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咁你要記住必須在18號開工時就要通知僱主,放工至通知僱主一個月後離職僱主有權唔接受通知期由18號開始(因為18號的工作結束後才通知),要下個工作日(星期一)也就是20號才開始計算通知期。
通知期內僱員是可以享受休息日。
休息日是否有薪是由僱傭雙方協定,好多月薪工友都誤會月薪工人等如休息日有工資,其實是美麗誤會了!法例只說明休息日是否有工資是由僱傭雙定協定。只要僱主沒有承諾會給你休息日工資,你這份工作休息日就不會有工資。
~~參考
http://www.labour.gov.hk/tc/faq/cap57e_whole.htm(問題3)
如果有承諾過休息日有工資,你這個月通知期由於不是一整個工資周期(一個月開始至結束,自然工資周期以外的通知期~6月1日至通知期結束日這段日子以日薪計算最後一期工資。而如果你休息日沒工資,6月1日至通知期結束日這段日子內的休息日是不會有工資。
計算通知期日薪是要用「以 12 個月平均工資來計算有關法定權益」
http://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Appendix2.pdf ,如果休息日有工資,平均日薪就是過去12個月總收入/365日,如果休息日沒工資,平均日薪就會是過去12個月總收入/(365減去全年休息日日數)。
如果你這份工作休息日沒工資,特別挑選天休息日作通知期結束日是不可能得到金錢上利益。
以往有網友說是根據勞工法例,規定通知期最後一天必須是上班日,這完全是散播不實資料,可能是他被自己的僱主欺騙了。香港法例57章(僱傭條例)第6(4)條對一個月通知期有補充說明:
"就本條而言,“月”(month) 指由發出終止僱傭合約通知之日起計,或由僱傭開始之日起計(視屬何情況而定),至下個月份同一日的前一日終結時的一段期間,如下個月份並無同一日,或如發出通知或僱傭開始之日為一個月的最後一日,則至下個月份最後一日終結時的一段期間。 "
~節錄律政署法例條文
http://www.legislation.gov.hk/blis_ind.nsf/CurAllChinDoc/67858A963E74B95B8825648C00023DB5?OpenDocument
法例肯定沒說過通知期最後一天必須是工作日。所以你可以放必安排通知期最後一天是休息日,這完全是合法的。也不是甚麼臨走前佔老闆便宜,因為《僱傭條例》有規定僱主必須安排僱員每周不少於一天休息日,僱員在未放休息日前離職是放棄法例賦予他的權益,放完休息日才離職只是享用應得權益,沒有多取去不是自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