物業已供款約18年多, 還有幾個月就完成所有按揭供款。該物業的3成首期, 裝修費用等等當年由我父親支出(已找不到有關單據), 物業從開始就由我弟弟居住及供款(從他的個人銀行戶口轉賬入供樓賬戶供款)約11年多, 直至7年多前呈請人來港與我共同生活我才接手供款約7年多。a. 在這情況下, 法庭大概會怎樣考慮我父親及我弟弟享有該物業多少權益?b. 或者, 我可否將我父親出的錢及我弟弟供款的一部份向法庭申報為我的債務?c. 又或者, 我弟弟可否向我要求討回他11年多的全部供樓支出?d. 由於涉及第三方, 我可否向法庭申請把該物業作為婚前購入物業, 把它剔除出婚後雙方共同財產?e. 以上那一種情況, 我可能會被法庭判轉移一半業權或可能判轉移多少業權給呈請人?f. 或者法庭會否下令我賣出該物業, 得款後分一半賣款或可能判分配多少賣款給呈請人?g. 另外, 填寫”經濟狀況陳述書(表格E)”要求對物業估值, 大概應根據那些條件來估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