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匿名 網友你好!對於閣下 的提問,在下 cecimak 有如下的意見想發表,但請注意這些個人意見祇供你作參考之用,並不保證絕對正確!
直至上星期,收到房委會來信通知,抬頭人是我和前夫。居屋單位於2005年已於8月出售。銀行向房委會追討差額22萬。對我來說,苦難應付如此大額追討。亦不知如何處理。
答:在回答問題前,想問清楚其實當年離婚時你聲稱放棄居屋業權,有否往房委會正式辦理手續將居屋業權轉讓給前夫呢?不過我相信你當年無這樣做,因這種業權轉移,其實都幾麻煩,加上向房委會申請批准,重新辦理契約,如仍在按揭則更要驚動銀行,時間金錢也需耗上不少!
那在看過匿名 網友的個案,非常抱歉地告訴你,相信你要負起承擔這筆款項的責任!假記你當年辦理離婚時,真的祇為盡快擺脫前夫而並未辦清所有手續,遂造成今天的困局!因房委會在作出追討前,必會查核內部資料,如你的業權早已完成轉移給前夫的所有法律程序,則斷無向你追討之理!故幾可斷定你當年無辦好這件事!
其實當年你離婚選擇放棄居屋業權時,應當去房委會辦理正式的業權轉讓手續!相信你當年並無這樣做,祇是口頭放棄業權,那這居屋的法定業權人,則仍然保留你的名字在內(但若如此則洐生另一問題,下文再議)!
故當這居屋物業因佔用人(即令前夫)未能繼續承擔按揭還款,或已供滿卻因欠債而被銀行充公拍賣後,如仍有不足之數,亦確是有向原業權人追討的法律理據!而由於房委會會替居屋物業作出擔保,故銀行會直接向房委會追討,而房委會亦會依例向銀行先行墊支該筆差額,再向原業權人作出追討!
所以這在法律程序上,是完全合法和無可爭議的!因你未辦轉名手續,到今天仍是該居屋的業權人!
你的不幸是當年並未徹底解決這居屋資產的問題!如果當年你成功將業權全部轉讓給前夫,則今天理應不會發生被追討非自己名下資產的債務!那既然資產仍在你名下,則你當然要負起償債之責!
理論上你跟前夫二人要共同承擔這筆債務,但假若前夫失蹤或破產(相反亦然),則全數債務便落在你的身上!你可以嘗試跟房委會接觸,商討可有分期還款的可能!如被拒絕或自己連分期償還的能力亦欠缺,則祇好考慮申請破產!
事情既而發生,無奈亦要面對!假設真要申請破產,仍住的公屋不會受影響,如有工作收入破產管理署會給你釐訂生活費,如收入不超額則無需上繳還債!如無工作便再申請綜援以應付自己和孩子的生活費吧!四年破產期滿後不論有否還過債,都可以一筆勾銷無需繼續承擔!
以事論事,匿名網友的問題在下的意見大致如上,反為有另一問題希望了解一下!便是上文中觸及之處!如果居屋業權人名字上,仍然保留你的名字,那房委會為何又會容許你再次入住公屋呢?
在下當然明白房委會有恩恤和豁免機制,容許家庭環境突變的人,再次享受房屋褔利,但大前提是必定要先取消所有原有的業權和資格!連普通的家庭成員身份也要先行退出,更遑論是保留居屋業權的人呢?
在下不明白為何會出現這個情況,但這是個可以嘗試跟房委會抗辯的論點!即是說,房委會向你批出公屋業權,即表示已查核或認同你名下再無居屋業權,符合申請公屋的資格,那為何如今又忽然反覆呢?當然「官字兩個口」,他有權聲言祇要收不到錢,則當年的買家縱已無業權仍一定要負責你都莫奈他何!!
2012-05-14 18:37:22 補充:
如在下原答案中所言,相信匿名 網友當年並未將放棄居屋業權一事,作出圓滿的解決!
當然不熟悉房委會政策,因病未能處理相關事情屬實,但這祇是求情的理由而非免責的理由,故房委會如今對你及前夫作出追討,其實亦有法律理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