槍砲法律問題(請給我正確的新法條例)

2012-05-15 2:19 am
我再去年剛滿18的時候
持制式手槍,有擊發
後面我去自首(在警察未發現是我前,府合自首條例)
然後交保


前天我有開一庭了
法官一直怕我是幫人頂罪(因為說槍太好)我拿不到這種槍
但是這一切都是事實(我自己拿槍去開)
如果最後正明我說的屬時
我當初筆錄寫有警察找我父親
但是沒人知道是我
隔天中午我馬上去警察局自首
現在法官說要傳喚那位警察
看他當初是不是知道是我開的槍
才能證明我是不是自首


請問???
如果能證明我是自首
有機會緩刑嗎???
但是我的公家辯護人說
最輕也是兩年六個月
但是我在隻是加有人回答說我有機會緩刑



回答 (5)

2012-05-15 4:26 am
✔ 最佳答案
你這問題可不是鬧著玩的小問題,既是自首情況,但問題在於是否供出上手(來源)部分交代清楚?

如交代清楚,你公家辯護人說最輕也是兩年六個月,我認為未必...你這公家辯護人有仔細翻閱 過相關條文財答覆你情況吧!

畢竟 真能將所有法律條文者並不多見(除非是奇才)

故本人直接貼出 提供你查詢

且看 法規名稱: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 (主刑)第四項部份:

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一項所列槍砲、彈藥者,處五
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不過 你聲稱 擊發過,其原因呢?筆錄上或自己供稱是如何將是關鍵之一?
是否曾預謀或預備犯罪開槍警告也是關鍵之一?
或第12條 第3項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
期徒刑,併科新台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或是更重的第7條第三項部份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
徒刑者,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http://db.lawbank.com.tw/FLAW/FLAWDAT0202.aspx?lsid=FL004476

所以 你自首投案是否因警方已開始調查是關鍵?為何開槍或試發又是關鍵?
交代出上手更是自首關鍵

第18條
犯本條例之罪自首,並報繳其持有之全部槍砲、彈藥、刀械者,減輕或免
除其刑;其已移轉持有而據實供述全部槍砲、彈藥、刀械之來源或去向,
因而查獲者,亦同。
前項情形,於中央主管機關報經行政院核定辦理公告期間自首者,免除其
刑。
前二項情形,其報繳不實者,不實部分仍依本條例所定之罪論處。
犯本條例之罪,於偵查或審判中自白,並供述全部槍砲、彈藥、刀械之來
源及去向,因而查獲或因而防止重大危害治安事件之發生者,減輕或免除
其刑。拒絕供述或供述不實者,得加重其刑至三分之一。


其輕重關係 自己多看清楚條文 字義

如能提供出 檢察官引用法條 作為判斷 會更清楚


總之 想緩刑或完全沒罪 供出來源已屬重點

是何原因開過槍 也是重點之一
2015-05-01 11:22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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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5-23 6:20 am
我相信你阿
起碼你承認了自己是半水桶

就算是公設辯護人,他們的法學底子有一定的水準,更是國家考試及格,更有實務的相關經驗...

但一但上了網站 知識交換時 也得乖乖當新手 當半水桶

你又認為呢?

上網詢問 有人具理回答 就應嘉獎
2012-05-23 4:41 am
公設辯護人,他們的法學底子有一定的水準,至少是國家考試及格,而且也有實務的相關經驗,他是看完卷宗、實際參與開庭後才告訴你這些資訊。
知識家很多提供法律回答者,都是半桶水,沒受過專業的法學教育,對法律一知半解,錯誤資訊不少,僅憑你短短的幾行資料,能夠瞭解全案的過程嗎?
兩相比較,你覺得該相信誰?
2012-05-15 3:47 am
槍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之罪是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能證明你確實是自首
依刑法第62條規定是得減輕其刑
不過該條例第18條有自首應減輕的特別規定
至於是否會宣告緩刑
要看法官審理結果以及刑度如何
如果減輕結果宣告有期徒刑2年以下
犯最後態度良好也沒有前科
或許有機會
參考: 實務經驗

收錄日期: 2021-05-01 19:04:15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20514000010KK06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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