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一般來說,殺人罪與傷害致死罪的差別是有沒有「殺人的意圖」,也就是以犯行人之犯意來論定之。
最主要的判定依據應該是「行為瞬間能不能預見被害人的死亡」,舉例來說,如果只是想把一個人打一頓,當下只是受傷去醫院,卻傷口感染死了,這時宜判定傷害致死,不得以殺人罪論之。但如果「想把一個人打死」、「明知繼續打下去會死卻不停手」或是「打完後明知道放著不管會死卻不送醫」就是殺人。
不過當場的斷定其實還是要看雙方提出的證據、證人和當時的情況來裁決,因此不是絕對的。結論是以檢察官與法官依刑事訴訟法第155條之規定,以不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之原則,自由心證認定之。
101【判例字號】20_非_104
刑法上殺人罪與傷害人致死罪之區別,本視加害人有無殺意為斷,被害人所受之傷害程度,固不能據為認定有無殺意之唯一標準,但加害人之下手情形如何,於審究犯意方面,仍不失為重要參考資料。
原本雙方只是要溝通,結果對方一下就衝過來打架,在互毆的情況下,造成雙方都有所傷害,因此就上法院互告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之傷害罪。此案目前法院審理中。
詎料對方卻又向法院提告你方教唆殺人之罪行,雙方係在一言不和之情形下,造成互毆之情形。況且又是對方先行動手,你方在保護自己之情形下,才與對方發生毆打之情事,因此應無有致對方於死之犯意。故而不能以殺人之罪行認定,既無殺人之犯行,又何來教唆殺人之罪行。所以說對方所恐告之罪行,應該是不會成立的。
為保護自身之權益,對他人提出相關之控告,是人民之權力。因此對方自有提告之權力。但若經過偵查後,證明你方並未有此犯意與行為,司法會還你們一個清白的。依你所述之情況來看,對方教唆殺人之控告,基本上是不會成立的。因此你不必過於憂心與焦慮。"來者應之,去者不私"如此生活才能自在。
以上提供你參考
最後祝你能順利解決問題,一切順心如意
2012-05-26 08:19:51 補充:
若檢察官偵訊時,你就將事件之情形據實陳述就好了,並強調是對方先行動手,才造成雙方互毆之情形。檢察官自會釐清案情,對方若無實證,會還你們清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