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朋友分手後
對方要求收回之前送的筆電
送我筆電的源由是"生日禮物"
我就在想"送 既然等於 給"那何必歸還!?
我記得公民課有上到"贈予後物品為受贈人所有 不得干涉物品使用權"
然後問題來了!!
他是用分期買給我的!!
他有說:如果沒有匯錢分期的費用,將有權利收回筆電所有物品
但我卡在的是,既然我可以不歸還,那我何必匯錢??
如果上法院
哪一方具有優勢? 畢竟這台筆電我用很久了
曾經匯款過一次(某一次的分期)
收錄日期: 2021-04-27 19:3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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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20422000016KK10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