錄音到上庭時,才拿出來可作呈堂証供嗎?

2012-05-19 2:30 am
大家好, 以下問題好緊急,希望大家能幫幫忙,謝謝:
1. 本人在小額錢債處申索一宗追討服務費, 與被告或其他証人在落案前後的對話錄音可作呈堂證供?
2. 其2重點, 本人的錄音中,有部分是與其他証人的對話, 這對被告人不利, 本人也恐防被告會威嚇証人或左右証人的判斷。法庭指示需在將近的某日,將所有有關的文件副本送達至法庭及被告。本人有意在上庭時才拿出來,到時才拿出來的証據會否不承認為有效証供?
3. 但是本人考慮過,只將錄音送達法庭,但不寄給被告,又會否不被承認為有效証供?
4. 有些証人怕麻煩, 本人可申請強制要求証人出庭作供嗎?
5. 有証人現時到外地工作,未能提供供詞, 如果我以這個理由申請延遲遞交所有証人供詞, 可行嗎?

回答 (1)

✔ 最佳答案

Yeung 網友你好!對於閣下 的提問,在下 cecimak 有如下的意見想發表,但請注意這些個人意見祇供你作參考之用,並不保證絕對正確!

1. 本人在小額錢債處申索一宗追討服務費, 與被告或其他証人在落案前後的對話錄音可作呈堂證供?
2. 其2重點, 本人的錄音中,有部分是與其他証人的對話, 這對被告人不利, 本人也恐防被告會威嚇証人或左右証人的判斷。法庭指示需在將近的某日,將所有有關的文件副本送達至法庭及被告。本人有意在上庭時才拿出來,到時才拿出來的証據會否不承認為有效証供?
答:這兩問題可一併作答!

第一條問題如問題二中所言,法庭已作出指示,要求你將該錄意證據於指定時間前送達法庭及被告,即已表明這是確立該錄音證據的先決條件!如你拒不照辦,則法庭有權不接納這錄音證據!
況且你這做法亦對被告不公平,相反如出庭當日被告才告訴你持有某些對你不利的證據,你根本無時間準備如何應對,那又公平嗎?故法庭為保持中立公正,必要雙方皆清楚面對甚麼!
如果怕被告滋擾證人及干擾證人作供,則祇要證據確鑿可以向法庭作出投訴,如查證屬實或有人願意頂證,則該被告人更涉嫌觸犯刑事條例,罪名是妨礙司法公正!到時後果遠較他現在面對的小額錢債訴訟嚴重得多,相信任何有正常思維和常識的人,都會明白孰輕孰重吧!?

3. 但是本人考慮過,只將錄音送達法庭,但不寄給被告,又會否不被承認為有效証供?
答:如上所言這做法同樣不符法庭命令的要求,故相信極有機會被剔除作為有效證據之列!

4. 有些証人怕麻煩, 本人可申請強制要求証人出庭作供嗎?
答:不能!這祇是小額錢債法庭的聆訊,無足夠權力去強制證人出庭作供!祇要對方不願意則無能為力!

5. 有証人現時到外地工作,未能提供供詞, 如果我以這個理由申請延遲遞交所有証人供詞, 可行嗎?
答:相信不能,因延遲提交供詞即表示法官無法判定案情和作出裁決,結果是延期甚至撤銷你的呈請!其實你可以要求該證人透過誓章形式向法庭提交書面供詞!當然事先要向法庭解釋理由,並取得法庭同意和作出批准!

2012-05-22 08:40:31 補充:
a.惜主任曾聲稱不可委託任何人代表發言,必需要東主本人應訊。我可否以証人身份出席發言?這樣做是否合適?
b. 但首次聆訊當日,為何對方卻可委託其家人應訊?當時被告本人並無出席。

答:那位主任之言,對錯各佔一半,這話何解!?
因按小額庭的規定,縱使是以個人名義提出的呈請,同樣可以由其他人作代表,不過先要得到審裁官的同意!
故該主任之言不可委託他人代表發言並不正確,但由於法庭有權否決申訴人由第三方代表,故不可委託他人之說亦算成立!即是說依例有權要求由第三方作代表,但法庭有權拒絕堅持要申索人作代表!

請參考下列節錄自法庭網頁的資料!

2012-05-22 08:41:08 補充:
「誰人應該出席聆訊

申索人和被告人都應該出席所有聆訊。

如果訴訟人是一個法團,應該由法團的董事或公司秘書簽署授權書,並蓋上公司印章,妥為授權一名法團的高級人員出席聆訊。如果訴訟人是一家獨資或合夥經營的商號,則其獨資東主或其中一名合夥人應該帶同授權書出席聆訊。

如果訴訟人以個人名義進行訴訟,但是卻希望由他的代表(不是大律師或律師)出席聆訊,便應該向審裁官申請許可。此項申請必須具備充分理由和證據,否則審裁官可以駁回申請。如果沒有獲得審裁官的許可,訴訟人便應該親自出席聆訊,否則審裁官可以因申索人缺席而撤銷申索,或因被告人缺席而判決被告人敗訴。

2012-05-22 08:41:54 補充:
訴訟人的代表(不是大律師或律師)必須符合以下規定才可以出席聆訊:

能夠出示由訴訟人簽署的授權書;
已經獲得審裁官的許可;以及
對案件完全熟悉。
在審訊時,除了訴訟各方及/或他們已獲得審裁官的許可的代表須要出席外,他們所傳召的所有證人都應該出席審訊。

如果申索人或他的代表沒有如期出席聆訊,審裁官可以撤銷申索。

如果被告人或他的代表沒有如期出席聆訊,申索人可以申請登錄判被告人敗訴的判決。在這情況下,如果有證據顯示申索書和聆訊通知書已妥當地送達被告人,而申索人又能提出充分的證據來支持他的申索,審裁官便可以因被告人缺席而判決他敗訴。」

2012-05-22 08:42:39 補充:
由上述資料中得知,祇要法庭容許,認為對方有足夠理據由第三方作代表,則可以讓他由家人代表出庭!相反如法庭不接納,則令僱主亦祇好親身出庭而不能授權給你作代表!
其實學歷非最重要的,重要的是陳述的是事實,當然思考和語言能力較佳會佔優,但這祇是小額庭非刑事案件,無需這般凝重吧?而且一切裁決視乎法官的判斷,有時滔滔雄辯過於強勢,反會令法官反感從而作出不利的裁決也未可料,一切平常心去面對,順其自然吧!
Yeung 網友你亦無需刻意作為代表,以證人身份一樣可以出庭如實陳述一切事情!

2012-05-30 20:49:41 補充:
由於字數超過上限,請轉看意見欄!

2012-05-30 20:50:39 補充:
一. 但若果錄音在一開始未經對方同意而錄製, 可否作為呈堂証供?

答:當然可以!這祇是小額庭的訴訟,舉證標準較為寬鬆,相反如是高院聆訊則對錄音證據的要求會較為嚴謹!
不過縱使可成為證物,但最終會否用上及是否有幫助,則完全由法官去決定!還記得陳振聰爭龔如心的遺產官司嗎?陳生不也是預備了大量錄音及錄影證據,事前相信亦未得到龔如心的同意,結果法官祇聽取了小部分便不再審視和接納該些證物!

2012-05-30 20:51:30 補充:
二. 某幾節錄音的 時間都是一小時左右的, 未經剪摺或處理, 所以本人在証供中都指出某討論中的事項是出現在什麼時間 (例如:幾多分幾多秒) , 這樣方法處理是否理想? 騰本應否將所有對話都列出 包括對罵情節等無關痛癢的事項, 或是可以只將重點列出, 以節省大家聽取錄音的時間?

答:不應刪剪而應保留原始版本,以免被質疑錄音證據被剪接修改甚至造假!除非法庭要求你指出某時段,否則無需主動點出某一時段,法官會自行判斷!其實法官就是要得知其他上文下理的對話內容,才能判斷當時實際的情況!

2012-05-30 20:51:57 補充:
三. 法庭, 甚至法官 是否會在上庭前將全部錄音及証供都聽完或看完?

答:不一定,視乎每位裁判官的個人習慣!不過多數法官也是留待正式出庭時才審視證物,以免有先入為主影響判斷的公正性!
參考: cecimak 的個人意見和理解!希望可以幫到你!, http://www.judiciary.gov.hk/tc/crt_services/pphlt/html/sc.htm

收錄日期: 2021-04-13 22: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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