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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您好:詳讀您的問題後,以下是一家人提供您參考的見解!依社會救助法現行法規:中低收入戶申請,共同生活的兄弟姊妹已不在審核之列,同址創戶只是精減資料文件以方便辦理,只要符合縣市政府規定,任何變通方法應該是可行滴。若以您為申請人的話,全戶應計人口有:您、您媽媽、您太太和兩個小孩,現依您的家況就所得方面概算如下:您(應以所得35,000元或勞保月投保額核計)+您媽媽(應以所得20,000元或勞保月投保額核計)+您太太(應以基本工資18,780元或勞保月投保額核計)+兩個16歲以下的小孩(屬無工作能力者,應以0元核計)=73,780元/5人=14,756元/人/月,是已超過新北市低收入戶限定額度11,832元,所以不符合低收入戶申請資格;但尚在新北市中低收入戶限定額度17,748元內,所以應符合新北市中低收入戶申請資格。 註記:您家有未滿2歲的小孩,在加上您太太照顧小孩為就業,應可申請父母未就業育兒津貼。【請參閱】父母未就業育兒津貼:
http://www.sw.ntpc.gov.tw/_file/1588/SG/24704/D.html 【請參閱】新北市中低收入戶申請資格服務說明:新北市中低收入戶申請條件,需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且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183日,依據社會救助法暨其施行細則規定辦理。(一)應計算人口範圍:依據社會救助法第5條規定,所稱家庭,其應計算人口範圍,除申請人外,包括下列人員:一、配偶。二、一親等直系血親。三、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四、前三款以外,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第一項各款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列入應計算人口範圍:一、尚未設有戶籍之非本國籍配偶或大陸地區配偶。二、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事實之特定境遇單親家庭直系血親尊親屬。三、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能力之已結婚直系血親卑親屬。四、未與單親家庭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無扶養事實,且未行使、負擔其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父或母。五、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六、在學領有公費。七、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八、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二)審查標準:1.家庭總收入分配全家人口平均每人每月低於最低生活費1.5倍(101年即17,748元)。2.全家人口之現金(含存款本金、利息)、有價證券及投資合計金額每人每年未超過11萬2,500元。 3.全家人口之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合計金額未超過488萬元。(三)補助項目:1.列冊中收入戶為身心障礙者,輕度者,每人每月補助新臺幣3,500元、中重度以上者,每人每補助新臺幣4,700元。2.補助全民健保自付保險費二分之一。3.未滿18歲之兒童少年,補助全民健保自付保險費全額。應備證件 1.全家應計算人口之戶籍謄本。2.全家應計算人口之財稅及稅籍資料。3.全家應計算人口之最近1年郵局存簿內頁明細資料。4.郵局存摺封面影本。5.視實際需要檢附其他相關證件:包括國中以上學生證影本、最近3個月內醫院診斷書、服役(刑)證明、房屋租賃契約書、失蹤證明、身心障礙手冊、失蹤滿6個月證明等。6.郵局追繳同意書。7.切結書。8.有委託申請者,應填具委託書。 申請方式 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社會課或社會人文課提出申請。交付方式 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社會課或社會人文課提出申請,經公所初審、市府核准後,由公所通知申請人申請結果。處理期限 工作天:44天。 備註欄 繳付與否:免費申請。 如果一家人的回答,不是您所需要的答案時,請務必告知,自會補述或刪除回答內容,特此感謝您!祝您 順心如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