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孕,男友跑掉了,可以告嗎?

2012-05-19 9:35 am
本來說要生下來的,現在5個月大了,他就說他不想負責,我們沒有結婚,因為他家人不同意,懷孕是發我們還沒18歲,這樣可以告他嗎?就是要求賠償,一起負擔生產費產檢費和小孩的育養費。
更新1:

不過如果提誘罪告訴,當初我們都是自願的阿...那是不是要上法院說謊?

更新2:

我沒有任何證據證明他誘惑我生下來耶... 他家人當初都是反對的,他可能為了他自己的需求,才說要生下來(當初有說,墮胎就分手)。 他到時候也可以自己說,我沒有,她自己要生的 會不會反而被告汙告阿~"~

回答 (11)

2012-05-19 2:03 pm
✔ 最佳答案
.與17未滿18歲少女發生性行為無罪,與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發生性行為才有罪。



不過得看妳當初是否脫離家庭刑法情況下,可由你的父親或監護人提出..

第240條 第一項前段(若以刑事提出 建議先用存證函當通牒 逼他出面拿出扶養費)


和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和誘有配偶之人脫離家庭者,亦同。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原則上使用刑法去提出告訴,雖說是過往情況有一定的蒐證難度,但卻已有非婚生之子,就是最好證據、證人,唯此需要監護人提出告訴,由妳當關係人較為恰當,但犯此罪並非告訴乃論,既一旦提出刑事告訴,縱然和解也依然無法撤回。

不過直接告民事拿出贍養費+扶養費,是完全沒問題,雖你已滿18足歲,還是需法定代理人(既監護人)出面替你爭取,或等滿20足歲,在提出扶養費之訴也可。
但若使用假處分 需繳納求償總金額的千分之8+1000元 假處分裁判費

以防止脫產

以下提供適用法條

民事訴訟法第532條 ....(假處分)

以下為民法

第 1116-2 條 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


第 1119 條 扶養之程度,應按受扶養權利者之需要,與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
能力及身分定之。

第 1120 條 扶養之方法,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時,由親屬會議定之。但扶養費之給付,當事人不能協議時,由法院定之。

第 1121 條 扶養之程度及方法,當事人得因情事之變更,請求變更之。

如若對方家世不差 妳則可用

第 1067 條 有事實足認其為非婚生子女之生父者,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得向生父提起認領之訴。
前項認領之訴,於生父死亡後,得向生父之繼承人為之。生父無繼承人者
,得向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為之。

至於扶養費之訴,首重於計算式,如子女之基本生活開銷、教育費等,有一定的計算方式。

計算完成總數額後又有區分,定期給付扶養費與一次給付方式,如一次給付方式,經總額在平均20年後,如總計為400萬時,既400萬/20年=20萬/年
在套入霍夫曼計算表扣除利息(但實務上 可能得區分就學年分批次計算)

此只是一次請求參考值,一次請求下如下圖表之累計(既第1年累積加到第20年)
圖表第一年~第十年

圖片參考:http://imgcld.yimg.com/8/n/AA00504328/o/151205190087713872300350.jpg

圖表第十一年~二十年(滿20歲止)

圖片參考:http://imgcld.yimg.com/8/n/AA00504328/o/151205190087713872300351.jpg


2012-05-19 23:59:28 補充:
是自願與非自願
跟構成和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罪刑無關。
此案妳和小孩都只是算證人
提告人是你的監護人或檢察官

更不可能構成誣告

和誘期既懷胎期
妳未滿20 與人發生關係生下小孩或懷胎期
這中間時間既為犯下本罪的和誘犯罪期

你請父親出面提出告訴 方屬於找回你
只是可用
第 244 條 犯第二百四十條至第二百四十三條之罪,於裁判宣告前送回被誘人或指明所在地因而尋獲者,得減輕其刑。

既 處一年半以下有期徒刑

2012-05-20 00:00:40 補充:
意見區

愚人提供的 最高法院20上1509判例

與你情況不同 對方又沒生小孩 不能如此比較案例

那男的所犯 如未和解
就很可能會坐牢

用這方式 請家長提告 在逼和解
對妳會較有利
和解後 可用你本身 身份 替他求情 具狀幫他申請緩刑

這策略應該算最佳

2012-05-22 01:41:44 補充:
自己在看一下004意見 是寫啥

東接西接 沒眼鏡也去拿個放大鏡看

你自己慢慢研究 ....此題不在回應

2012-05-23 01:24:17 補充:
搞了負評 然後便關板

更證明某一特定人 申請數十個分身 專搞這類遊戲

我就睜著眼看 你還有幾個假帳號???

2012-05-23 01:58:43 補充:
詐欺幫助犯多半本是一行為觸犯數罪的想像競合

自己去看過他人判決處刑書 去跟檢察官問

妳就別在此魯小小 可以嗎?

起碼 近期 網友求助的實案 都是 一行為觸犯數罪的想像競合

你的問題 到此終結...
2016-01-17 9:31 pm
自從失戀後,看到路上成雙成對,就格外放閃,嘴巴瀟灑說只是少一個人來愛,但不可否認還是希望可以多多認識新的朋友,
往認真爬文3個月以上,終於找到隱藏在網路中,傳說中的李姐,
在今年3月初就預約來找,果然是口碑相傳,不做廣告的,我排第3次就遇到雙方非常有感覺的,目前是暫停排約,
李姐那邊可以暫停排約1次,會員時間可以展延拉長時間,也在這段時間可以觀察對方.
推薦給有需要的朋友參考
2012-05-22 10:30 am
看完軍師的回答,再往上看到提問者的評價「這樣我比較放心了」,我替她擔心了。

2012-05-24 00:28:44 補充:
插個題外話,「幫助詐欺」,用想像競合論,個人以為法理上可以接受,但好像不是很堅強。

一行為觸犯數罪名(數法益),這應該是想像競合的典型。簡單的說,我現在的質疑是,幫助犯的幫助行為數,怎麼認定?主觀意圖為主,還是客觀罪數為主?畢竟,幫助犯是有依附關係的。也就是從邏輯上來說,似乎先定正犯罪數,再計幫助數,似乎也沒有很絕對錯誤的理由。再從事實檢驗,幫助一旦「終」止,正犯不是不能再謀犯行,就是得納入新的幫助關係。

我個人對目前實務的見解,是採取保留,但不反對的想法。畢竟,罪疑唯輕明擺著。
2012-05-21 10:17 am
沒限制版大與父母聯繫
那孩子或懷胎 5個月又怎麼來?
何以此段時日內父母不知情?


女生未婚懷孕,依常理跟父母聯絡她敢說已經帶球跑了???

如果是....只能說軍師是個好爸爸,女兒帶球跑了還敢跟你講,你可以容忍這種行為! (雖然不符合常理)

張澄 天下父母心你要體諒阿! 軍師的女兒帶球跑還跟軍師說,這家庭是榜樣阿! (是我就打斷腿了....)

只能說軍師教育觀念真前衛....

2012-05-23 00:43:17 補充:
如果是有法理基礎的少數說,那是有討論的空間,不過如果是沒有法理基礎的"胡說"....


那位軍師的答案沒有法理基礎已經很久....甚至連邏輯都沒有!
(只是看條文來東貼西湊,然後自己照自己的意見解釋法條,甚至可以跟最高法院的判例相反....大家都知道,判決違背判例會有什麼後果)

(給負評寫亂答一通,還你負評!<---這啥屁理由,你也寫個有法理基礎的..)

我也擔心這位發問版主了.....

2012-05-23 01:34:29 補充:
那是你吧....我啥時關板?

除了軍師還有無名氏 是吧?


要不要多申請幾個?

申請那麼多寫理由會寫到死....哪像你阿,都簡單的寫亂答一通,還你負評!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612051900224

你在這裡又亂寫了....都說詐欺幫助犯不是一行為觸犯數罪的想像競合,你都不會學乖嗎?
2012-05-21 7:13 am
軍師大人,老實講,我還真有幾個朋友,懷孕到5個月都覺著這女的最近被豬神附身般地比較會吃又有點胖,根本看不出有懷孕,這種事情本就是看個人體質,新聞部也有出現像是國中生懷孕結果大家都只以為是突然貪吃又變胖,個案內容無法為法條所客觀解析。

回到軍師所故意不論的構成要件上頭,和誘這構成要件,有這麼容易達成嗎?如果說該當是人白天家理說要跟同學去圖書館念書,結果卻是跑去motel,晚上準時回家吃晚飯,這樣有脫離監督?如果有的話,那是不是跑放學時間沒有準時回家結果是跑去看電影晚回家,也該當本罪的?那這樣放電影的就要以和誘共同正犯或幫助犯抓起來?(提供收容被和誘者的處所)

2012-05-22 00:51:12 補充:
所以依照軍師的說法:
1.未滿20歲之人
2.父母不知道他有性經驗 = 他方該當和誘罪.....
回到最原初的出發點,請問軍師大人,和誘罪的構成要件,是這樣的嗎?

既然是合法的外宿,那表示是監護人同意的情形之下所為(阿不然像大學生,怎麼在外地念書),好啦,那如果這小姑娘未足20就懷孕,照軍師所言,捐精者該當和誘罪,240條1,非告訴乃論之罪,檢察官應該主動偵辦,可否請軍師提供相關的判決來佐證?小的知道軍師對於找這類實務裁判最高干了。小的駑鈍,請軍師提供!

否則,此類非告乃罪未見檢察官偵辦,是不是這群檢察官都該被監察院抓起來賞板子呢?

2012-05-22 01:22:10 補充:
軍師你的004意見,有問題喔,因為刑法245條1,明確指出,「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及第二百四十條第二項之罪,須告訴乃論。」所以可以反面推得240條1是屬於非告乃罪,這個就是檢察官知悉有犯罪情事後就可展開偵查的喔。

這樣的解讀,沒錯吧沒錯吧沒錯吧沒錯吧沒錯吧沒錯吧沒錯吧

2012-05-22 01:36:21 補充:
軍師你貼這個70台上1851,是在幹嘛,連判例要旨都可以拿來亂搞一番嗎?小的替你整理一下該判例所指之兩點:

1.刑法240、241的競合關係與連續犯問題,以及現今連續犯刪除後該如何論處。
2.該判例僅在指出準略誘罪乃是和誘罪的加重構成要件要素。

那軍師的021意見有兩個問題:
1.該判例仍未解決小的所提出的和誘行為的構成要件到底為何;
2.最根本地,這個判例與和誘罪構成要件有甚麼關係阿................(誰可以打通我的任督二脈???)

構成要件這問題,很基礎阿,軍師要回答要寫訴狀,都逃不掉阿...

2012-05-22 02:13:07 補充:
和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需監護人提出告訴」
與你是否自願與否無關
對家人而言 你只是受害人給和誘生下小孩
「未滿20歲 是可以由家長或監護人去提出告訴」

這都是你說的阿,軍師,這哪來東接西接 ...

「唯此需要監護人提出告訴,由妳當關係人較為恰當,但犯此罪並非告訴乃論,既一旦提出刑事告訴,縱然和解也依然無法撤回。」
這也是你說的阿...

2012-05-22 02:16:54 補充:
不論是否為非告乃罪,檢察官知悉有犯罪情事後就可以展開偵查,偵查到成熟階段,不論被害人或告訴權人是否有提出告訴,「檢方都可以依職權提起公訴」,這是刑訴法裡頭說的阿,我這樣接沒錯吧,雖然說非告乃罪無法撤回,但是也無區告訴權人提出告訴,阿不然非告訴乃論這五個字,是好看的裝飾品嗎?

另外,軍師所提的和誘罪構成要件,確實與實務或學術通說皆有不合之處,如果軍師認為這是少數說,且為己所支持,那更應該要闡明阿,小的實在沒有見過這麼會閃躲的少數說'知持者...

2012-05-22 10:31:17 補充:
愚人兄,小的保持開放的心胸,希望可以看見一個茁壯的少數說,利論完整,結構嚴謹,基於此目的,才會再再進逼軍師大人。說穿了其實是為了台灣法學界可以發展的更美好阿~

2012-05-23 12:31:24 補充:
軍師,判決書上之所以會說,詐欺幫助犯與想像競合,乃是因為,詐欺正犯著手詐欺多人財產,如果你去翻教科書,你會看到一個口訣:一(詐欺幫助)行為侵害數法益而該當數罪(數個詐欺幫助),才會有想像競合問題。

說穿了,競合問題乃是得到實際案例上來判讀,倘若今天只有一個被害人,試問,還有想像競合嗎?

就事論事,這次被你矇對了,可是連實際案情都尚未了解,就敢斷言想像競合,軍師你大概是天下第一人吧。

2012-05-23 14:30:54 補充:
喔,軍師,少來了,不要以為引了一個判決書之後就沒事了,小的請軍師先明確指出一個問題的答案,到底想像競合是在哪個地方才會討論?構成要件該當性,還是在罪責要件也討論完了之後,才就各罪究竟該論一行為還是數行為來討論?

再者你的回應裏頭,就你的文字推敲,你把339與339+30兩個「構成要件」看成是想像競合關係,這邊,正犯從犯關係你都可以搞錯,這是教科書上最基本的東西,你還來說啥想像競合?光看法條就會有想像競合嗎?這還是要回歸到第一個問題。

判決書誤讀的部分,小的就不累述了,我這個鐵人只會問最基本的問題,還請軍師省略叫囂激怒的部分,直指本回應第一段的問題,感恩。
2012-05-20 3:42 pm
建議直接告了
法律上的保障使妳勝算較大
2012-05-20 5:15 am
和誘罪構成要件之一:使被誘人完全與親權人等「完全脫離」關係。
若版大與前男友交往期間,還住在家裡,或仍可與父母親聯繫,這樣就不能告「和誘罪」,因為要件不合,並不構成此罪。

最高法院20上1509判例參照:
…以使被誘人脫離親權人等為其構成要件之一,故事實上須將被誘人移置自力支配範圍之內,而與親權人等完全脫離關係,易言之,即使親權人等對於被誘人已陷於不能行使親權等之狀況,方與該項罪質相符。本案甲被誘人,雖被上訴人引誘私行租房同
居,而與其母並未斷絕往來,不過詐稱住在學校以資掩飾,尚難謂為完全脫離親權人之監督。

但扶養費部分,是確定可以請求男方支付的

2012-05-20 10:16:38 補充:
本人提供之20上1509判例,確與版大案例不完全相同。
但重點不在案例的內容,請版大注意的是「和誘罪的構成要件」
構成要件不符,就無法成立犯罪。

此則判例清楚寫到和誘罪的構成要件是:『被誘人完全脫離親權人之監督』
「完全脫離親權人之監督」白話點說就是父母親完全無法與你聯繫
換言之,版大與前男友交往期間,若無此情況就無法告得成
刑事案件自己提告,是一定要請律師的,花錢又告不成,浪費了時間、心力

最高法院「判例」,對各級法院都有約束力
要找到與個案完全相同的判例,這是不可能的,畢竟證據、事情狀況不可能相同
看判例的重點,在於看某犯罪行為的「構成要件」

淺見提供版大參考

2012-05-20 10:29:19 補充:
補充說明
若版大卻曾被前男友限制與家人聯繫,則
「和誘罪」與是否生小孩無關。
「和誘罪的犯罪期間」是版大、父母親,雙方無法聯繫這段期間,非懷胎期。

版大若真提告,是證人身份,但須提醒證人一定得說「真話」
若前男友並未曾限制版大與家人間的聯繫,那就不能謊稱有
證人未說真話,就有偽證罪的問題,偽證罪最重本刑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是重罪,不可不慎


扶養費因前男友年紀尚輕,經濟上並不穩定
向其求償,未必能拿到錢,但民事訴訟官司還是得打
畢竟男方還年輕,不可能一輩子都沒錢
民事官司勝訴,可要求強制執行,總有天可拿到該拿的
此案民事訴訟要求扶養費必定勝訴
刑事部分,個人覺得並無必要,亦不樂觀

2012-05-20 10:42:07 補充:
我國目前司法實務,確認孩子的父親,不可強制驗DNA。
僅能以其他事證來證明小孩父親。

另關於誣告罪
簡單的說就是:想使某人坐牢或受處分,故意用虛構的事情去提告
所以版大問會不會變成誣告,這只有版大自己知道,因為事實只有你自己最清楚

舉例來說
男方真的沒有「和誘」(就是沒限制版大與父母聯繫),交往期間鄰居也常常看到版大在自家進出,或是男女雙方都一起在版大家出現,那這樣顯然沒有和誘問題,而此情況又硬要提和誘罪告訴,那就是用虛構的事情,想害對方坐牢或受處分,恐就涉及誣告的問題。

註:以上只是舉例,實際情況必定比此複雜許多,版大宜自行斟酌

2012-05-21 18:39:17 補充:
意見012既點名小弟解釋
那就解釋一下好了

版大的問題描述,從頭到尾都沒說他父母是否知情
所以個人不知軍師是從何認定版大父母不知情,故此部分無法回覆。

假設…就算「版大父母『不』知情」,這樣就一定構成和誘?
個人覺得未必
若版大是在外求學或工作,住宿在外,父母親不知其懷孕也還算合理
但只要版大父母依然能找得到版大,還可以隨時電話聯繫
那這就不構成和誘,因為男方未使版大完全脫離親權的監督範圍
這就是我所引用判例,其內容之重點

刑法第244條的適用,前提是要先構成第240條的和誘罪
和誘罪都未必成立,何需考慮第244條的問題

回歸先前所說,是否有和誘罪的問題,版大自己最清楚

2012-05-21 23:26:40 補充:
大軍師:「如何違背自己打自己嘴巴 理論說詞」
小弟願聞其詳

另大軍師你怎知版大父母不知情,也請教教大家
懷孕父母知不知情,與和誘又有何相干,也請一併說明

既然你點小弟回答,小弟都回答了
那也請軍師撥冗回答一下囉
但若還是那第1001招,扯東扯西,盡講些廢話
無法正面回答,那就請不要來浪費網路資源
能用法理來解釋,個人非常願意學習

2012-05-22 10:08:46 補充:
悍將大,這也是我會一直提供意見的原因啊!
個人絕對支持你的行動,因這也是我對法律的擔憂
就像這題的版主,可能根本無力分辨軍師的錯誤

看完019的意見,真是無言到極點
根本不懂什麼叫和誘罪,就叫人去告和誘罪
『懷孕期=和誘犯罪期』,真不知是從條文的哪一點看出來的

張澄兄
軍師為了圓謊,貼了判決字號,但內容卻自己胡亂掰,已經不是第一次了
看看這則: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012043000462
意見019、020
我從頭看到尾,還用搜尋功能,也沒找到看護費2000元
2012-05-19 10:41 pm
您只能提出撫養費........
其他的...通通不行
2012-05-19 4:15 pm
由監護人提出和誘罪告訴!
在社會情理下這個小孩是他的本就是該負責了
沒有說他不負責就不負責的道理~你也是父母親的心頭肉
誰願意吃這種虧???
你可以上本人部落格來留言或來信~會交你好方式去處理此事.........
參考: 全方位諮詢~專為別人排解處理糾紛之麻煩事!
2012-05-19 12:30 pm

照道理來說應該是可以!


不妨妳就去告告看吧。


只不過打關司會是一件很累人的事罷了!

2012-05-19 04:31:43 補充:
若男方不承認孩子是他的,

等孩子生出來之後再經由驗血,

就算是他不想承認也沒人相信。
參考: 本人的知識與見解, 補充說明
2012-05-19 10:55 am
>"< 好惡劣..
想討?請來信.........

收錄日期: 2021-04-27 19:35:45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20519000015KK008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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