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令期滿後可否到其他銀行開立儲畜及支票戶口?

2012-04-28 5:37 pm
本人2007年8月28日獲頒破產令,理應2011年8月27日自動解除。期間獲破產管理署批准開立滙豐戶口作支薪之用,請問現在我可以到其他銀行開立支票和儲畜戶口嗎?

回答 (1)

2012-04-29 7:46 am
✔ 最佳答案

SteveWong 網友你好!對於閣下 的提問,在下 cecimak 有如下的意見想發表,但請注意這些個人意見祇供你作參考之用,並不保證絕對正確!

請問現在我可以到其他銀行開立支票和儲畜戶口嗎?

答:破產期滿後,到其他非債權銀行開立普通的儲蓄賬戶無問題,甚至股票投資賬戶都可以(無透支信貸成分那種,即賬戶內有錢才能買賣)!亦無需出示「破產解除証明書」!


但支票戶口則相信不能!因支票賬戶屬有信貸成分的賬戶,故曾破產者相信難以再次成功開立(即使出示 破產解除証明書 都無用)!當然亦非絕對,要跟銀行商討,不過一般情況下也是被拒絕的多!因破產者被視為屬失去誠信的一群,萬一再開空頭支票時銀行怕有麻煩!


順帶一提, SteveWong 網友於破產期間,在署方授權下開立的銀行賬戶,銀行內部資料中列明賬戶持有人是破產者!這些資料銀行不會主動更改,因銀行不知你何時解除破產令!故如希望在破產期滿後更新賬戶內的資料,便需要出示 破產解除証明書 才能辦妥!如不辦理相信戶口會一直標註賬戶持有人為破產者,但即使不更改對日常使用該戶口都不會有任何影響!
參考: cecimak 作為曾破產者的經驗和理解!希望可以幫到你!


收錄日期: 2021-04-20 13:49:07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20428000051KK0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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