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後,若想申請減少贍養費,法庭會根據新配偶的收入嗎

2012-05-14 11:20 pm
對於贍養費部分有許多不解,希望了解的人能回答相關問題:

我與前妻已離婚4年,離婚前,每個月賺13000~14000左右,前妻無工作,育有一女。離婚後,女兒由前妻扶養。與前妻協商後,同意支付贍養費每個月$6300元,直到中學女兒滿18後改為$4000元,然因離婚後約半年更改了工作,每個月薪水只有8xxx,與前妻私下協調,改為每個月支付$4000元。[當初本來覺得贍養費支付過多,但因希望能盡快離婚,而同意]

我離婚後已經再婚了,由於給予贍養費後,除了日常開之外,幾乎沒有剩下的金錢,目前居住在父母家,也無能力給予父母太多家用,直至今年薪水增為10xxx後,亦只能給父母$1000家用。但再婚後開支變大,故太太(目前配偶)也須工作來維持開支(每月9000),再加上自己想要進修,幾乎都是靠太太來幫忙維持日常生活了...然而已經結婚幾年了,太太很想要自己的小孩,但我很怕不夠錢養...

不知道若女兒滿18歲後,有沒有可能再申請減少贍養費?機會大嗎?會不會因為太太也有收入,就無法減少呢?(因為每個月給4000,再給父母家用,每個月幾乎沒有剩錢,根本無法生養小孩)

回答 (2)

✔ 最佳答案

Isabel 網友你好!對於閣下 的提問,在下 cecimak 有如下的意見想發表,但請注意這些個人意見祇供你作參考之用,並不保證絕對正確!


再婚後,若想申請減少贍養費,法庭會根據新配偶的收入嗎?
答:可以!你的收入狀況如出現改變,可以向家事法庭的法官提出重新審批贍養費的數額,甚至要求暫時停止支付贍養費都可以(不過暫緩支付的日後必需付清兼計利息)!但最終法官會否接納則視乎法官的判斷!相反前妻也可以在得知你收入增加後,提出要求加大贍養費的數目,當然最終是否成事同樣由法官決定!

而令新配偶的工作收入,不在法官的考慮之列!難道新配偶有工作能力,卻要代你支付贍養費嗎?故令新配偶的資產和收入跟你支付贍養費一事,無直接關係!

不過就你問題中提及,因收入減少而私下跟前妻協議減少贍養費的數目,則會有機會出問題!因贍養費的數目,不論是離婚雙方私下協議還是經法庭判定,在家事法庭的紀錄上都清楚列明!故除非前妻願意放棄追討,否則她有權要求你補足短付的數目和加上利息,因未經法庭同意下私自更改或短付贍養費,如前妻投訴則可被檢控!



不知道若女兒滿18歲後,有沒有可能再申請減少贍養費?機會大嗎?會不會因為太太也有收入,就無法減少呢?
答:正常情況下,子女的贍養費支付到十八歲成年為止(前妻則是到其再婚或離世) !但亦有特殊的情況,便是縱使子女經已成年,但如他(或她)仍然是在全職求學而未工作,則贍養費的支付仍要繼續!但亦有相關的限制!

假設女兒十八歲後仍然在全職求學,如讀大學學位!則祇要她完成第一個學位,贍養費的支付便可以停止!不會隨著她不斷進修而繼續支付,即是不管她修讀的學位為期幾年,理論上她修畢第一個課程後,便無需再支付她的那份贍養費!


如上所言,令新配偶的入息和資產,不會對你贍養費的數目構成直接影響!但由於你已跟前妻提前達成扣減至每月四千元的數目,故即使前妻無向你追回欠付之數,但要再降低贍養費的數目則恐怕有點難度!怕家事法庭的法官覺得你本已付不足額,還想再減怕未必能如願呢!

2012-05-17 09:02:56 補充:
按照原法庭判令,應持續付贍養費$4000,若與新配偶有小孩,法官是否會根據此而較有可能減少須支付的贍養費呢?

答:你儘可提出這個要求,始終你的生活擔子隨著新家庭而加重,法官理應按你最新的收支情況去重新考慮!祇是實際效果卻未能確定,全在乎法官一心!

若前妻這時才反悔、申訴話我沒按照原判令給,法官亦會認為是我單方面反悔嗎?

答:如在下原答案所言,假若前妻事後追討(不算反口,是你先無按承諾支付原額給她),則由於減少的數目未經法庭確認和紀錄,則你必敗無疑,她對你的指控必然成立!
參考: cecimak 的個人意見和理解!希望可以幫到你!
2012-05-16 6:59 pm
感謝幫我解答,但仍有個疑問,若可幫忙解答,感激不盡!

由於我和前妻是私下協議為$4000元,若女兒滿18歲(確定不會再唸書,因為她現在連中學都不想念,前妻也無從管教...)後,按照原法庭判令,應持續付贍養費$4000,若與新配偶有小孩,法官是否會根據此而較有可能減少須支付的贍養費呢?
若,我們私下協議的4000元已持續支付四、五年,女兒滿18歲後,若我想向家事法庭申請減少贍養費,若前妻這時才反悔、申訴話我沒按照原判令給,法官亦會認為是我單方面反悔嗎?(看到有些網路上的案例,總有點擔心她之後會反悔作其他事情...)

收錄日期: 2021-04-29 22:45:33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20514000051KK00321

檢視 Wayback Machine 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