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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go”,法律上的名稱是商標 Trademark(或 Device), 台灣簡稱 Mark;品牌管理和行銷上叫 Logo。
法律上,Logo 登記後,就是 Registered Trademark, 這個註冊商標如果有人仿冒,就可以請當地的海關、工商機關查扣他。
Logo 可以包含品牌名稱(什麽國文字都可以)、圖案、甚至口號(slogan)。(Logo 廣義還可以包含蘇格蘭的家族格紋。最近還有一類新設計叫 “Monogram”。)
這個圖案,也可以是一些字。圖案和字體,要配合品牌的個性;莊嚴、穩重的品牌,就不要用卡通圖案、字體了。
Logo 品牌管理和行銷的目的,是要讓沒看過的人,看了以後都記得住;或以前看過(而又有好感)的人,一看就會認得這個品牌。
所以,用途就是(爲了達到目的):任何目標客層可能看到的廣告公關促銷媒體,能放就放;商品上,更一定要放。
民國七十五年,台灣零售慢慢從賣產品演變到賣品牌,polo 衫左胸上的 logo, 就變成方便消費者選購 polo衫時的辨識了。
民國八十年,台灣先施百貨的馬副總、大立伊勢丹的 Omata 副總、中興百貨的徐小姐、包小姐,到上海開拓百貨市場(大陸現代百貨業的濫觴),我跟他們聊當地的市場,他們看到大陸消費族西服左袖口上的標牌、太陽眼鏡鏡片上貼的紙標,太不可思議了 -- 他們覺得,錢花了那麼多,怎麼都要把 logo 秀出來啦!
我以前找促銷贈品(Premium),做過一支十六根骨架的雨傘,行銷人員要把一個不是最高檔的品牌的 Logo 印在雨傘上面,“有多大印多大”;天哪,人家送你一支這樣的贈品,你會很驕傲的拿出來用嗎?不拿出來用,就沒有廣告效果,倒不如印 典雅一點 -- 就是只有旁邊的人能看到是多小,就印多小,那不是又能成為好的贈品、又有廣告效果嗎?
希望台灣很快的就從品牌期,再演變為‘品質期’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