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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十六章妨害性自主罪
第 二百二十七 條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若女方未滿14歲,且告男方以違反意願發生性關係者,男方可能觸犯刑法第222條對未滿14歲女子強制性交罪(俗稱加重強制性交罪,所犯為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
第222條 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者。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者。
訴訟法上,因妨礙性自主罪章為公訴罪 一但檢察官知悉有犯情之發生
,必須主動介入偵查, 依法檢察官必須偵查看有無犯罪情事,而告訴人無法撤回告訴。
公訴:由檢察官代表國家為原告,對於犯罪人之犯罪事實,請求法院確定其刑罰權之存否與範圍之訴訟行為稱之。
公訴=非告訴乃論
刑法並無『公訴罪』這個名詞,其正確名稱為『非告訴乃論罪』,之所以大家容易混淆乃是因為非告訴乃論之罪,乃係檢察官於偵查認為有犯罪之嫌疑時,會扮演國家的角色去行使公權力對破壞國家社會個人法益之人予以起訴,所以大家就會誤認非告訴乃論叫公訴罪。簡單地說:
公訴:是指法院依據檢察官之請求,對於被告有無刑罰權之存在,即刑罰權的範圍之確定程序。
自訴:是指犯罪之被害人或其特定親屬,在刑事案件中,不經偵查程序,由被害人或特定親屬逕向
該管法院請求追訴。
另所謂「非告訴乃論之罪」被害人不論是否告訴,只要檢察官知道有犯罪嫌疑,即得偵查起訴,例如殺人、放火、竊盜、強盜等罪,因其侵害法益較重大應予追訴處罰。
非告訴乃論之罪:<<公訴罪>>
此意則是指任何的犯罪事實一但經檢察官或是司法警察知悉後,即必定會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予以開庭偵辦調查,並逕而決定起訴與否,告訴人不得聲明撤回告訴。檢警若是知悉而不偵辦,將會夠成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條之瀆職罪。
犯罪可分為「告訴乃論之罪」與「非告訴乃論之罪」,其中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至於非告訴乃論公訴罪之罪則無期間限制。
所以不用阿嬷提告!只要有報案處理~依法提起公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