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方未依兩段式左轉直接轉彎,我則要直行,結果雙方發生擦撞,
對方騎士及另一乘客皆有受傷,而我也是,
大概隔一個禮拜就約對方騎士出來和解,
當下也達成共識,和解內容為不對他任何提出告訴,但得修理好我的機車就好,
但另一名乘客應小腿骨折當下沒有出現在現場,只有我跟騎車的那位騎士和解,
現在突然接到派出所的電話通知,說那名被載的乘客要對我提出"過失傷害"
請問我有辦法也對"那位乘客"提出過失傷害嗎?
說他未提醒駕駛人(載他的那位騎士)依規定要兩段式左轉,
而導致發生車禍,對我也造成傷害,
請問有辦法這樣告他嗎???
我是很希望省事事省,但對方似乎沒那個意思,
現在又因為我已經跟那位騎士和解也說不對它提出告訴,
如果那位乘客真的要對我提出告訴,
那我有什麼辦法讓自己有利一點的條件來反駁他?
請比較懂這方面知識的幫個忙,謝謝您們,
更新1:
那我想再請問一下,關於過失傷害, 對方乘客是給對方騎士載的, 那如果對方乘客要告我過失傷害是否會成立? 還是那位乘客要告的對象是載他的那位騎士才對呢?
更新2:
對方似乎沒有想要跟我和解的意思.. 昨天我打電話給她 她說現在腳還沒辦法正常行走需要人攙扶 又說四月份沒空要等到五月份 可是在4/26號就是滿六個月 所以她已經去提告 所以現在只能上法院了?? 那如果上法院,我要怎麼提出對我比較有利的說明或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