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問:有關合約上訂明resign賠償bonus的問題

2012-04-22 7:05 pm
想resign.
合約上訂明"bonus is payable to you provided that your employment with XXX (company name) continues until the end of June. In other words, if you or XXX company name terminates the employment at any time on or before the end of June you will not entitle to the bonus or must return immediately the bonus in full to XXX if it has already been paid for you."

想問若本人6月中RESIGN, 扣年假約7月頭離開,咁洗唔洗賠償??

急問,請好心人作答

回答 (3)

2012-04-24 7:38 am
✔ 最佳答案
依你陣述的合約內容,你只要做到6月尾公司就不會扣除你應得的獎金,你不想被扣減獎金,就只能於6月後才正式離職。
一個月通知期遲職,那就是5月31日或之後正式通知僱主要用通知期辭職就可以確保於7月之前仍與公司保持合約,過早通知僱主可以不接受超過一個月的通知期,例如5月30日通知,僱主就可要你做到6月29,就不讓你上班,跟著就依合約扣去你的獎金。

《僱傭條例》規定通知期開始後,就不可以放年假,僱員在離職時仍有年假未放,僱主要於僱員最後一期工資內給回年假薪酬於。假設你仍有10天年假未放,於最後一期工資就會多得回10天工資。

至於你想縮短通知期離職,是無須一定要有年假未放才可以,只要補回相抵日數工資作代通知金就可以,如果你要早走10天就得補5天工資給僱主,僱主是無權拒絕代通知而強迫你必須完成通知期的。當然你可以把未放年年得到的10天年假薪酬知付10天代通知金,就做成未放年假可代替部份通知期現象。
未放年假不是必定可以代替通知期的!僱主絕不可以因你有10天年假未放,迫你早走十天只給回假日薪酬。僱主若要你早走10日,是要補償你10天工資作代通知金,仍要支付你10天年假薪酬。

特別提醒你,你要求早走都不要早於7月1日前離職,否則按合約規定你會被扣去獎金。並非你有10天年假未放,6月最後10天可以放年假,保持合約不被終止,法例早有規定通知期內不可以放年假。

2012-04-30 01:49:47 補充:
"早走10天就得補5天工資給僱主"必定更正!早走10天要補10天工資作代通知金才正確。
2012-04-24 5:20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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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4-23 1:08 am
假如你所形容的'end of June'係指2012年的話,而辭職是需要一個月通知,你的辭職信可在6月1日或以前交給公司,清楚寫明last working day is 30 June 2012,你便可在未有違反合約情況下得到bonus,亦無需要賠償已獲得bonus。你是否可將累積而未放的年假提早離職,完全視乎公司是否能和你協議,因為公司有權以任何理由(如需要工作交接、搵人代替你的位置等),要求你工作至6月30日,並按比例補償你未放的年假亦屬合理處理方法。所以你想提早離開,緊記與上司保持良好關係,希望他能為你爭取較好條件;並將你手上工作清楚整理,讓交接能容易完成轉交下手。


收錄日期: 2021-04-13 18:3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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