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單親(本人35歲/長女12歲/長子未滿2歲.三人共同戶籍.長女監護權)
2.雙親(父60歲以上未滿65歲.母未滿60歲)
3.前夫(長女生父38歲.無共同生活.無扶養事實)
4.生父(44歲.長子認養共同監護)
5.兄長(37歲.本人以及雙親.兄長皆不同戶籍.本人與兄長及雙親無共同生活亦無扶養事實)
6.兄長有扶養雙親(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
以上的資料中.哥哥和父母是否必須列入總人口計算?
無不動產或動產(本人.長女.長子.前夫.生父.父.母)
有工作能力無工作(前夫.生父.父.母)
有工作能力(哥哥)
無工作能力(長子.長女.本人應照顧6歲以下幼兒無法工作)
這網址是社會救助法連結---
http://www.6law.idv.tw/6law/law/%E7%A4%BE%E6%9C%83%E6%95%91%E5%8A%A9%E6%B3%95.htm
依第五條第三項「二、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事實之特定境遇單親家庭直系血親尊親屬。」
另依第五條第三項「九、因其他情形特殊,未履行扶養義務,致申請人生活陷於困境,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訪視評估以申請人最佳利益考量,認定以不列入應計算人口為宜。」
請問以上的排除條例中,是不是哥哥/父母亦可排除總人口計算??
拜託!! 請給予確切白話的回應.不要用複製的條例. 女兒學校6月份最後受理減免學雜申請期限.所以希望各位大大熟知的可以幫幫我..萬分感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