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你的問題涉及多個法律元素。要分開處理及解答。 1. 辭職通知 (Notice of Termination): 雖然你已向公司辭職,但你被上司開出的條件吸引留低。除非你當時堅持辭職,你繼續工作會令僱主覺得你己撤回辭職通知。所以僱傭合約並未終止。但你的〝留低〞亦產生法律灰色地帶。 2. 聘用條款 (Terms of Employment): 你最關心應是聘用條款。上司答應在一個月內加你人工及津貼。但欠缺書面記錄。在此很難定斷你是否可以收取新的薪酬及福利。香港勞工法例接受口頭協議 (oral agreement),所以你仍可據理力爭。如果爭議弄上法庭,你不是完全沒有機會說服法官接納你的口頭証供。 另方面,你的僱主單方面更改聘用條款是有問題的。雖然你沒有交待是否已有書面僱傭合約 (written employment agreement),除非你已書面同意僱主有權單方面更改聘用條款,就合約法律而言,更改合約條款必須得到雙方同意,僱主單方面更改是沒有法律效力的。 作最壞打算,就算新的口頭加薪承諾未被確認,你也有權收取辭職前的薪酬及福利。 3. 行動 (Action): 你的第一步做得好好,因為你已提出書面反對,保障你的權益。第二步你可以接觸勞工處的勞資關係科,那裏為僱主及僱員就勞資糾紛提供調解。第三,你可入稟勞資審裁處追討少付的薪金,並藉此機會讓法庭決定你僱主的口頭加薪協議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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