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依你的敘述!應不符要件!【父24240+母18780+你0+姊0】÷4=10755這是你們每月每人生活費。16歲以上,65歲以下者,除有醫生無工作能力診斷証明書or殘障手冊,學生証明(日),未與公婆住在一起,獨自在家扶養6歲以下兒童外,餘不論有無工作,均依其專長,政府所訂標準列計;但無因定雇主的零工標準額列計,男性是 24240,女性是18780。 最低生活費:‧台灣省: 10244(中低15366)‧台北市:14,794 (中低18755) 新北市:11832(中低17748)‧臺中市:10303(中低15455),臺南市:10244(中低15366)高雄市:11,146(中低16719)‧ ‧金門、連江: 8798(中低 13197)申請對象: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 1、 審核條件:〈一〉家庭總收入〈包括工作收入、動產孳息、不動產收益、退休俸等〉: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超過最低生活費標準〈100年度: 11832元〉中低:17748元。〈二〉 動產:包括存款、有價證券與投資,每人每年不超過7萬5000元【中低存款每人112500元】。不動產:全家人口之土地〈以公告現值計算〉及房屋〈以評定標準價格計算〉合計金額每戶不得超過325萬元【中低收入不動產:全家人口之土地〈以公告現值計算〉及房屋〈以評定標準價格計算〉合計金額每戶不得超過488萬元】。 〈三〉中低收入 扶助等級:核定月份以證件齊全日為準,當月15日前〈含15日〉備齊者自當月起核定,16日以後備齊者自次月起核定。〈一〉第1款:全家人口均無工作能力,且無收入及財產。〈二〉第2款:全家人口有工作能力者在總人口數三分之ㄧ以下:且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三分之二以下。〈三〉第3款: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在最低生活費以下。〈四〉 中低收入::最低生活費×1.5倍以下。 家庭應計算人口範圍: 除申請人外,包括下列人員:〈一〉配偶。〈二〉一等親之直系血親。〈三〉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及兄弟姐妹。〈四〉前三款以外,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PS:前項各款人員有下列情形之ㄧ者,不列入應計算人口範圍:〈一〉不得在台灣地區工作之非本國及配偶或大陸地區配偶。〈二〉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事實之特定境遇單親家庭直系血親尊親屬。〈三〉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事實之已結婚直系血親卑親屬。〈四〉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五〉在學領有公費。〈六〉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七〉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6個月以上。〈八〉因其他情形特殊,未履行扶養義務,致申請人生活陷於困境,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訪視評估,認定以不列入應計算人口為宜。 工作能力認定 指16歲以上,未滿65歲 『【16-未滿20歲及60-未滿65歲】,以基本工資70%來計算,如超過以實際來計算,身心障礙者以基本工資55%來計算,如超過以實際來計算,』 而無下列情事之ㄧ者:〈一〉25遂亦下仍在國內就讀空中大學、高級中學以上進修學校、在值班、學分班、僅於夜間或假日上課、遠距教學以外學校、致不能工作。〈二〉身心障礙不能工作者1. 輕度:請申請人檢附「無法工作」之相關證明文件,如:診斷證明書,俾利判斷是否有無工作能力,若無檢附證明文件以基本工資計算(例外:輕度**、輕度精障可不列計薪資,但若有查到薪資,仍要計算)2. 中度以上:若查無薪資毋須計算,若查有薪資仍須列計。〈五〉 罹患嚴重傷、病,必須3個月以上之治療或療養致不能工作。〈六〉 獨自照顧特定身心障礙或罹患特定病症且不能自理生活之共同生活或受扶養親屬、致不能工作。〈七〉 獨自扶養6歲以下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致不能工作。〈八〉 婦女懷胎6個月以上至分娩後2個月內,致不能工作。〈九〉 受監護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