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過失傷害』 沒有碰撞,不代表沒有過失。
應向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以釐清肇事責任。
駕駛人遇車禍 自保之道◎發生交通事故時,第一時間切記報警、施救,並等警方到場處理
◎警方抵達前,勿擅自離場
◎如未與他車碰撞,卻遭告時,可調閱監視器證明
◎加裝行車紀錄器,最好一機多鏡,可錄下車子周圍狀況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是告訴乃論罪,必須要被害人提出告訴才能定罪,因此縱使加害人肇事逃逸,只要事後與被害人和解成功,就可以免除刑罰 !
一般來說,車禍事件往往出於一個意外、一個不小心,肇事者的責任依受害者的情況,論以過失傷害或過失重傷害罪(刑法第284條第1項:「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或是過失致死罪(刑法第276條第1項:「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除此之外,我國刑法在民國八十八年修正時增訂了第185條之4:「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為什麼有本條規定的產生?在以往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是告訴乃論罪,必須要被害人提出告訴才能定罪,因此縱使加害人肇事逃逸,只要事後與被害人和解成功,就可以免除刑罰,而刑法第185條之4之規定則屬於公訴罪,因此駕駛人肇事後逃逸者,被害人只要向檢察官告發,即便不知道駕駛人是誰,檢察官仍可以發動偵查程序展開調查,因此本條規定賦予肇事者將傷者送醫的義務才能夠免除本條之刑罰制裁。事實上,被害人如果在發生車禍時,能夠第一時間送往醫院就醫,對於被害人傷勢加重甚至是死亡的機率將會大大地減低,對於被害人權益的保障有相當大的助益!
若加害人在肇事後馬上停下來主動報警,並請警察前來測量與製作筆錄,這樣的行為符合刑法第62條前段關於自首的規定:「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縱使日後上法院,法官也會依照您在事發之後的處理情況,酌情給您一個自新的機會,減輕刑責。畢竟,任誰也不願意發生車禍,既然已經發生,就讓雙方都能冷靜處理,圓滿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