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是,老師又說,拿身份證明文件的影印本去申請戶口或其他服務,要在影印本上印了文字的位置簽上自己的大名,否則對方機構有可能拿你的影印本來賣,而因為自己沒說不可賣(沒好好保管自己的私隱),因此無得告。
可是,為甚麼?我聽不明白。
我覺得,如果銀行等機構拿我提交來做申請戶口用途的資料來賣,不是就等於保安泄露訪客的資料了嗎?
更新1:
而之所以要在影印本上簽大名,是因為如果對方再影印來賣,那個copy上的簽名已不是正本,即是好明顯是他copy了你的東西來賣,而非你主動提供了。所以就可以保障到自己。
更新2:
[追加] 為甚麼那麼多人知道自己的電話,打電話來推銷呢?我的資料是在甚麼時候被人賣了?(我平時除了申請服務會提交資料外,連會籍都不會加入,又暫時沒工作,到底是誰人賣的呢?)
更新3:
[追加2] 我老師教的方法(在影印本上有印非重要文字的地方但非空白位簽名),真的不會影響張影印本的有用性嗎?(怕會因為畫花它,而變成無效)
更新4:
找到一個參考資料: http://www.rclaw.com.tw/SwTextDetail.asp?Gid=49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