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3名子女,兩名滿18歲已工作,一名15歲。
現居已購買之公屋,費用全部由我付。
2名子女包括未滿18歲那位均跟隨我。
現時仍工作有十多萬儲蓄,妻子沒工作但有數十萬儲蓄。
過去每個月均給予9k家用。
如現在我把儲蓄全部轉移至子女戶口,離婚後那筆錢會被追討回嗎?
有沒有時限列明轉移超過幾多年就不能被追討回?
離婚的話,已購買之公屋會怎判?而我又要給贍養費嗎?
還有其他特別注意事項嗎?
收錄日期: 2021-04-13 18:3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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