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糧期起計7日內支薪」是應用於正在受雇的員工.
2. 離職員工的支薪期限是「合約完結日起計7日內」.
要其他人「諗諗先」的那位朋友, 你可以參考以下由勞工處編寫的「僱傭條例簡明指南」, 直接翻到pdf東的第四頁就有答案:
http://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08.pdf
2012-05-09 21:19:14 補充:
合約完結日是在最後一個上班日 (即是4月24日), 當日下班時樓主就要交還公司物品, 之後就已經和公司再沒有任何公務關聯, 只能以「前僱員」來自稱.
代通知金只是公司提前解僱樓主而導致的不足日數的賠償, 不能以「還有14日代通知金」就以為離職生效日期是再向後數多14日, 因為合約已經被提前終止了, 否則的話就不用賠代通知金了.
離職前補假和提供一個月前通知期都不算是提前解約, 但是支付代通知金就等於是提前解約, 有些情況是不能混淆的, 難怪有人以為HR的工作很輕鬆了.
唉甚麼唉, 我見到你「串完人之後又再唉多野」就真的無言了.
2012-05-10 00:38:29 補充:
對啊, 我都覺得「你咁拗係冇意思」, 我來多管閒事的原因是不喜歡你的語氣, 想知答案直接請樓主問勞記就可以知道官方答案了, 不過既然你連 「僱傭條例簡明指南」都不信, 只好再引用第57章 僱傭條例 的條文:
即使第(2A)款另有規定,就任何僱傭終止而言,為施行第(2)款而指明的日期─
(a) 除(b)段另有規定外,是有關日期;
(b) 如僱員的僱傭合約是按照第7條以代通知金終止的,是該終止的生效日期。
明白未, 當僱主採用代知金來終止聘用時, 合約會在離職日就已經完結, 好自然就應該要在合約完結後的7天支薪了, 無人說過可以用代通知金的日數來計算最遲支薪日的.
2012-05-10 19:00:20 補充:
1. 我唔發誓, 個太陽會唔會改左由西邊升起先? 事實就是事實, 你呢種無信心的人先會借助蒼天鬼神去幫自己壯膽, 講開又講, 你叫人發誓之前, 又唔見你自己先發個誓俾我睇睇?
2. 你連條文都唔信, 反而死牛一面頸相信自己的胡思亂想?
3. 你有理據的話可以直接引用其他條文來證明我解讀錯誤, 睇返你自己就由頭到尾根本就攞唔到任何白紙黑字的理由來反駁我, 我最少都可以引述到一段半段條例, 你呢? 你咩資料都無呀! 唔信條文唔通要信你呢位路人甲? 唔通你呢位路人甲當左自己就系法官律師?
細佬, 衰左就認啦, 自己衰串咀俾人反窒一野系你自己攞黎衰, 繼續賴皮就等於繼續出醜.
2012-05-11 05:03:35 補充:
唔好喊啦, 衰左就認啦, 你又錯啦:
錯誤1. 「我幾時有話自己係錯?」
>>你一直都「死唔認錯」之嘛.
錯誤2. 「我同你講事實」
>>明明有條文有指引你都唔去聽唔去睇, 自己根本就搵唔到對自己有利的證明都仲要死撐自己無錯,
錯誤3. 「報警都得,點解唔得」
>>你有權報, 只是警察不會受理, 而不受理的原因不是警方認為老闆啱, 只是因為警察的職務不包括處理勞資糾紛.
>>你都可以要求食環署過黎嫁, 不過一樣是不會受理之嘛, 你連警察叔叔的工作範圍都唔知就亂講.
2012-05-11 05:21:13 補充:
少人去告只是:
1. 好多人都怕第時見新工做REFERECE CHECK時會俾舊老闆玩一鑊
2. 等到下期糧先出都只系蝕幾日, 但系就方便左人地hr唔駛特登去提前計果一份糧, 算系大家好來好去的一個中式人情味做法.
3. 上勞記做一個case最少要搞個幾月, 等得黎都已經到左糧期啦.
所以, 唔系無得告, 合約精神是合約提前中止就當然要支付報酬, 唔去勞記只是怕麻煩呢一個原因.
樓主問有無得告就當然要先去勞記走個轉啦, 早排期可以早d見官咩, 和唔和解幾時和解就隨時都可以慢慢再傾,
我對你好失望,唉. 你係咪傻架??? 送返呢兩句俾你.
2012-05-11 14:00:28 補充:
「你係將我講成錯,然後去證明自己係岩.」
>>這個正正就是你的詭辯小把戲. 你是刻意在說一些例如「你發誓啦」等等的無意義的說話來逃避問題.
「 但係我要拆穿你,就算我係錯,亦唔代表,唔可能因此而推論成,你係岩.」
>>是你自己固執於自己虛構出來的想法.
>>另外呢, 現在的問題是一條「要不要早些出糧」的「非黑即白」式的提目, 答案只可以是「要」或「不要」的其中一個.
「我知道要同一個傻人講道理係有難度」
>>無證據反駁就想採用「人身攻擊」?
2012-05-11 20:14:24 補充:
咩你有嘗試過去證明你的觀點是正確的嗎? 最少我有試過找條文, 而你就只是空口說大話, 從沒見過你舉出甚麼一段一章出來給我看看, 忘記了, 你不是不想拿出來, 只是你根本就沒東西可以拿出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