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於去年底發生車禍我是左轉車對方為直行~~雙方號誌均為閃光號誌~~
但初判表上{本人因為有喝酒(酒測值0.04)公共危險罪部分是不起訴...}因為喝酒所以是我負全責~~~
我有跟對方要談和解~~但對方都未接電話(我有留言請對方回電對方也沒回)~~直到今年5月初對方告我過失傷害罪~~我被叫去做筆錄才知道對方對我提告~~
對方傷勢是 左腳挫傷 其餘無~~
想請問:
1.我很有誠意與對方和解我有保第3責任險(體傷與財傷)...但對方所要求賠償金額20萬(財損+工作損失=6萬,精神賠償10萬,後續醫療=4萬)...與我方認定金額差距10萬(目前由保險公司在談)....我知道可以繼續談談看~~但我需要出面談嗎?還是全權交給保險公司處理?
2.我想知道若假設和解不成~~(雙方金額喬不攏)那麼刑事上我會被判怎樣?(我當然不希望走到這一步~~)
請各位有經驗的人解答~~本人感激不盡!!
更新1:
初判表上的文字敘述:行經閃光號誌路口,涉嫌支線道左轉車未暫停讓幹線道直行車先行且未保持適當之間隔及涉嫌酒後駕車至不能安全駕駛(吐氣酒精濃度值為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