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先對您的問題回答如下:先就公司所給付的薪資總額裡是否已包含了交通津貼。若已包含了交通津貼(屬應稅所得)時、是不能要求員工提供交通費收據或發票的。此時公司要求員工提供交通費收據或發票是違法的(虛列支出)。若未包含交通津貼、而是採實報實銷由公司負擔時、才須提供交通費收據或發票的。如何規定、請參照下列提供參考資料內容。 再提供參考資料如下:摘錄自 2011/2/18-營利事業利用員工自有之機動車輛供業務使用,有關費用認定疑義 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因業務需要,與員工訂立合約,利用員工自有之機動車輛供業務使用,其約定由營利事業支付之汽油費、修繕費、停車費及過橋費等費用,得核實認列為營利事業之營業費用,但不包括該車輛之牌照稅、保險費及折舊費用。該如何證明前述費用是屬於應由營利事業負擔之費用?事實上可憑合約及有關原始憑證作為佐證。而前開費用既經檢附原始憑證核實認列為該事業之營業費用,依財政部解釋應免視為該員工之薪資所得,該分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如有上開情事,請務必保存所書立之合約及相關憑證,以維護自身權益。如有上開使用員工自有機動車輛供業務使用之事實,該營利事業未按原始憑證核實認列相關費用方式處理,而係採用按期給予員工定額補助之方式者,則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1條規定,該定額補助應屬該員工之薪資所得,依法併計課徵該員工之綜合所得稅。 以上說明資料、供您參考、希望有解答您的疑惑、若尚有不明之處、煩請您補充疑問、再行回答、也歡迎點選下方超連結至部落格搜尋相關稅務問題說明。啟善會計事務所(倢榆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事務所、倢榆記帳士事務所、倢榆工商稅務會計記帳事務所)
http://tw.myblog.yahoo.com/chenyu-0720/
2012-04-27 13:28:54 補充:
您公司是一方面給薪資支出(含交通費)、一方面又取得交通費支出、也就是"神啊!請讓我多繳一點稅... ( 大師 1 級 )"說的一項費用、申報兩次支出。
只要打有統一編號的發票、就不能兌獎的。所以打了統一編號、別去對統一發票中獎號碼、以免心情受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