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法例知識 (急)

2012-05-26 3:27 pm
我曾在一間便利店交費,但遇上一個員工不禮貌對待,甚至對我講死八婆、死癲婆&問我係咪變態。但我一怒之下就用了櫃台上的袋裝喉糖"TANG" 個員工。我致電該便利店投訴,該便利店沒有處理投訴,反而去備案,仲要比該便利店職員鬧反轉頭,仲話便利店分店經理見到錄影帶裡面我係用水樽"TANG"個員工&做埋依啲野仲好意思打上嚟投訴;令我成個幾月受到精神困擾。
我想問如果該便利店由備案轉為報案,咁依間便利店可以告我啲咩?仲有我因佢哋而受到精神困擾,咁有冇可能引用事件來申請文事索償呢?

回答 (1)

2012-05-26 4:17 pm
✔ 最佳答案
無論個員工點不禮貌對待你, 你都只可以還口 (鬧番佢、投訴佢), 而唔可以還手. 你用袋喉糖或水樽擲個員工 (甚至只係用水潑佢), 都算係襲擊佢. 你就犯咗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40條 - "普通襲擊"罪. 如果被定罪, 最高可處監禁1年.
如果佢報案, 你會被控普通襲擊. 佢只係鬧你, 而你則郁手, 上到法庭你輸硬. 至於佢言語挑舋你 ("一怒之下"), 只係求情理由, 而非辯護理由. 老實講大把傷人、謀殺案坐+年三+年, 起因都係一怒之下.
你提出民事索償, 係只會攪到自已. 因為:
1. 你民事索償輸梗. 個經理唔接受你投訴係好小事. 因此而令你精神困擾係好誇張. 所以任何法官都唔會接納你有損失, 更加唔會下令賠償俾你.
2. 你提出民事索償, 激嬲佢攞埋錄影帶去報案, 你重一身蟻.
我勸你息事寧人啦!

收錄日期: 2021-04-23 22:17:27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20526000051KK00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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