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男為香港本土人,女為新移民未夠7年,育有一名5歲孩子
2. 公屋一早已加了女方名,現仍未除名
3. 兩人離婚近一年,孩子判左俾男方,但女方仍在同一公屋居住
4. 二人離婚時無任何"善"養費協議
4. 現時男方要求女方離開並除名
起咁既情況下,我知道女方係無得唔除名,但女方既收入唔足以自己租地方住
番國內亦無辦法生活
咁有無辦法可以申請到公屋呢?佢無諗過要拎綜援,只係想自力更生耐唔耐見下個女 (男方威脅唔除名就唔俾個女見佢),個女人已經俾件事攪到好神經質,我只想問下有咩辦法幫到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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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EDMOND 咁即係只可以有得女方訓街?? 佢女家過黎無人無物,無起男方得到任何金錢,而且拎住張香港身份証番國內搵食重難過起香港 (無任何社保,而且好難搵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