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立法會打算修改議事規則之問題?

2012-05-03 10:15 pm
老實說啦,人民力量就版權修訂條例和2012立法會修訂條例草案上於立法會大玩拉布戰略,陳偉業和黃毓民這兩位議員先後就議席出缺提出一千多個修訂,沒錯!立法會議員就草案上提出修訂係好,亦可以替自己選民向政府進一步修正條例草案之真確性.
但係小弟睇見陳黃兩人所提出之修訂簡直令人啼笑皆非,笑料仲多過實際,黃毓民仲當立法會係大學咁,仲玩埋晒文字遊戲,佢地玩嚟玩去,整咗千多條修訂,答案就只有一個,叫政府收聲!叫政府撤回草案!痴線!陳黃兩人係度亂搞一通,又沒有就政府草案上所提出之理據搵出疑點去反駁政府,現在仲要浪費寶貴之時間要立法會主席及一眾議員陪你玩陪你癲!
再者啦,佢地就算要提出草案修訂,都要有內容,睇每一件事要有客觀性,不要有主觀性,不是亂UP一通或且玩埋晒文字遊戲就係叫做修訂,好心啦,黃先生,你咁有才學,唔好成鬼日講埋晒廢話啦,成千多條修訂,廢話一大堆,咁叫做修訂呀?唔滿意個政府就別做立法會議員囉,政府搞改革提法案就不行,你搞什麼講廢話就行,你玩晒佢啦!
仲有啦,基於這些問題,立法會無謂再拖延下去吧,希望立法會先修改立法會條例及立法會議事規則,凡立法會議員所提交之條例草案之修訂,不論一千條或且一萬條,並且經立法會所屬委員會進行審議,經立法會眾議員研判之後,發覺該名立法會議員所提交達千多條修訂純屬廢話或且不切實際,立法會主席是有權駁回立法會議員所提交之修訂草案,如果次數太多,立法會主席是權終止這位立法會議員擁有修訂提案權及提交私人草案之權力,仲有啦,假若立法會有議員無故又沒有任何解釋而缺席立法會會議,次數超多,立法會主席是有權提請立法會六十夠議員表決罷免這位經常缺席之立法會議員啦(以小弟之愚見,建議政府應該修訂立法會條例,設置藐視立法會罪名,就連立法會議員都適用,老實說啦,政府應該撤銷立法會議員免責條款,任何立法會議員無故缺席會議或且議員係度玩嘢提埋晒不切實際或且廢話一大堆之修訂草案,就會被構成藐視立法會罪名,一經定罪,就分分鐘俾高等法院法官判監六個月或以上,並且自動終止該名立法會議員職務,希望立法會盡快推出這些措施去限制民主派議員玩嘢啦.
更新1:

你覺得,政府提出2012立法會修訂條例和版權修訂條例是侵犯人權嗎?痴線啦,你諗吓啦,2012立法會修訂條例只係針對個別搞嘢之立法會議員,政府是有必要去訂明立法會議員出缺之問題,現在政府巳經讓步,只係禁止辭職咗立法會議員職務嘅人在之後六個月內不能夠參與立法會補選,而且政府照樣舉行立法會補選,香港三百多萬選民仍有投票權,繼續投票俾心目中之立法會議員候選人啦,政府提出這些議案又點會去剝奪市民之投票權呢?唔好話呢班民主派人物自私自利?

更新2:

仲有啦,版權修訂條例只係訂明這些作品之版權不屬於你本人嘅,就不可以將之挪用去進行二次創作及進行篡改,如果你在這些作品是擁有版權嘅話,當時你在這些作品進行二次創作和進行修改啦,你們亦可以進行自由創作吧!有時,民主自由不是大晒架?要有法律去規範先至叫做文明法治社會咁嘛,唔好再聽信民主派人物係度妖言惑眾啦,民主派只有講利益,而沒有人民,從來都不為人民做嘢,只有破壞又沒有建設性,仲信民主派嚟做咩嘢呀?信民主派?就只會延續亂香港和敗香港囉!

回答 (2)

2012-05-14 7:05 am
✔ 最佳答案
「立法會議員就草案上提出修訂係好,亦可以替自己選民向政府進一步修正條例草案之真確性.」

作為補充,一般來說,議員就條例草案提出修訂,主要目的有:
(1) 從文字上,優化條例草案的條文,令條例草案更清晰
(2) 從政策上,加強條例草案的效力(當議員贊成條例草案的大原則)
(3) 從政策上,收窄條例草案的效力(當議員反對條例草案的大原則,希望減少條例草案的負面影響)

「陳黃兩人係度亂搞一通,又沒有就政府草案上所提出之理據搵出疑點去反駁政府」

當然,兩位議員的主要目的是十分清晰,亦是公開承認的,就是要是「拉布」,因此修正案的數量十分之多,務必影響立法會運作,令政府暫時或永遠收回條例草案,

但從原則上看來,
黃毓民議員的74項修正案,主要是屬於第1類(優化條例草案的條文);
陳偉業議員的1232項修正案,主要是屬於第3類(收窄條例草案的效力)。

我認為陳偉業的1232項修正案,就正正是「就政府草案上所提出之理據搵出疑點去反駁政府」,認為政府的條例草案影響過大,希望減少條例草案的負面影響。
例如,陳偉業的1232項修正案中,不少是加入不少的例外情況,以求減少受條例草案影響的人士。

「睇每一件事要有客觀性,不要有主觀性」
我不認同,因為所有法例的訂立,都帶有一定的主觀性。

例如有些人認為要禁止議員辭職後6個月內參加補選;亦可能有人認為議員辭職後,在同一屆內都應禁止參加補選,又亦有人認為不應有任何限制。當中一定會有主觀判斷,立法會就是用來讓不同的意見能夠表達。

「唔滿意個政府就別做立法會議員囉」
我不認同,立法會議員的工作就是要監察政府,當中一定會對政府的政策有同意,有不同意。

「政府搞改革提法案就不行,你搞什麼講廢話就行,你玩晒佢啦!」
政府提出的法案需要經立法會通過,因此立法會議員是有責任就法案表達意見,包括提出修正案。

當然,黃毓民和陳偉業今次是利用了議事規則的空間(或漏洞),務求影響立法會運作,令政府暫時或永遠收回條例草案。

「希望立法會先修改立法會條例及立法會議事規則」
我認同若要防止情況,是可以參考外國議會的相關做法,對議員提出修正案的權力或發言長度作出適當限制,但不宜過份收窄,因為現時基本法及議事規則對議員的權力已有相當的限制。

基本法第七十四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根據本法規定並依照法定程序提出法律草案,凡不涉及公共開支或政治體制或政府運作者,可由立法會議員個別或聯名提出。凡涉及政府政策者,在提出前必須得到行政長官的書面同意。

議事規則第31條
議案及修正案的規限
(1) 立法會主席或全體委員會主席如認為任何議案或修正案的目的或效力可導致動用香港任何部分政府收入或其他公帑,或須由該等收入或公帑負擔,則該議案或修正案只可由以下人士提出 -
(a) 行政長官;或
(b) 獲委派官員;或
(c) 任何議員,如行政長官書面同意該提案。

議事規則第57條
法案的修正案
(6) 立法會主席或全體委員會主席如認為任何修正案的目的或效力可導致動用香港任何部分政府收入或其他公帑,或須由該等收入或公帑負擔,則該修正案只可由以下人士提出 -
(a) 行政長官;或
(b) 獲委派官員;或
(c) 任何議員,如行政長官書面同意該提案。

「凡立法會議員所提交之條例草案之修訂,不論一千條或且一萬條,並且經立法會所屬委員會進行審議,經立法會眾議員研判之後,發覺該名立法會議員所提交達千多條修訂純屬廢話或且不切實際,立法會主席是有權駁回立法會議員所提交之修訂草案」
我認為此修訂是沒有意義的,因為議員可以在委員會進行冗長辯論,只不過是把「拉布」的地方由大會改為委員會。

而且,對此「純屬廢話或且不切實際」的修正案,現時主席已經有權力去禁止,當然,此權力是否足夠,值得討論。

議事規則
第57(4)(a)條,修正案必須與法案的主題及有關條文的主題有關。
第57(4)(d)條,不可動議全體委員會主席認為瑣屑無聊或無意義的修正案。

「假若立法會有議員無故又沒有任何解釋而缺席立法會會議,次數超多,立法會主席是有權提請立法會六十夠議員表決罷免這位經常缺席之立法會議員啦」
現時,基本法已有相關條文,而且不用經過表決,便可取消連續三個月不出席會議而無合理解釋的議員的資格。

基本法第七十九條(節錄)
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如有下列情況之一,由立法會主席宣告其喪失立法會議員的資格:
( 二 ) 未得到立法會主席的同意,連續三個月不出席會議而無合理解釋者;

2012-05-13 23:10:09 補充:
「政府應該撤銷立法會議員免責條款,任何立法會議員無故缺席會議或且議員係度玩嘢提埋晒不切實際或且廢話一大堆之修訂草案」

對發言方面的
我不認同,因為議員在會上的發言不受法律追究是國際通用的做法,讓議員可以在會上暢所欲言。全世界的國會,包括中國,都有對議員有相關的保障。

而且,議員在會上的發言不受法律追究的權利是受基本法保障的。

基本法第七十七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在立法會的會議上發言,不受法律追究。

無故缺席會議方面
對無故缺席的議員進行懲罰,可以考慮。但若果因缺席會議而要判監,則可能太嚴重。
以我所知,一些外國議會會扣減缺席會議議員的薪金。

「政府提出2012立法會修訂條例和

2012-05-13 23:10:36 補充:
「政府提出2012立法會修訂條例和版權修訂條例是侵犯人權嗎?」

2012年立法會(修訂)條例草案是侵犯了人權,至少是那些受影響議員的人權。
當然,人權是某些情況是會被侵犯的,例如政府可以在侵犯人權的情況下,進行監聽,以保障公眾安全。
而這樣的侵犯是否合理,政府的權力會否過大,便要由立法會或法庭決定。

當然,政府對此條例草案作出了不少讓步是不爭的事實,但能否接受是立法會議員的決定。到最終,立法會議員的決定也是會受到民意的影響。
2012-05-04 4:59 pm
泛民議員是否有必要在立法會內幫助政府及建制派議員,通過侵犯香港市民權利的法案?

收錄日期: 2021-04-17 02:1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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