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未做夠一個月都有機會已經是連續性僱傭合約(為同一僱主工作不少於四星期、每星期不少於18工時),你自己計清楚,如果你已是連續性合約僱員,在沒有試用期及說明通知期是多少天的情況下,就有須要給予一個月通知期辭職,無法提供足夠通知期辭職,就得補償足夠代通知金給僱主。
如果你肯定仍不是受僱於連續性合約,又沒有和僱主定下任何承諾,只要你有給予僱主通知,隨時都可以離職。
~~參考勞工法例疑問解答
http://www.labour.gov.hk/tc/faq/cap57d_whole.htm
凡有僱傭關係必定存在僱傭合約,《僱傭條例》對僱傭合約有以下解釋:
"僱傭合約是指僱主和僱員訂立的僱傭協議。僱傭合約可以書面或口頭方式
訂立,並可包含明言或暗示的條款。"節錄
http://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02.pdf
你們之間應有協議過工時、工資這些僱傭事吧,這已是有效的僱傭合約了。
除非你們之間並不存在僱傭關係,你是自僱人士承包該公司外判的工作,那麼就不會存在僱傭合約,不受《僱傭條例》保障,但你們應該另有簽訂承包/外判工作合約。有爭議就依合約內容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