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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2/18日晚間10:30分下班時間,再忠孝路四段205巷.敦化南路一段161巷車禍 我用google看過了,你們是騎在忠孝東路四段205巷(單行道)往忠孝東路四段的方向;對方是行駛在敦化南路一段161巷往敦化南路一段的方向。 當時是同事騎機車載我,時速大約30~40行進 無速限標誌或標線,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3條1項1款 在未劃設車道線、行車分向線或分向限制線之道路,或設有快慢車道分隔線之慢車道,時速不得超過四十公里。 左方有一台汽車剛好也要過!於是來不及煞車撞上,造成我腳踝骨折嚴重的撕裂傷 現在修養中 傷勢不輕且有後遺症的可能,故建議待傷勢較穩定後再來談和解,和解之前醫療費用可申請強制險理賠,以下為強制險可申請的理賠,供你參考。此部份的理賠不論責任。一、健保醫療費:指全民健保之自付額、病房費差額(每日1500元為限)、掛號費。二、急救費用:指救助搜索費、救護車費。 三、合理交通費:指轉診費、出院費及往返門診之合理交通費用,以計程車收據為準,至合格醫療院所為限。四、看護費用:包括特別護理費、看護工費、近親或他人看護之合理費用。出院後居家看護 須有 醫師證明確有必要者為限。每日以1200元為上限,最高以30日為限。五、其他:如醫療器材(兩萬為限)、義肢器材(五萬為限)、住院膳食費(每日以180元為限)…等等。 除上述強制險可申請的理賠之外,另可向加害者或第三人責任險求償的項目如下: 一、醫療費用:超出強制險理賠上限(如看護費用超過強制險三萬六,實務上每日2000至2200元)及強制險未有理賠的部份。二、工作損失:以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書註明,需休養多久。另須薪資證明,以扣繳憑單、薪資轉帳證明、勞保投保薪資為主,若無依勞保最低工資 18780元計。三、後續醫療費及應用相關器材:預估後續可能的醫療費用。 四、財產損失:修車費或殘值,手錶眼鏡手機首飾..等等均屬之。 五、慰撫金:精神賠償參照當事人之身分、地位、職業、家屬狀況等而有所差異,無一定準則可循。 上月鑑定判決書下來 上月即3月,於事故(2月18日)後一個月申請的應該是警方的初步分析研判表,非行車事故鑑定。 研判表為參考用,若有不服可自費三千元申請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雙方肇事責任。 我同是跟我說我們違規在先 對方並有錯!我很疑惑? 的確如此,不知朋友用意為何? 違規事項:我們小車沒讓大車過 不會這樣寫,只會寫未依規定讓車。 無號誌路口,其規定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1項2款: 行至無號誌或號誌故障而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之交岔路口,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未設標誌、標線或號誌劃分幹、支線道者,少線道車應暫停讓多線道先行;車道數相同時,轉彎車應暫停讓直行車先行;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者,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 第二:害我受傷 你有受傷可依刑法第二八四條過失傷害罪對朋友及對方提出告訴: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對方只有沒有隨身帶駕照的違規事項而已
我想問雖然我們有違規,但對方是不是應負傷害刑責! 雖研判表中,對方無肇事因素,你一樣可以告對方,但若檢察官最終仍認定對方無過失,會獲不起訴處分。 請大家幫幫我
拜託 拜託 警方的研判應有錯,有機會逆轉。但說來話長,因為還須了解雙方的行向,可直接來電詢問,較能清楚了解並提供協助。 2012-04-18 15:12:01 補充是這樣的對方是雙向車道而我們是單行道 若有補充發問,拜託寄信通知一下,因知識+系統以前會主動通知有補充發問,最近沒了,所以可能會沒注意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