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kevin 網友你好!對於閣下 的提問,在下 cecimak 有如下的意見想發表,但請注意這些個人意見祇供你作參考之用,並不保證絕對正確!
公屋家庭成員擁有私人物業?
答:公屋家庭成員擁有私人住宅物業,當然有問題!
縱使該物業業權人非公屋租約持有人而祇是家庭成員,但由於入息限額和資產是要包括家庭成員在內作出申報,故這情況下同樣跟入住公屋的標準有所抵觸!即是凡持有私人住宅物業的家庭組合,都不符合入住公屋的資格!
相反如持有的是非住宅物業,而是廠房、商舖、車位等非供人居住的物業,則該物業祇會被納入資產總額中計算!祇要符合資產上限,則持有非住宅物業的公屋戶,可以保留公屋租約而不會被要求交回單位!
現時的公屋住戶資產淨值限額約為 2012/13 年度輪候公屋登記冊入息限額的 84 倍!以 kevin 網友提及的六人組合計算,入息限額是 $79,770元(輪候冊入息限額 3 倍),資產淨值限額是 $2,240,000元(輪候冊入息限額 84 倍)!
假設該物業確非住宅,則可按上述數字評估是否超額,如不超額則仍能保留公屋租約!如超額則需要交還公屋單位,或繳交雙倍租暫住一年以確定收入和資產,會否回落至不超額從而保留租約!
如果該物業屬住宅物業,則基本上要將公屋單位交回!解決的方法仍是有的!
第一即時向房署申報這事,當然有人會選擇瞞報,但如被揭發時則屬填報不實資料,這屬使用虛假文書的罪名,可被刑事檢控!
當然要向房署解釋因誤會了申報程序,以為可以留待收到最新的申報表時才作申報,故並未即時申報!且看署方如何看待你這個辯解!如對方接納則最多是要求你們中止租約而不會作出檢控!
另要跟房署商討能否憑藉刪除持有物業的家庭成員,而讓其他成員仍符合入住公屋的資格!其實如你們在買入物業初期便即時自行申請取消二人的家庭成員資格,則相信會較為簡單!但可惜事情已超過一年以上,到這刻在無向房署申報的情況下去取消二人戶籍則已太遲,因他們持有私人住宅物業的日子已久,卻隱瞞房署未作申報!
假設房署願意讓你們祇取消該二人居住資格,變相令餘人仍然符合公屋居住條件,則相信能保留現居公屋租約!但仍然有另一問題,便是因家庭組合成員減少,有機會會變成寬敞戶,如超過標準則有機會被房署要求調遷往較小面積的單位!現在的嚴重寬敞戶標準是每人平均居住密度超過 34 平方米!(如家庭組合成員中有六十歲以上的長者,則可以仍居上址無需調遷)
第二個解決方法是令慈買入名下租住的公屋,祇要成功購入目前租住的公屋單位,則無需再受房署入息和資產審查所限!當然大前提是你們現居的屋邨是納入「租置計劃」之內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