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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社會保障援助(綜援)計劃
綜援計劃的目的﹐是以入息補助方法﹐為那些在經濟上無法自給的人士提供安全網﹐使他們的入息達到一定水平﹐以應付生活上的基本需要。
1.申請資格
申請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方可獲得援助﹕A. 居港規定
圖片參考:
http://www.swd.gov.hk/images/tc/misc/CSSAPc.jpg?0.7743786233965649
申請人必須已成為香港居民最少七年。
註﹕
(1)非法留港的人士﹐以及並非以定居原因獲准在香港居留的人士(例如﹐輸入勞工和旅客)﹐均不符合資格申請綜援。 (2)在2004年1月1日前已成為香港居民的人士可獲豁免上述的居港規定。 (3)18歲以下的香港居民可獲豁免上述的居港規定。 (4)在特殊情況下﹐社會福利署署長可考慮運用酌情權﹐向未符合居港規定的綜援申請人發放援助。 B.經濟狀況調查
申請人必須通過入息及資產的審查﹕ 入息審查
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每月可評估的總收入必須低於他們在綜援計劃下所認可的每月需要總額。
資產審查
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所擁有的資產 *(包括土地/物業﹑現金﹑銀行存款﹑保險計劃的現金價值﹑股票及股份的投資及其他可變換現金的資產及財物)總值不得超過規定限額 。
* 包括在香港、澳門、內地及海外國家/地區所擁有
C. 身體健全成人的附加準則
15至59歲身體健康正常的申請人﹐如失業或每月從工作中所賺取的收入或工作時數少於本署所定標準﹐必須積極地尋找全職工作及依照本署規定參加
www.swd.gov.hk/tc/index/site_pubsvc/ page_socsecu/sub_comprehe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