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詢離婚後公屋分戶問題

2012-04-23 9:57 pm
想幫朋友問下 :
1. 男為香港本土人,女為新移民未夠7年,育有一名5歲孩子
2. 公屋一早已加了女方名,現仍未除名
3. 兩人離婚近一年,孩子判左俾男方,但女方仍在同一公屋居住
4. 二人離婚時無任何"善"養費協議
4. 現時男方要求女方離開並除名


起咁既情況下,我知道女方係無得唔除名,但女方既收入唔足以自己租地方住
番國內亦無辦法生活

咁有無辦法可以申請到公屋呢?佢無諗過要拎綜援,只係想自力更生耐唔耐見下個女 (男方威脅唔除名就唔俾個女見佢),個女人已經俾件事攪到好神經質,我只想問下有咩辦法幫到佢....
更新1:

回 EDMOND 咁即係只可以有得女方訓街?? 佢女家過黎無人無物,無起男方得到任何金錢,而且拎住張香港身份証番國內搵食重難過起香港 (無任何社保,而且好難搵工)

回答 (3)

2012-04-23 10:13 pm
✔ 最佳答案
跟據房署現行條例:
如公屋住戶離婚,房署通常會把公屋租約撥歸獲得所有子女管養權的一方;離婚後的單身一方須遷離公屋單位,如符合入住中轉屋資格的,可申請請新界區中轉房屋的一人單位,及透過單身人士輪候登記冊申請公屋。

但如女方是新移民居港未夠7年的,就不符合資格申請了。

2012-04-24 10:49:04 補充:
房署是根據條例依法辦事,當事人如有困難,應向社署求助。
2012-04-26 6:42 pm
只因為女方一D都唔熟識法律....加上男方有心唔負E個責任
最下流係男方呃女方個女要跟佢先可以繼續留起香港
使佢無條件下離婚兼無左撫養權....

我叫過佢問法援...但都認為幫到佢既機會不太
2012-04-26 6:05 am
Edmond 網友的意見正確!如居住問題上有壓力,可要求房署暫准女方入住中轉屋!

另為何問題中的女方放棄要求贍養費呢?最低限度也保留要求「象徵式贍義費」,因保留這個索取贍養費的權利對將來有所保障!

2012-04-26 20:15:14 補充:
如果男方以欺騙手段去誤導女方,則雖然由於刑事指控舉證要求較高,而不能控以欺詐罪故無法報警求助!

但女方如對該離婚協議有問題,可以再次入稟家事法庭要求法官重新審理(這申請不需法援協助)!入稟理由當中表明因受前夫誤導致喪失所有權利!現要求法官重新審視並再次作出裁決!
雖然未必一定能夠如願,但起碼有一個機會!當然要視乎女方是否有這個決心去爭取自己的權益!

收錄日期: 2021-04-24 08:41:42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20423000051KK0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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