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係小弟睇見陳黃兩人所提出之修訂簡直令人啼笑皆非,笑料仲多過實際,黃毓民仲當立法會係大學咁,仲玩埋晒文字遊戲,佢地玩嚟玩去,整咗千多條修訂,答案就只有一個,叫政府收聲!叫政府撤回草案!痴線!陳黃兩人係度亂搞一通,又沒有就政府草案上所提出之理據搵出疑點去反駁政府,現在仲要浪費寶貴之時間要立法會主席及一眾議員陪你玩陪你癲!
再者啦,佢地就算要提出草案修訂,都要有內容,睇每一件事要有客觀性,不要有主觀性,不是亂UP一通或且玩埋晒文字遊戲就係叫做修訂,好心啦,黃先生,你咁有才學,唔好成鬼日講埋晒廢話啦,成千多條修訂,廢話一大堆,咁叫做修訂呀?唔滿意個政府就別做立法會議員囉,政府搞改革提法案就不行,你搞什麼講廢話就行,你玩晒佢啦!
仲有啦,基於這些問題,立法會無謂再拖延下去吧,希望立法會先修改立法會條例及立法會議事規則,凡立法會議員所提交之條例草案之修訂,不論一千條或且一萬條,並且經立法會所屬委員會進行審議,經立法會眾議員研判之後,發覺該名立法會議員所提交達千多條修訂純屬廢話或且不切實際,立法會主席是有權駁回立法會議員所提交之修訂草案,如果次數太多,立法會主席是權終止這位立法會議員擁有修訂提案權及提交私人草案之權力,仲有啦,假若立法會有議員無故又沒有任何解釋而缺席立法會會議,次數超多,立法會主席是有權提請立法會六十夠議員表決罷免這位經常缺席之立法會議員啦(以小弟之愚見,建議政府應該修訂立法會條例,設置藐視立法會罪名,就連立法會議員都適用,老實說啦,政府應該撤銷立法會議員免責條款,任何立法會議員無故缺席會議或且議員係度玩嘢提埋晒不切實際或且廢話一大堆之修訂草案,就會被構成藐視立法會罪名,一經定罪,就分分鐘俾高等法院法官判監六個月或以上,並且自動終止該名立法會議員職務,希望立法會盡快推出這些措施去限制民主派議員玩嘢啦.
更新1:
你覺得,政府提出2012立法會修訂條例和版權修訂條例是侵犯人權嗎?痴線啦,你諗吓啦,2012立法會修訂條例只係針對個別搞嘢之立法會議員,政府是有必要去訂明立法會議員出缺之問題,現在政府巳經讓步,只係禁止辭職咗立法會議員職務嘅人在之後六個月內不能夠參與立法會補選,而且政府照樣舉行立法會補選,香港三百多萬選民仍有投票權,繼續投票俾心目中之立法會議員候選人啦,政府提出這些議案又點會去剝奪市民之投票權呢?唔好話呢班民主派人物自私自利?
更新2:
仲有啦,版權修訂條例只係訂明這些作品之版權不屬於你本人嘅,就不可以將之挪用去進行二次創作及進行篡改,如果你在這些作品是擁有版權嘅話,當時你在這些作品進行二次創作和進行修改啦,你們亦可以進行自由創作吧!有時,民主自由不是大晒架?要有法律去規範先至叫做文明法治社會咁嘛,唔好再聽信民主派人物係度妖言惑眾啦,民主派只有講利益,而沒有人民,從來都不為人民做嘢,只有破壞又沒有建設性,仲信民主派嚟做咩嘢呀?信民主派?就只會延續亂香港和敗香港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