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前妻帶走女兒失蹤

2012-05-03 5:34 am
本人和前妻是獲法庭班令共同擁有撫養權。但去2010年10月失業後,至2011年110份再沒法再給與詹養費,就此前妻張女士帶同女兒失蹤。請教有甚麼機構可以提供協助。
更新1:

女兒是跟她一起住,女兒現年九歲。

回答 (1)

2012-05-04 5:37 pm
✔ 最佳答案

Gary 網友你好!對於閣下 的提問,在下 cecimak 有如下的意見想發表,但請注意這些個人意見祇供你作參考之用,並不保證絕對正確!

本人和前妻是獲法庭班令共同擁有撫養權。但前妻張女士帶同女兒失蹤。請教有甚麼機構可以提供協助。

答:首先要補充樓上網友的答案,由於 Gary 之前未講清情況,導致樓上網友作出了不正確的建議!在這個情況下,是無法律理據去報警的,因女兒是跟母親同住,故現在祇是無法聯絡上女方,而不是女兒失蹤!她們兩母女可以在任何地方生活或遊玩,你找她們不著,又豈能視為女兒失蹤而報警呢?

那麼現在女方違反家事法庭頒下的共同撫養權命令,而拒絕讓女兒跟父親接觸,則 Gary 網友現在先有做的是,往家事法庭申訴這個情況和作出指控!
你可以要求家事法庭的法官,就上述情況頒下命令,要求女方遵守法庭頒布的共同撫養命令,如對方仍不遵從,法庭有權作出控告!

假設對方仍不理會,更可以要求法庭頒令要求對方交出女童的旅遊證件以限制她被帶離境!或索性要求法庭頒下禁止令,禁止女兒在未得到你同意下被帶離境!當頒下禁止令後,全港機場及水陸過境口岸,都會收到入境處的指示而拒絕女兒出境!

再嚴厲一些的是向高等法院申請,將女兒列為受法院監護的人!當女兒成為「受法院監護的人」則理論上所有涉及她的利益或作出重大決定時,法院都有權干預,而且未得到法院同意下同樣不能離境!法院亦有權要求其他政府部門(如教育署、衛生署、房屋署、入境處這些有機會查悉女兒資料的部門)協助尋找該名受監護的人!



當然你或會覺得自己因失業未能支付贍養費而有所虧欠,但這絕不是無法再跟女兒接觸的原因!因拖欠的贍養費你可以日後再補回(法例亦訂明有這個要求),故這次女方的行為明顯無理和違反家事法庭法官作出的裁決,故你先要向家事法庭作出申訴!
參考: cecimak 的個人意見和理解!希望可以幫到你!

收錄日期: 2021-04-24 08:37:01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20502000051KK00735

檢視 Wayback Machine 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