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機車過久.車行討錢

2012-04-21 7:36 am
兩年多前~我幫我妹向車行租車..
那時因為機車有出車禍_車行人跟她說那就把車子買回去
用分期付款_(沒有簽約)口頭說而已
後來我妹他沒給錢 車行也沒追_我妹也沒多理

而我也以為這件事處理好了~

這個月車行打電話告知我們車子沒還..
要我們還這兩年多來的出租費...56萬
還寄存證信函...

我知道這件事是我們不對在先~
可是為甚麼這麼久才通知我們...

可以教我怎麼處理嗎 ?
更新1:

那車行就麼久沒通知__她們沒有錯嘛? 這個可以壓過他們嗎?

回答 (7)

2012-04-21 10:57 am
✔ 最佳答案
這事簡單,不過 手上得有日期依據之證據或她於存證函內已寫明

租金日期 由某年(2年前租算日起算) 若無此日期當證據

就得在想其他方式寫

您回覆(存證函如下):

敬覆台端於二年前所積欠機車租金事:

於某年某月本人於貴車行租賃機車發生車禍事端後,經與台端口頭將該部機車直接分期付款轉賣於本人,可能雙方都因生活或事業忙碌而遺忘此事(順交代幕前車子情況 是報廢或使用中 若使用中 未辦理過戶時請勿使用) ,今台端所述之積欠租金事,礙於民法第127條規定甚明,以失求償權,恕難依函辦理。


如此 既可將死對方讓對方啞巴吃黃連般嚕


附註條文詮釋

第 127 條 左列各款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一、旅店、飲食店及娛樂場之住宿費、飲食費、座費、消費物之代價及其
墊款。
二、運送費及運送人所墊之款。
三、以租賃動產為營業者之租價。
四、醫生、藥師、看護生之診費、藥費,報酬及其墊款。
五、律師、會計師、公證人之報酬及其墊款。
六、律師、會計師、公證人所收當事人物件之交還。
七、技師、承攬人之報酬及其墊款。
八、商人、製造人、手工業人所供給之商品及產物之代價。

但分期買賣依然有效,就看他是否懂改變口供,跟你討分期費用。



2012-04-21 15:38:48 補充:
當初發生車禍之起訴案號
或其他相關文件或和解書等
都能當作 發生日期 起算時間

2012-04-28 03:24:05 補充:
TO愚人 誤解的是你不是我
弄個所謂請求權案例提供你參酌便知
並非你所指 超過2年部份不能請求
而是根本喪失請求權之類似 票據案例如下:

裁判字號: 62年台上字第1381號
案由摘要: 清償債務事件
裁判日期: 民國 62 年 06 月 08 日


要旨: 民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第八款規定之商品代價請求權,係指商人自己供給商
品之代價之請求權而言。上訴人因清償被上訴人墊付之貨款所簽付之支票
,既未能兌現,被上訴人遂仍請求上訴人償還伊所墊付之貨款,即與商人
請求其自己供給商品之代價不同,被上訴人之請求權自應適用民法第一百
二十五條所規定之長期時效。

2012-04-28 03:25:53 補充:
上訴人 張淑宜
被上訴人 周清田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六十二年四月十二日台灣高等法
院第二審判決(六十二年上字第四五三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2012-04-28 03:27:28 補充:
事實理由裁判重點

查民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第八款規定之商品代
價請求權,係指商人自己供給商品之代價之請求權而言,上訴人因清償被上訴人墊付
之貨款,所簽付之支票,既未能兌現,被上訴人遂仍請求上訴人償還伊所墊付之貨款
,即與商人請求其自己供給商品之代價不同,從而本件即非以商品代價請求權為標的
之債,被上訴人之請求權,自應適用民法第一二五條所規定之長期時效。至於上訴人
向本院主張被上訴人係五金舊貨商,乃係一種新防禦方法,於法不合,本院無由予以
審究。上訴論旨,非有理由。

2012-04-28 03:36:20 補充:
換言之就是 超過2年不行使該127條之權益時
是喪失清償其法定求償時間
再者 同法第125條 為何是規範15年 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後段稱 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

既概指127條內文2年 請求權而論
並非系指 超過2年部分喪失而言
而是2年內不行使清償債務 既告喪失求償權而論

是你誤解 非本人誤解 其所為求償權 權益

如係你所言
哈 那豈不是與債權憑證相互違背嗎?
那債權人 花錢申請 債權憑證 不都是傻子呼???

2012-04-28 18:41:07 補充: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512042509733

原來愚人兄也知道何謂不當得利阿

你道本題『租車公司可以先要求你賠修車費用,先拿現金,再將車交給保險公司修理,多賺一次,租車公司這樣做很可惡,但卻不違法。』

本人就直接用民法第197條 第二像去說明 租車行 違法之處

由此 顯見 愚人兄 在判讀法律文 失準處多多不只一件喔

2012-05-04 14:55:14 補充:
本題你根本誤解 求償年15年與127條 民法所謂的 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民法既已規定於第125條 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 (此所謂 規定 既所指第127條 內容知依情況)

本題 你拉票 你可能會白忙一場
軍師後援有多少網友在暗中支持 只在我是否發出文章 求助投票
沒法超過 百票 建議你別白忙寫信 求人來投

這題 本人壓盤 壓定了

深夜後 你便知悉

2012-05-04 18:08:34 補充:
前已然證明許多問題
如看護費每日2000元問題 (本人一在強調不論和解皆然2000)
若說1200 那除非是自己摔車等意外 才是針對 保險公司
支付命令 費用問題 (該提供費用1000元 分明網站有誤 本人也去函要求更正)

可見 你根本只是個 道聽塗說 而不加翻閱法條求證者
就以本題而論
那民法第125條跟127條 豈不相互違背嗎
你可以主張 自重新提出而計算租車費
卻不能主張 2年前租車費 還有求償權
如此 你了解 125+127條 之運用方式吧

2012-05-04 18:12:48 補充:
存證函之妙用 就是在於此

如又開始 起算租車費 必須通知對方

換言之 其知錢已超過2年租車費用部份

租車業者 必須存證或正式文書對話

某時 開始 租車費仍開始計算之

因此 你提供計算方式 根本有誤

2012-05-04 22:09:54 補充:
不然我哪點不夠厲害??

你說說看?

倒是那人魯小小 成天就像兒子黏著老爸一樣

黏著我 趕也趕不走 夠皮 夠令人討厭

又盡弄些怪哩怪氣問題

把我痣瘡差點弄發作

這問題也不單是 不當得利問題而已

根本求償期 超過2年 車行要新稿租金

無非 行文告知 才有不中斷期

沒搞清狀況 還好意思猛拉票 拉不下臉

2012-05-05 04:07:43 補充:
麻煩看清楚解答 別亂扯上 第八款

明明白白標色藍色字的

三、以租賃動產為營業者之租價。

簡單說 車行只能用第125條(15年)去請求車的售價款
根本使用租車費名目 已失求償權

夠清楚 夠明白了吧
再者 愚人答案 根本已經違背法令
而非 計算時間上問題
哪裡違背?給他自己慢慢想吧...
也或 只有律師以上資歷 才看得出他的計算日期哪違背

2012-05-05 22:56:40 補充:
這問題 我單用票據法第22條就要推翻他 租金已超過2年 失其效力問題

第 22 條 票據上之權利,對匯票承兌人及本票發票人,自到期日起算;見票即付之
本票,自發票日起算;三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對支票發票人自發
票日起算,一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試問 還有哪一種商業行為 比票據更有債權效力呢

無非是債權確認 是15年

至於他所提的2年租金 稱之為不中斷
要不中斷 得在到期2年前 行文告知對方
故 不中斷之前 既已超過2年 既屬127條第三款部分失其法定效力

2012-05-05 23:07:21 補充:
這問題 本人暫用票據法既可簡單推翻2號 所答

也建議 其他人 勿在白忙於投出反對票

本人行走知識 亦有一定公信力與一定支持者在顧票

至今 本人才發出一主文支持投票

還沒包含其他論壇 去發出投票支持訊號

當然後面的後援 就如同素還真功力一般

還依然可以源源不斷 所以 許多投票者 都是本人由部落發文 今日才註冊加入奇摩知識+粉絲

並非 本人假作票情況 特此聲明

2012-05-06 01:46:38 補充:
甚麼混為一談?

法律行為不論哪一類都特有規定時效,怎可能一輩子都讓你計算租金。

如民法247 契約類損害賠償請求權,也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如民法第756-8 僱用人對保證人之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舉例票據法是債務上最直接性之求償時效,更何況是租金類,在在都已說很明確,其之前2年租金,法律行為失其效力,那到期(2年)以後也當然無求償全,無非行文(公示)告知對方聲明(我還將繼續算意思)

此部分於
第 125 條 立法理由已有很明確說明如下:

2012-05-06 01:55:12 補充:
謹按通常債權之請求權消滅時效,其期間之長短,各國立法例亦不一致。本法定期限為十五年,自請求權可以行使時起算, (第一二八條) 經過十五年而不行使者,則其請求權消滅。但請求權之消滅期限,法律定有較短期間者,如後列第一二六條、第一二七條之規定是,則依其所定期間為準,蓋以請求權永久存在,足以礙社會經濟之發展。故設本條以明示其旨。

第 127 條 立法理由

查民律草案第三百零七條理由謂本條臚舉請求權,宜速履行,亦有速行履行之性質。
故消滅時效期間,定為二年。

何故
理說不過人
法意說不過人
投票亦輸餘人(因前次投票事件 拉票意味濃 是警告 別有心去作票)
反來投訴他人有強大的動員力呢?
2016-01-28 4:01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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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5-08 6:41 am
誰規定 我不能投票
誰又規定 註冊完 投完票 不能關閉
本人共計有64個論壇 求生站

既稱 如同素還真 功力源源不斷 當然都只 領先幾票 讓你忙而策劃

反而 奇摩 應該感謝本人 帶來新朋友 開啟 知識檔案

不用質疑 那些新註冊者 都是確有其人的投資人
2012-05-05 5:03 am
愚大,你脾氣也太好了吧!
打不還手罵不還口,有些人自以為吹噓一堆就很厲害
其實懂得人一看就懂,像我不懂的,看看也好像懂了
不懂的人,又不懂的怎麼去驗證,你能奈他何?
偏要相信錯誤的答案,這也是命,對吧
反正個人造業個人擔,種什麼因得什麼果
故意講錯誤的害人,我才不相信老天爺會保佑這種人
別再愚笨的再去理這種人了啦,愚人
真的,相信我

2012-05-07 10:06:25 補充:
樓上的,自己看一下你寫的意見005
是誰說支持者眾多,壓盤壓定了?
就衝著這句話,所以我回來看結果
也不過如此,我還以為會破百耶
看看結果,發現了一些巧合

5/5投票截止
最後3位投票者都是5/5註冊,都投給001
另有2位也是5/5註冊,也在5/5上午09:03跟10:43投給001
5位都是投票最後一天註冊,也都投給001,還蠻巧的
暱稱叫做"天下第三大軍師"的有2位,投給001
這是傳說中的搞分身嗎?
另有2位知識檔案不公開,分別投001跟003
以上的巧合,代表什麼意義呢?
我也不是清楚耶

2012-11-30 10:58:38 補充:
原來這題的最佳解答是這樣來的喔~~
http://blog.cnyes.com/my/aa012345678/article782771

結論一小段:
--------------
只要您參與本題 租賃機車過久.車行討錢 投票

僅線投給一號解答,並回覆告知您的暱稱。經核對無誤後,既贈您本站推背論,特定人士才享有的閱文權限。
……
--------------

為免偷刪文,保存證據,另存新檔先
2012-05-05 2:36 am
小的先略表拙見:

就本案而言,表面上看起來機車租賃期間好像仍在持續尚未中斷,但是,由於樓主也有提到說,車行要承租人把車子買回去,那就表示,對車行而言,其主觀上應以認定租賃標的物有返還行為,並且另外締結一個買賣契約,那承租人並未表示反對,所以這個買賣契約乃是以761條2的占有改定為之,應認定自這個時候起,雙方受到買賣契約的拘束。

所以當車行主張應返還積欠租金50餘萬,應予以抗辯表示車行主張並無理由,而應以買賣契約請求交付價金為之。
--
重點是如何舉證

2012-05-05 03:17:40 補充:
軍師你一直在扯第八款幹嘛?那個是承攬或買賣契約。買賣契約有同時交付價金與標的物,這個沒問題,承攬請看490,在勞務完成後就應該為給付了,這個與租賃契約的本質有相同或相似之處麼?如果說本案中沒有那個買賣契約,那,表示說租賃契約效力延續中,小的實在搞不懂為什麼會一直引用第八款的判決來做參考。

因為第八款所指,倘若雙方未有另行約定,那就很簡單,從標的物給付或是勞務完成(像是交付訂作之物)那個實點開始,就是該付錢的人要付錢的時間點了,從這個時間點開始算兩年,ok。

那延續中的租賃契約,可以這樣搞嗎?

2012-05-05 03:27:34 補充:
本案的租賃契約(在沒有買賣契約諾成的情況下),講笨一點,應該是這樣:假定樓主在民國99年1月1日應該返還標的物,但是沒有,所以依契約開始跳表,計算,99.1.1店家有一個請求權,最遲可以在101.1.1主張,99.1.299.1.1店家有一個請求權,最遲可以在101.1.2主張...以此類推,這個小的可以說是依照交易與租賃習慣,反正法無明訂。

另請軍師不要忘記128條的「可請求之起點」這個東西,在99.1.2之前,出租人是絕對沒有辦法主張承租人要給付99.1.2的租金的,對吧,那,為什麼這一天的租金,他為何得要從99.1.2前的時點起算?這個邏輯說不通吧?

2012-05-05 03:28:05 補充:
亦或軍師可以提供針對第2款的判決(如同軍師所言,兩年一到一刀砍)讓小的學習,可否饒過第八款,拜託。

2012-05-05 12:26:23 補充:
「簡單說 車行只能用第125條(15年)去請求車的售價款
根本使用租車費名目 已失求償權」

這也不太對喔,買賣契約成立之實,租賃契約既已消滅,那就沒有租金問題啦,何來請求權可以喪失?

再者,愚人&我在討論的一個狀況是,假定沒有買賣契約存在時,納租賃契約存續期間,租金可以請求的範圍和在,就是這樣,這個討論已經與本案脫鉤了,哈。

2012-05-06 00:36:10 補充:
軍師大人敬啟,之所以每天一個請求權,說穿了還是要回到契約內容來看,在逾期後,他以每日計算租金,當然就是每日到期,這樣的期日計算,有問題嗎?

另,老實說,已到期之租金、租賃關係仍存續之租金、還有票據行為,這三者混在一起,小的是真的自覺程度太差了既然不知道可以把這三個東西等量視之。

by the way,要當軍師氣度就大一點咩;老實說我也有生到愚人兄的來信但是我並未參與投票,點數很重要嗎?可以拿去換便當度日子嗎?哈。

--
愚人兄,來唸書啦,連個法條都不會看,人家可是有強大的動員力阿。
2012-04-27 7:43 pm
大軍師對民法第127條似有誤解
大軍師貼的法條規定,內容是正確的
但法條意思應該是這些短時效的請求權
只能請求兩年以內的部分
「超過兩年的部分」才喪失請求權
並不是喪失全部的請求權

意即,若由今天起算(4/27)
那車行只能請求99.04.28日起至今天為止
2年內的租金
99.04.28以前的租金
因127條規定,罹於時效,所以不能請求

所以個人覺得這事一點都不簡單
先要釐清,該機車目前到底在誰那邊?
若是機車一直在車行
那需先審視一下該機車的狀況
機車因車禍損傷部分是否已經修復
由機車性能來看,是否還可以繼續出租營利
另由機車里程、外觀來看
車行在過去這幾年的時間裡
使否仍繼續出租該車營利
若機車的損傷,是可以修復的
那就是可以繼續出租營利
那只需賠償機車修理費用即可
若現況,依里程來看
該機車在過去也的確一直被車行拿來出租營利
那也不需要賠償這麼多的營利損失
畢竟已經拿去出租,縱然外觀、性能受損
可能影響出租價格,但不會有這麼鉅額的營業損失

若車已在版大這邊
那如大軍師所言,口頭約定,仍屬契約
依然有效,只是沒有白紙黑字
所以版大需要負舉證責任
證實雙方確實有這樣的約定
依版大與車行約定,分期付款將車買回
但版大沒付錢,這屬於民法的債務不履行
所以只要依原約定,付清車價即可

這案子,個人覺得賠償是一定要的
畢竟撞壞別人的車,不可能什麼賠償都沒有
只是賠償金的多寡,要多少才合理

最糟的情況
該機車目前仍未修理,車行也一直未出租該車營利
那車行依法的確是可以請求兩年內的租金
365*2*800(以一天800元計)=58.4萬元
此時,版大可以主張有違比例原則
一台新機車價格6萬,但兩年租金卻高達近10倍
以違反比例原則作為抗辯,但這不一定成功
是否為法官所採,仍是法官依情況判斷

個人建議
版大可先向法院或鄉鎮市公所提出調解申請
先與車行談和解
畢竟真的上了法院,車行也未必一定能拿到這麼多
能和解,拿到車行該拿的部分
對車行來說,應該是比較有簡單的解決方式
若真因價錢無法談妥,無法達成和解,而必須走到法院
那建議去找個律師尋求專業建議
畢竟車行的確有請求權,而版大的確也有過失



2012-04-28 16:17:39 補充:
TO:大軍師
個人非常肯定你熱心回答網友的各項問題,但恕我直言,你提供的解答,真的已經不止一次是錯誤的。
首先,租金的請求權時效,是第127條第1項第3款:「以租賃動產為營業者之租價」,而非第8款。
第二、票據是一次請求,所以只有一個請求權,所以沒有所謂的「兩年以內」或「超過兩年」的分別,但租金不同,機車租賃通常是以天計算,所以「每日的租金」都是一個單獨的請求權,換句話說,一年365天,就有365個請求權,每個請求權都有自己「個別」的時效,也因此才會有「兩年以內」或「超過兩年」的區別。

2012-04-28 16:20:22 補充:
如我上面舉例,於101.04.27起算的話,那99.04.28~101.04.27這段期間內,每日的租金請求權都未超過兩年的時效,所以都是可以請求的。

簡言之,版大積欠機車行的租金,並非只有「一個」請求權,而是「每天獨立的很多個請求權」。此與大軍師所舉的票據給付案例,並不相同。

不知這樣解釋,大軍師是否瞭解?

2012-04-28 16:30:03 補充:
以下判決,請參閱:台北地院-92,訴,1360(節錄關於租金時效抗辯部分)
被告之時效抗辯:
   按租金之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為民法第一百二十六條所明定。則相
   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請求權時效之計算與租金時效之計算應無不同。本件被
   告為時效抗辯,則原告不當得利之請求權,其超逾五年之部分因而消滅。查原
   告係於九十二年三月十七日訴請被告返還不當得利(有起訴狀上之收狀戳日期
   可證),則原告僅得請求自起訴之九十二年三月十七日往前回溯五年即八十七
   年三月十八日起算之不當得利。

2012-04-28 21:25:10 補充:
TO 大軍師~
你累了嗎?你補充意見貼錯囉,那是另一個問題的,但很抱歉的要告訴你,你又誤解法條了。

2012-04-28 21:28:05 補充:
大軍師你的補充意見,我實在看不懂,為何要把兩個問題扯在一起?
確認一下,你的意思是說,這個案子有不當得利嗎?車行不當得什麼利益了?

2012-04-28 22:20:15 補充:
TO 版主
車行這麼久沒通知,車行有錯嗎?
很遺憾的,就法律上來說,車行沒錯,車行頂多就是損失一些利益而已,如我上面所說,超過兩年以前的租金,不能請求。因為在這案子裡,車行是有權利的人,他可以放任他的權利睡著,也可以在時效內(兩年內)的任意時間點提出他的請求。

2012-05-02 10:47:38 補充:
TO 版大
很抱歉,剛剛重新看這則問題時,看到版大敘述的第六行寫到
『……告知我們車子沒還..』,由這句話,應該可得知,目前機車是在版大這邊
所以我003的回答,假設狀況有點多餘,很抱歉

依行政院消保會的機車租賃定型化契約
第五條規定,『乙方應依約定時間交還車輛,……逾期○小時以上(不得低於六)者,以一日之租金計算收費。』
所以若機車自始至終,未歸還給車行,依據這條規定,機車應該是在續租狀態
換言之,依法論法,就是得支付兩年租金

但版大無須過於擔心,因為以一般社會通念
若真有使用機車需求,且時間長達兩年
那應該是去「買」一台車,而非「租」一台車
因為租金已遠超過新車價格,這有違常理

2012-05-02 10:51:11 補充:
所以除了我所說的,以有違比例原則抗辯外
輔以此違反社會通念,成功機率個人覺得還蠻高的

所以個人建議,找車行談,賠償新車價格+這價格兩年的利息
若經濟狀況許可,外加一個紅包,這樣租車行應該會比較願意和解

2012-05-02 19:47:17 補充:
版大,不好意思
怕寫的不夠清楚,再補充一下

機車在版大這邊
跟我回答所提到的相同
版大只要能證明確實有約定分期將機車買回
這樣就是付車價即可
租車行就無權主張兩年的租金

但因僅是口頭約定,要證明有相當的困難度
若租車行否認有這個約定
那就如我上面的意見所言
機車變成是續租狀態
所以車行就有權催討租金

2012-05-04 16:49:37 補充:
機車租賃,通常是以「日」付租金。
所以每日的「租金」都有各自單獨的請求權


5/1 租金 單獨請求權 請求權時效101.05.01~103.04.30
5/2 租金 單獨請求權 時效101.05.02~103.05.01
5/3 租金 單獨請求權 時效101.05.03~103.05.02
所以每天的租金時效都不同,也互不影響
例如103.05.01當日,第一筆租金已罹於時效,已不能請求
原因即是127條規定: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但仍不影響第二、三筆的租金,還是可以請求
因這兩筆的「兩年」時間未到

以上解釋及台北地院92,訴,1360
請卓參

2012-05-04 20:03:33 補充:
小小澄清,節錄回答003:
『意即,若由今天起算(4/27)
那車行只能請求99.04.28日起至今天為止
2年內的租金
99.04.28以前的租金
因127條規定,罹於時效,所以不能請求』

從一開始,我就說只能請求2年「內」的租金
2年「之前」,因罹於時效,不能請求




看護費不是一定2000/日
台中高分院 99,重上,82 理賠看護費58年
短期:2200/日(非2000/日),長期:35000/月


詳細內容,請參閱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012043000462

2012-05-04 22:50:31 補充:
TO joh****** ( 研究生 1 級 )大大

版大敘述中,只提到租車行要租金,並無要機車售價。

我起初未看清楚版大說明,所以假設了各種情況
後來在意見002~004中補充說明,節錄一小段
『版大只要能證明確實有約定分期將機車買回
這樣就是付車價即可
租車行就無權主張兩年的租金』
此與大大您的意見,應該是一致的

從頭到尾,都無要租金又要車價情況
所以此題應無不當得利問題

至於001回答末段,所提到的不當得利問題
那是回答者貼錯,是另一問題:「租車發生意外」
2012-04-21 11:06 am
如果 沒有 紅手印 簽名字 怎可能把機車牽回去呢?
所以可能 包含在 租任期內 他依照證場租任的時間去依序加錢!

如果存脆只是口頭上 叫你們把車買回去
只是咬定你們把我車用到車禍 假借理由賺一筆
更黑心的話就像你們這樣 他也不說 一直拖到一定金額再跟你們說大賺一筆

還是尋求請警方辦理吧
這沒有一定的答案
說不定出租合約上有這樣理賠

還有 畢竟56萬不是小數目
對方應該有充足證據應對
不然不可能獅子大開口的...

或者請記者上門 好好拜訪拜訪那間黑店吧!
參考: 自己

收錄日期: 2021-04-30 16:40:39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20420000016KK093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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