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誘罪構成要件之一:使被誘人完全與親權人等「完全脫離」關係。
若版大與前男友交往期間,還住在家裡,或仍可與父母親聯繫,這樣就不能告「和誘罪」,因為要件不合,並不構成此罪。
最高法院20上1509判例參照:
…以使被誘人脫離親權人等為其構成要件之一,故事實上須將被誘人移置自力支配範圍之內,而與親權人等完全脫離關係,易言之,即使親權人等對於被誘人已陷於不能行使親權等之狀況,方與該項罪質相符。本案甲被誘人,雖被上訴人引誘私行租房同
居,而與其母並未斷絕往來,不過詐稱住在學校以資掩飾,尚難謂為完全脫離親權人之監督。
但扶養費部分,是確定可以請求男方支付的
2012-05-20 10:16:38 補充:
本人提供之20上1509判例,確與版大案例不完全相同。
但重點不在案例的內容,請版大注意的是「和誘罪的構成要件」
構成要件不符,就無法成立犯罪。
此則判例清楚寫到和誘罪的構成要件是:『被誘人完全脫離親權人之監督』
「完全脫離親權人之監督」白話點說就是父母親完全無法與你聯繫
換言之,版大與前男友交往期間,若無此情況就無法告得成
刑事案件自己提告,是一定要請律師的,花錢又告不成,浪費了時間、心力
最高法院「判例」,對各級法院都有約束力
要找到與個案完全相同的判例,這是不可能的,畢竟證據、事情狀況不可能相同
看判例的重點,在於看某犯罪行為的「構成要件」
淺見提供版大參考
2012-05-20 10:29:19 補充:
補充說明
若版大卻曾被前男友限制與家人聯繫,則
「和誘罪」與是否生小孩無關。
「和誘罪的犯罪期間」是版大、父母親,雙方無法聯繫這段期間,非懷胎期。
版大若真提告,是證人身份,但須提醒證人一定得說「真話」
若前男友並未曾限制版大與家人間的聯繫,那就不能謊稱有
證人未說真話,就有偽證罪的問題,偽證罪最重本刑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是重罪,不可不慎
扶養費因前男友年紀尚輕,經濟上並不穩定
向其求償,未必能拿到錢,但民事訴訟官司還是得打
畢竟男方還年輕,不可能一輩子都沒錢
民事官司勝訴,可要求強制執行,總有天可拿到該拿的
此案民事訴訟要求扶養費必定勝訴
刑事部分,個人覺得並無必要,亦不樂觀
2012-05-20 10:42:07 補充:
我國目前司法實務,確認孩子的父親,不可強制驗DNA。
僅能以其他事證來證明小孩父親。
另關於誣告罪
簡單的說就是:想使某人坐牢或受處分,故意用虛構的事情去提告
所以版大問會不會變成誣告,這只有版大自己知道,因為事實只有你自己最清楚
舉例來說
男方真的沒有「和誘」(就是沒限制版大與父母聯繫),交往期間鄰居也常常看到版大在自家進出,或是男女雙方都一起在版大家出現,那這樣顯然沒有和誘問題,而此情況又硬要提和誘罪告訴,那就是用虛構的事情,想害對方坐牢或受處分,恐就涉及誣告的問題。
註:以上只是舉例,實際情況必定比此複雜許多,版大宜自行斟酌
2012-05-21 18:39:17 補充:
意見012既點名小弟解釋
那就解釋一下好了
版大的問題描述,從頭到尾都沒說他父母是否知情
所以個人不知軍師是從何認定版大父母不知情,故此部分無法回覆。
假設…就算「版大父母『不』知情」,這樣就一定構成和誘?
個人覺得未必
若版大是在外求學或工作,住宿在外,父母親不知其懷孕也還算合理
但只要版大父母依然能找得到版大,還可以隨時電話聯繫
那這就不構成和誘,因為男方未使版大完全脫離親權的監督範圍
這就是我所引用判例,其內容之重點
刑法第244條的適用,前提是要先構成第240條的和誘罪
和誘罪都未必成立,何需考慮第244條的問題
回歸先前所說,是否有和誘罪的問題,版大自己最清楚
2012-05-21 23:26:40 補充:
大軍師:「如何違背自己打自己嘴巴 理論說詞」
小弟願聞其詳
另大軍師你怎知版大父母不知情,也請教教大家
懷孕父母知不知情,與和誘又有何相干,也請一併說明
既然你點小弟回答,小弟都回答了
那也請軍師撥冗回答一下囉
但若還是那第1001招,扯東扯西,盡講些廢話
無法正面回答,那就請不要來浪費網路資源
能用法理來解釋,個人非常願意學習
2012-05-22 10:08:46 補充:
悍將大,這也是我會一直提供意見的原因啊!
個人絕對支持你的行動,因這也是我對法律的擔憂
就像這題的版主,可能根本無力分辨軍師的錯誤
看完019的意見,真是無言到極點
根本不懂什麼叫和誘罪,就叫人去告和誘罪
『懷孕期=和誘犯罪期』,真不知是從條文的哪一點看出來的
張澄兄
軍師為了圓謊,貼了判決字號,但內容卻自己胡亂掰,已經不是第一次了
看看這則: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012043000462
意見019、020
我從頭看到尾,還用搜尋功能,也沒找到看護費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