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停路邊被撞,對方死亡

2012-04-21 10:36 pm
車子停放路邊等載貨(人在車上),被一台機車從後方撞上,對方不是台灣人,落後國家的人,嫁到台灣,後來離婚,還有她無照駕駛。

她撞的很嚴重,在家護病房約兩、三星期死亡。

現在,她那邊國家的家屬到台灣來,往那死者當地的某議員接手說她家屬受權讓他處理這件事。

保險約共賠220多萬台幣,其實也夠死者家屬回他國家享福了。

但現在那議員,硬要我們這邊談合解,並要我們也多少賠一些,這……暗指他想x。

我的家人,他把車停路邊是要載貨,大家都停那,等載貨,人也在車上,結果那無駕的人撞過來,死亡……我們有錯嗎?要負什麼法律責任。

死者家屬來台灣,就有台灣當地的議員接手,說死者家屬授權給他,要我們合解。

但死者無照駕駛,又是他撞過來的,我們的車也不是停在路邊人沒在車上。。。

台灣法律真的訂定,死者最大,不管她有沒有錯,她死了,就不是她的錯嗎?

因為法律不是很清楚,對方那議員,一直說不合解就法院見之類的話。

我們這邊要怎麼做?如何自保?
更新1:

abc******: 我無奈的不是賠償問題,難道你看不出來,我打 的是議員想來黑吃黑嗎? 他想吃死人財,這才是讓人最不服的地方,但…無奈的又不能多說什麼?

更新2:

九層塔: 因為他不讓我們見死者家屬,而且,他咡到還有別的賠償時,居然髙興的回"真的嗎? 我們沒想逃避什麼,畢竟対就対錯就錯,這不是老百姓說了算。 也不是說逃避就真的可以逃得了, 但不管怎說,継然他都說捧錢去就可談和解,也捧錢去了。 現在就等看他說怎樣?!

回答 (10)

2012-05-01 4:00 pm
您好:

面對這種私下和解的理賠事件,後續問題是層出不窮的。

請您到居家公所調解處申請調解,會安排時間與調解委員,對方請出議員,你這兒千萬別讓對方指定調解委員,也不須讓對方知道你有到公所申請調解,一切交由公所調解處處理就好。

你只需準備你的人證、物證,保險金理賠收據或請保險公司出具證明。

公所調解書一式五份:
當事人雙方、公所調解處、警察局、地方法院各執一份,合計五份,簽訂後會將五份送往地方法院用印再寄出,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2012-04-22 5:33 am
她過失撞壞你的車並無觸犯毀損罪

毀損罪只罰故意不罰過失

她沒死也無罪

你觸犯過失殺人罪還想讓保險公司賠錢就算啦

2012-04-22 10:27:11 補充:
過失殺人和不和解都是要上法院的

2012-04-23 12:33:57 補充:
死者有錯你就少賠一點
2012-04-22 4:37 am
第一個~要他出是授權書~第二個~告訴他~如果不接受法院調解~請提出告訴!車禍看的是事故現場肇事責任的問題~跟誰死沒關係~
2012-04-22 2:52 am
您好
在現今高度發展的法治社會中,對於相關法律一知半解的民眾,往往因不知所措而喪失維護自身權益的機會,如透過專業的法律顧問團隊服務,即可免除不必要的時間及金錢之浪費。立律有鑑於此,以視眾人如親的態度,透過專業的法律諮詢,守護您及家人的權益,使您的生活更安心、放心,真正享有免於恐懼的自由與權利。
上了法院,就是雙方互揭瘡疤的開始,判決過程中,又有太多不可知的變數,要保護自己的權益,與其把力氣花在上法院打官司上,不如花心思好好解決和對方的爭執,把時間花在有生產力的事上。
立律,以「大事化小,小事化無;事前防範,事後補救」為服務會員之宗旨及目標
立律部落格 : http://tw.myblog.yahoo.com/li-liu
2012-04-22 2:01 am
依法內中有無錯(過失)並不僅是以你所認知的「大家都停那」、「人也在車上」就沒有責任的(也不是說你一定有責任)

依法就算不是故意,但有過失,則仍會有民事的賠償責任的。

告訴,是每個人都有的救濟權,不代表你被告,就是你一定輸或錯,兩造爭議有庭上法官依法及所調查之實際情境公正審判..........

中立地看,人都有私心想為個人獲取最大的利益或最小的損失,還好法治國家就是以基礎法規範定下基中應負賠償責任,反過來想若任應負賠償的個人認為怎樣賠償已合理說了算,如此弱勢者,不就認裁,這不符公平正義。(請把對方想成是自已)

議員被授權處理相關問題,並無不可,因你有情緒和私心...
2012-04-22 1:24 am
保險金是哪方賠的?你方還是她本人自己的保險?如果是你這邊,就交給保險公司全權處理即可,有問題跟保險公司反應。如果是她自己的,那賠多少能不能享福都與你無關,本來就要另外找你這邊談的,畢竟人家可真的是一條命沒了。死者最大是社會價值觀,是一種道德,法律上主要講求證據,以前還會給一點人情,但現在沒有那麼一定了!

首先,要釐清你這方有無違規,通常交通事故的發生責任雙方或多或少都會有,只是比例多少,目前也是有無責的判例出現。

先去調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上頭會有當事人的可能之肇事原因和違規事實,到時候責任權責就很清楚了,「有所依據要談再來談」。

議員……就不用理他了,等報告出來再說,真的喬不攏那本來就只能法院見。如果判定出來有部份責任,那打不打官司都要賠的,只是多少錢的問題。

最後不管怎麼喬,記得和解書要拿到手,免得情況一變再變。

2012-04-21 18:03:11 補充:
發生這種事對雙方都有傷害,但感受跟處理事情的方式有時是有所區別的,易地而處,對方的損失不是更大嗎?
試想你如果是對方,會有什麼樣的感受?希望另一方作出什麼補償?一個外籍新娘客死異鄉的家庭,找議員有時不見得是要欺壓另一方,可能也許是因為無助。把事情訴諸媒體對你們而言不見得是件好作法,懂得操作的人可以把你們搞得很理虧的,但找你們地方上的議員出面對喬也是可以的作法,但要小心不要找到私下要拿錢的那種。

2012-04-21 18:03:17 補充:
我只是很持平的看待這件事,因為每個人難免因為立場不同而有所偏頗,當然我也可以只講你愛聽的話,反正對方提告也不是告我。建議你們找公正第三人開協調會,地方上都有這種單位,多利用吧!
這種事情要落幕,通常就是人情大過法律,希望你能靜下心來想想。
參考: 家中有司法官的自己
2012-04-22 12:43 am
不管對方來的人是不是議員都不是很重要,重要的是我們有沒有責任,就算是人在車上,如果我們停車的位置是違規的,那麼我們還是得付出一些責任。重點是~我們到底有沒有責任呢?
如何知道?首先必須要去交通事故處理組申請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通常車禍當時警察會開一張事故聯單,上面就會註明地址及電話。如果沒有則問一下當初做筆錄的警局,調到資料之後會知道我們有沒有責任。
後續狀況可以再討論怎麼做?
[email protected]這是我的信箱我們可以討論後續需要的協助
2012-04-21 11:54 pm
依刑法第 276 條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2012-04-25 21:09:44 補充:
不願意 和解 刑度更重 .
參考: 刑法
2012-04-21 10:55 pm
那你們也找個立法委員或議員 代表幫忙談吧
你們的車是停放在白線內 沒有違規停車吧 也不是停在轉角口旁吧
無論對方是台灣人否 只要你合法 大家就依法處理吧
哪個議員呀 哪麼鳥屁 把牠弄上新聞 讓大家認識一下
撞死了 我方合法停放無違規 我還要求死者家屬賠償我車輛被撞損及其他等等損失咧

2012-04-21 18:22:33 補充:
版大對不起 未經你許可 我就寫了以下這些
有些網友就是很奇怪 寫就寫自己的 老愛把別人的內容也寫進來
是沒有東西好些嗎
參考: , 家中有部長的自己
2012-04-21 10:49 pm
停車的位置 就算你說大家都這樣停 不是你說了算 還是要依道路實際情形 看該路段是否為禁止停車路段 如果是 你們違規停車 那妳們一定有責任 因為 就算對方無照駕駛 但如果你們的車沒停在那裡 她又怎麼會撞死..... 所以 如果該路段為禁止停車路段 那你們一定有責任 而且\責任比例會比較高

第二點 如果該路段是可以臨時停車的路段 你們把車停在那邊下貨 依規定 必須在貨車後依段距離放置警示標誌 (你們一定沒有這樣做 事實上 我幾乎沒看過一般貨車下或會放警示標誌的 ) 所以 就算該路段不是進停車路段 你們也還是會有過失責任 只不過 責任會比較輕

2012-04-25 15:38:42 補充:
無奈的不是賠償問題,難道你看不出來,我打 的是議員想來黑吃黑嗎?
他想吃死人財,這才是讓人最不服的地方,但…無奈的又不能多說什麼

<<<完全看不出來議員要黑吃黑 或是發死人財

你們停車的地方 應該是有違規 或是不合規定的地方 差別只是 如果是紅線 禁止停車 那你們的責任比較多 如果是非禁止停車路段 但是因為你們貨車上下或 沒有放警告標誌 那要負的責任比較少

但不管是多還是少 可以肯定的 是一定有肇事責任 本來就應該賠償 沒有賠償 沒有和解 對方一定是告上法院

哪有什麼黑吃黑 發死人財的問題 我只看到你 想逃避過失致死的賠償問題而已

收錄日期: 2021-04-30 16:39:26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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