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t 錢應唔應該加埋喺代通知金入面? 急問!!

2012-04-17 8:44 am
我想問ot錢係唔係要包括喺代通知金入面?

我喺公司做左6個月, 因為提早兩個月離職, 公司要求我賠償2個月月薪加上就職6個月我得到既ot錢作代通知金, 咁係唔係合理呢???

回答 (3)

2012-04-17 9:50 am
✔ 最佳答案
加上就職6個月全部你得到既ot錢作代通知金? 唔合理

2012-04-17 17:24:39 補充:
注意: 要計 OT, 但不應計上全部作代通知金

《2007年僱傭(修訂)條例》實施以後,無論你的薪酬屬何種制度,均須以12個月的平均工資來計算有關法定權益,而《僱傭條例》內“工資”(wages)指付給僱員作為該僱員根據其僱傭合約所做或將要做的工作而能以金錢形式表示的所有報酬、收入、津貼(包括交通津貼及勤工津貼、勤工花紅、佣金及超時工作薪酬)、小費及服務費,不論其名稱或計算方式

請參考:
http://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GuideEAO2007.pdf

如你有詳細資料可幫你計數
參考: my knowledge
2012-04-20 9:53 pm
想問吓你是否同公司簽咗合約要2個月通知期? 因我曾見過有無良僱主, 單方要求員工通知期(錢或時間)要有1個月, 再加僱員在半年內提出離職, 要賠償多一個月(錢)給僱主! 而僱主則只需1個月的通知期給僱員便可! 需然相方簽訂合約, 便僱員唔一定會輸的!因這合約存在不平的地方!!!不過勞仔唔受理這類case, 因不在”勞仔法例”範圍內…!

1) 應該唔計 OT 錢, 但佣金.應該要計!

你可再問吓勞仔Confirm 吓!
2012-04-17 6:47 pm
代通知金絕對不應該 計算已支付的OT,因為OT是員工在合約工作時間以外超時工作的補償,除非OT是合約聲明包括在薪金的必然支付部分,不論任何情況員工是一定可以獲得OT,否則是絕不需要歸還。另外你說要提早2個月離職,你是否和僱主有合約至某時段而需要作特別安排?因一般職位只需要1個月通知,建議你先核實通知期後再作打算。假如確實要2個月通知,亦只需要賠償2個月的合約指明月薪便可。如有其他問題,可再和我聯絡。


收錄日期: 2021-04-13 18:38:12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20417000051KK00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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