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疾病
係指投保後或者復效 三十天以後所生疾病 ( 意外 )
保險費欠繳
會約定天數等等
超過寬限期,保單停效,停效期間發生保險事故不理賠
翻一下你的保單條款
如果保單因為業務員或者自己的疏失,導致保險費應繳未繳而導致契約停效基於自己利益考量以及風險考量請先補足保費以及利息,使保單效力恢復,回復保障後,再行追究責任疏失 保單未復效,如於申訴追究責任期間發生事故,保險公司可不負其責 ( 不理賠 )=保單契約條款摘錄*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清償保險費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申請恢復效力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申請恢復效力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除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外,本公司不得拒絕其恢復效力。本公司未於前項規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到前項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者,視為同意恢復效力。第三項復效申請,經本公司同意受領要保人清償保險費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恢復效力。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說明*保險費到期未交付者,【除契約另有訂定】,經催告到達後逾30日仍不交付,保險契約之效力【停止】。 此段期間(催告30日)稱為保險費繳納的【寬限期間】。 【年繳或半年繳】催告30日。 【月繳或季繳】則不另為催告。 【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如兩年內未申請復效,則滿兩年時,保單失效 ( 無法在使用復效使其恢復效力 )=保險效力的恢復:要保人在契約停效起6個月內清償保險費(含利息及其他費用)→翌日上午零時起恢復效力→自停效後於6個月後申請恢復效力者→保險人得於5日內要求檢附被保險人的可保證明→如危險程度重大改變或達拒絕承保程度→保險人可以拒絕承保→未達拒保標準者保險人須接受復效申請。 曾發生很多保單停效後,被保人就醫後發現需要醫療、治療,馬上申請復效,而後申請理賠保險公司得以該事故發生於停效期間,而據此不理賠=⊕停效(停止效力)→契約因故暫停效力→解除停效原因後→可申請復效(恢復效力)⊕終效(終止效力)→終止契約之延續→無法復效 (因契約已消滅)⊕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物無保險利益者,保險契約失其效力 ⊕目前唯一導致契約因失效而消滅者,只有保險費逾寬限期未交付→保險契約效力停止→ 要保人未於2年內按規定辦理復效→該契約效力終止 (終效) ⊕6個月內結清保險費→免附可保證明→即可復效 ⊕超過6個月→需檢附可保證明(保險公司要求要保人5日內提出)→書面審核→復效⊕契約的解除:要保人故意部說明或不實說明→保險公司知解除原因1個月內行使解除權→契約訂立 超過2年無法行使契約解除權。=
2012-04-28 16:41:22 補充:
停效期間發生保險事故,不理賠
所以你必須想辦法找到如何證明自己的保單
在保險事故發生時,並非停效
例如當初保單有自動墊繳
雖然我忘記繳納保費
但是自動墊繳會從我的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等額金額繳納保費
自動墊繳的金額視為保單借款,加計利息
2012-04-28 16:43:49 補充:
在停效期間會出意外 , 也是風險之一是吧
我們的保險是為我們的風險加保障 , 如果每年相安無事 , 保險公司也不會退保費 ( 非還本型保單 )
保險本來就是先繳納保費,保險公司提供保障
所以繳費必須要正常
關於這點 , 有個保險主任和我說 , 他們的保單如果發生這樣的情況
他們的保單可以理賠 , 但必須要先復效
聽起來不錯 , 但會不會是射後不理?
這種說法你聽聽笑笑就好
你打它們公司的 0800 去問一下
聽到你可能會吐血
( 李組長眉頭深鎖,深覺,內情絕對不簡單 )
富邦人壽恐怖保險內幕,你不得不知受文者大安: 希望大眾能秉以道德積極轉載告知親友,以保障切身權益投保人李昭儀 於85年7月1日向當時安泰人壽林正隆保險業務員, 因林正隆相當克盡其職,每當扣款不足會以電話通知本人,即時將款項補足,經多年後林正隆離職後,自此多年來富邦人壽服務人員便消聲匿跡,完全並未善盡照顧責任,因投保人李昭儀家人投保多家保單. 保單墊欠至保單失效若無人員特別告知,本人便會一時不察失效仍渾然不知.多年來繳付二十年期儲蓄型保險心血付之一炬,反應多年富邦人壽仍以掛號寄出告知為由拒不相應, 投保人李昭儀因寄件至管理處,倘若管理員未拿給投保人李昭儀明白,再加上服務人員胡姓業務員自承因當時案件忙碌以致於保單失效時未告知投保人李昭儀,富邦人壽02-23455111—22157黃士文先生及總經理開會裁定之陳俊伴總經理又提不出本人簽收簽字事證.又以本人因十年後健康欠佳為由,拒而復效,本人去電至該人壽監督機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申訴專線:02-89680899—0102陳韻如小姐,去電近三十通, 陳韻如小姐只回電本人一次, 陳韻如小姐竟站在富邦人壽保戶無理失效立場,本人去電近三十通於 陳韻如 小姐.請 陳韻如 小姐儘速回電, 但長期以陳韻如忙碌為由,表面上陳述會儘速回電,卻長期相應不理.未有支字半語的回應其瀆職心態可見一般,已非疏忽一詞可以免其責,據聞新光人壽及其他優質保險公司倘若調查服務人員最後未善盡通知被保險人,其責便會扛其疏失責任,將保險恢復,而富邦人壽客服專線一直誤導民眾,富邦人壽為天下雜誌評比為壽險業界排行標竿第一名,但事後卻如此不負責任,按常理投保人李昭儀名下有上千萬房產,及存款股票,不可能明知為期二十年儲蓄險,繳期已近十年而放棄.真的是接不到任何通知,這樣不以保險人福址為理念.而以包裝醜陋形象,在不景氣年代中以錯誤包裝將天下雜誌民調之2010最佳聲望標竿企業及遠見傑出服務獎首獎及壹週刊服務第壹大獎.及2010保險信望愛獎等十項大獎等反諷字詞印在保戶信封上,誤導更多人耗盡家產.著實不知廉恥.有違最基本道德良心,故本人將其情節投訴於政府新成立的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而優質肯負責任保險理賠中心公司希望藉由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能將本人遇到有違保險保障良知的富邦人壽能予以正面教材,甚至在社會上擔以重望保險官員及教授之評議委員能秉以保障社會大眾的良知,能將保險法第116條貼近民意做合理的修正,無奈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空有名銜,提出近四十年前舊時最高法院54年度台上字第952號判例,縱容富邦人壽將百性對保險保障的信賴變相視為錢坑,據悉了解本人以上情節任何人都回應搖頭富邦人壽行俓太卑劣,而已經投保富邦人壽的朋友都唯恐自己在富邦人壽.失去道德保險文化下成為下一個受害者,都希望本人能將事實真相披露.讓人民有知的權力,不要讓大眾再勿陷富邦人壽保險服務的謊言,故本人願意站出來將醜陋保險內幕批露給全省各大保險理賠中心及各大媒體及藉由上萬網民以臉書道德積極輾轉告知周遭所有的親友,讓社會能將良質保險公司調整汰換,而事前投保人完全不知朦敝,希望社會各團體能動員力量道德力量以輿論公評抵制富邦人壽,以公正積極態度介給予全社會民眾最透明最用心的保表單的底部障若有需要更進一步說明 本人願意積極配合 若造成不便之處 敬煩見諒投保人李昭儀 04-24527407 0958767477 中華民國101年3月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