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匿名 網友你好!對於閣下 的提問,在下 cecimak 有如下的意見想發表,但請注意這些個人意見祇供你作參考之用,並不保證絕對正確!
1. 在提交呈請書前2年內,你有沒有在賭博中損失資產,因而導致無力償還? 到時會唔會唔比我破產??
答:正常情況下,你當然要如實申報持有馬會賬戶和輸錢一事!
不過實際上破產管理署不會主動向馬會查核你有否持有賬戶,而馬會亦不會主動向署方披露任何資料!故曾有不少個案都無申報持有馬會賬戶,但假若被揭發則會被視為不誠實申報和使用虛假文書(因申報表格中的資料不確實),這是刑事罪名可被檢控,後果遠較破產嚴重(破產非刑事)!
如照實申報,則按破產法例所定,如有賭博或不恰當的投資行為,導致本已沉重的債務更形惡化致要破產者,則有機會會被拒絕破產呈請及刑事檢控!不過法例雖是如此,實際上卻是少有引用和執行,因要確證違規並不容易!
首先是否賭博導致負債要視乎債務數目,如問題中所言,輸十萬是否算多呢?要視乎負債總額!若你負債祇十多萬卻輸十萬,則明顯不符合謹慎理財和將錢先用來還債的原則!但假若你負債一百萬,那輸十萬或不算甚麼,雖然仍然有被質疑為何不還款的可能,但始終對負債總額影響不大!
故是否要如實申,則請匿名 網友自行決定!
照報當然有機會被質疑,不過相信問題並不太大!如不報則他日有被追究的機會(注意追究行動是終身的,即祇要日後被揭發則不管破產令解除多久都可被追究)!或許可以中間落墨,暫時選擇不申報,真要被揭發時以因長久無使用已忘記持有此賬戶作辯解(當然要即時停止繼續使用該賬戶或即時取消)!一般來說也是可以的,因始終事情太多無法絕無遺漏,即在下當年申請破產時,亦遺漏申報持有聯名保管箱一事,事後解釋也獲署方接納!
2.因為我搵律師幫我攪破產,佢有份文件比番我,當中有列晒所有mpf,欠卡數的資料.. 咁我係份問卷使唔使再填?? 定係到時比佢睇律師果份就得啦?
答:當然要再填一次!你照抄一次當時律師替你申報的留底資料便是!縱使到時用不著也祇是浪費了少許時間,總好過無填到時被質疑和臨急補填吧!
其實你既然委託律師代辦,有疑難何不向律請益和要求協助呢?
3.什麼原因導致係破產??通常答咩呢??
答:答案非常簡單,當然是資不抵債!
原因可以有很多,如失業、染病、被騙財、生意失敗、過份浪費(以為有工作可承受不料突然失業)、照顧家人、因經濟惡化無力供樓、無力應付支付賠償金給某方等!這些都是常見的破產原因!當然賭博,過度投資炒賣失利,過份的奢侈消費等則不宜宣之於口!一般來說,法庭和破產管理署不會深究你因何破產,祇乎你可有資產能充公抵債和有否非法轉移資產!
1. 係咪真係要帶齊晒所有水電煤,信用卡statement,糧單比破產主任??如果好多都無咁點算?
答:不需要!你能齊集多少則盡量攜同前往,不過老實說無可能一次便能帶齊對方所需的文件,故你需有心理準備要走幾次!
重點是當對方問及你申報的項目時,需要你提供單據的便盡量提供,如己失去的可如實解釋,視乎對方是否堅持要求審視再決定是否要補領!或許真有無法再行補回的資料,到時署方會要求你書面簽署和立誓以證實申報無誤去解決!別以為這是小事,因如申報事情不實被揭發,犯的同樣是不誠實申報和使用虛假文書,最高罰則是監禁十四年!
2. 已安排5月15日在高等法院聆訊,... 咁大約我會幾時要見破產主任??
答:由於在下的破產事情已是十多年前的事,故操作情況或許跟現在的有異!
請問問題的意思是,未上庭前何時跟破產管理主任見面?還是出庭獲頒破產令後,何時跟破產管理主任見面呢?
因樓下 MR TO 網友的意見明顯是說出庭獲頒破產令後的情況!
如果問題是前者,那其實在下非常奇怪,按匿名 網友的說法,你下個月十五號要出庭應訊,到今天仍未跟破產管理主任見面?那連基本的資料都未交,又怎能將已審核的破產個案提交高等法院法官宣判呢?當然律師已代你交過部分資料,但理論上破產管理主任必要跟你面見以核實相關資料,難道資料真的完全足夠,署方不再需要你補充?但這情況極少出現!
故在下強烈建議你向律師查詢,問明相關原委和跟進你個案的破產管理主任是誰,和何時約見破產管理主任!甚至直接致電破產管理主任聯絡清楚,以免因透過律師這第三方而有所誤會或延誤!
另在下對樓上 MR TO 網友的意見亦有些不明白,希望得到指點!
首先匿名 網友如問的是出庭獲頒破產令後,何時跟破產管理主任見面!那閣下 的答案算是正確!但在下有些問題想請教,便是閣下 當日出庭聽取法官宣布頒下破產令後,祇是致電破產管理主任便了事嗎?現在的過程是如此簡單?
按在下的經驗,出庭候法官布破產令後,先要到高院書記處辦理正式的破產文件,其實祇是將原有的申請文件蓋印章轉為正式文件!並要多辦一份同樣有蓋印的副本(這在書記處能同時辦妥),將這份副本即時交回破產管理主任,方算完成所有手續!故如今真的祇需一通電話便可以?那確是利民省時的德政啊!
2012-04-22 10:13:16 補充:
由於字數超過上限,要改由意見欄中發表!
至於正式破產後由誰跟進,則要視乎不同的情況!通常分為兩種,會視乎個案情況和署方職員的工作量,去決定是由破產管理署直接跟進,還是交由外判的受託人跟進!
MR TO 網友的意見,對於個案是交外判受託人跟進的個案來說,是正確的!但還是要視乎正式取得破產令當日署方如何示下作準!如署方指示由外判的受託人跟進,則請參考 MR TO 網友的意見便可!
在下當年的破產個案是由破產管理主任直接跟進!亦希望匿名 網友的個案能獲得署方接跟進,因一般來說,外判受託人對個案及破產者都會較為嚴謹和挑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