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員未據實以告是我不對嗎?

2012-04-15 11:48 am
保險公司說我不實告知跟我終止合約,因為我替我女兒住院申請理賠,保險公司說因為我當初投保沒有說我女兒住院很多次,但是我強調當初確實有告知業務員我女兒的體況 ,我也有把跟業務員講話內容錄音,錄音內容她也承認我確實有告訴他我女兒住院很多次,但偏偏要保書上她就是沒註明,而我也因為相信他所以只在保單上簽名,現在發生不實告知中止合約是我自己活該嗎?還是我可以向公司申訴,並把錄音內容當作證據,正常來說保險公司會有怎樣的回復?業務員會有怎樣的處罰?我申訴成功的機會大嗎?

回答 (8)

2012-04-15 6:14 pm
✔ 最佳答案
板主你好:

一、個人認為,這種案子,不須要去討論過去的是是非非,應著眼的點應該是,如何定未來的權利義務關係!過去,或許你有過失、業務員有過失,但那都是過去,而現在,保險公司正在對你主張解除契約,這是現在要討論的。

二、個人認為解除契約不合法。
1、業務員已知,應等同保險公司已知,故保險公司喪失解除契約的權利。

三、會不會賠依個案認定之。
1、你未提出案情,故本人無法判斷保險公司是否應理賠,請你補充。

四、另對業務員要求損害賠償。
1、若業務員之行為符合侵權行為,我可會請求損害賠償(參民法184條第1項之規定)?須討論之。

五、結論:
1、你應該回應保險公司的存證信函,但,應以申訴的方式回覆之。
2 、若保險公司無善意的回應,你可以選擇事後向評議中心申請評議。
3、提醒你的是,我國民事相關處理流程,係採辯論主義,用白話一點,就是評議中心應只在你和保險公司的書面作審查誰有理,而作出判斷,並不會幫消費者找有利的法律依據及資料,所以,你的書狀就很重要了,要認真點寫,而不是只我要申訴,這是沒有用的。
4、一連串的法律行為,你可以自行之,亦可找人處理之。
5、歡迎討論,tony

2012-04-15 10:17:02 補充:
其實據實告知不會收,但,消費者仍有訂定契約的自由,此案,若板主屬實,個人認為業務員應負大部份的責任。
不應該作的案子,就不該為了佣金而接,從業人員更應該明瞭可能有被求償的風險。tony

2012-04-15 13:02:33 補充:
淨凡大所提供的程序可能不是最方便的與現行沒有違,,目前消保官及其他部會亦不會接受保險之申訴,先提醒你,建議你走金消法之評議制度,對你較有利!
板大,若幫不上忙,請告訴我,我會把解答移除,謝謝你!tony

2012-04-15 15:19:57 補充:
更正:與現行法有違,目前…。tony

2012-04-15 15:20:49 補充:
淨凡大:
請教一下,目前若用仲裁方式處理,費用如何計算?請撥空提供資訊,感恩!tony

2012-04-15 15:38:41 補充:
銘人兄:
我的想法跟你不一樣:
我向保險公司求償,保險公司向業務求償,實益在於保險公司有錢,但業務不一定有錢。
是我,我當然會要求,保險公司與業務員負連帶責任(參民法272條之規定),拿不到錢的風險,不應由消費者承擔。tony

2012-04-16 11:05:08 補充:
孝本大:
我同意你的看法!
每個案子,都需要分析,因此,在知識+上,也只能作基本的回覆!並無法很精確的回答。因為,至少我沒看過存證信函的理由、業務員是那裡的人…等,只是盡一份心力,沒沒想太多!
多保重!tony

2012-04-17 20:46:33 補充:
一、存證信函的格式,你可以參考一下我的網站:
http://tw.myblog.yahoo.com/jw!_najjIeQSESolXKwOUSOew--/article?mid=143&l=f&fid=29
二、因為每個個案都不一樣,要去找請求權基礎,所以,建議你還是找懂的人討論一下,網路上是無法作精確分析的。tony

2012-04-17 20:48:26 補充:
三、大致上給你一些方向:
(一)民法92條詐欺、保險法64條違反告知、債務不履行的損害賠償、…等,你參考一下。
(二)希望有用!tony

2012-04-19 07:28:30 補充:
最近本人整理的文章,主要說明評議流程,請你務必認真處理,免的訟累!
http://tw.myblog.yahoo.com/jw!_najjIeQSESolXKwOUSOew--/article?mid=513&prev=188&next=500

祝福你,tony
參考: 有問題請在部落格留言(我的部落格網址):http://tw.myblog.yahoo.com/jw!_najjIeQSESolXKwOUSOew--/
2012-04-16 9:31 pm
富邦人壽恐怖保險內幕,你不得不知受文者大安: 希望大眾能秉以道德積極轉載告知親友,以保障切身權益投保人李昭儀 於85年7月1日向當時安泰人壽林正隆保險業務員, 因林正隆相當克盡其職,每當扣款不足會以電話通知本人,即時將款項補足,經多年後林正隆離職後,自此多年來富邦人壽服務人員便消聲匿跡,完全並未善盡照顧責任,因投保人李昭儀家人投保多家保單. 保單墊欠至保單失效若無人員特別告知,本人便會一時不察失效仍渾然不知.多年來繳付二十年期儲蓄型保險心血付之一炬,反應多年富邦人壽仍以掛號寄出告知為由拒不相應, 投保人李昭儀因寄件至管理處,倘若管理員未拿給投保人李昭儀明白,再加上服務人員胡姓業務員自承因當時案件忙碌以致於保單失效時未告知投保人李昭儀,富邦人壽02-23455111—22157黃士文先生及總經理開會裁定之陳俊伴總經理又提不出本人簽收簽字事證.又以本人因十年後健康欠佳為由,拒而復效,本人去電至該人壽監督機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申訴專線:02-89680899—0374陳韻如小姐,去電近三十通, 陳韻如小姐只回電本人一次, 陳韻如小姐竟站在富邦人壽保戶無理失效立場,本人去電近三十通於 陳韻如 小姐.請 陳韻如 小姐儘速回電, 但長期以陳韻如忙碌為由,表面上陳述會儘速回電,卻長期相應不理.未有支字半語的回應其瀆職心態可見一般,已非疏忽一詞可以免其責,據聞新光人壽及其他優質保險公司倘若調查服務人員最後未善盡通知被保險人,其責便會扛其疏失責任,將保險恢復,而富邦人壽客服專線一直誤導民眾,富邦人壽為天下雜誌評比為壽險業界排行標竿第一名,但事後卻如此不負責任,按常理投保人李昭儀名下有上千萬房產,及存款股票,不可能明知為期二十年儲蓄險,繳期已近十年而放棄.真的是接不到任何通知,這樣不以保險人福址為理念.而以包裝醜陋形象,在不景氣年代中以錯誤包裝將天下雜誌民調之2010最佳聲望標竿企業及遠見傑出服務獎首獎及壹週刊服務第壹大獎.及2010保險信望愛獎等十項大獎等反諷字詞印在保戶信封上,誤導更多人耗盡家產.著實不知廉恥.有違最基本道德良心,故本人將其情節投訴於政府新成立的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而優質肯負責任保險理賠中心公司希望藉由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能將本人遇到有違保險保障良知的富邦人壽能予以正面教材,甚至在社會上擔以重望保險官員及教授之評議委員能秉以保障社會大眾的良知,能將保險法第116條貼近民意做合理的修正,無奈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空有名銜,提出近四十年前舊時最高法院54年度台上字第952號判例,縱容富邦人壽將百性對保險保障的信賴變相視為錢坑,據悉了解本人以上情節任何人都回應搖頭富邦人壽行俓太卑劣,而已經投保富邦人壽的朋友都唯恐自己在富邦人壽.失去道德保險文化下成為下一個受害者,都希望本人能將事實真相披露.讓人民有知的權力,不要讓大眾再勿陷富邦人壽保險服務的謊言,故本人願意站出來將醜陋保險內幕批露給全省各大保險理賠中心及各大媒體及藉由上萬網民以臉書道德積極輾轉告知周遭所有的親友,讓社會能將良質保險公司調整汰換,而事前投保人完全不知朦敝,希望社會各團體能動員力量道德力量以輿論公評抵制富邦人壽,以公正積極態度介給予全社會民眾最透明最用心的保表單的底部障若有需要更進一步說明 本人願意積極配合 若造成不便之處 敬煩見諒投保人李昭儀 04-24527407 0958767477 中華民國101年3月8號
2012-04-16 5:54 pm
Tony個人持較負面看法
1.業務員身分
保險公司業務員是僱用或承攬, 再連帶賠償責任, 依法就有不同結論
保險經紀公司?? 保險代理公司??

2.業務員行為
業務員招攬行為, 何時開始何時結束, 填寫要保書是招攬行為嗎? 還是要保人的法律行為??
是公司的代理還是個人行為??

3.保險公司契約解除
依法而言是合法, 但是否有監督問題??


4.侵權損害
業務員以資訊不對稱誤導保險消費者, 唯要保書上的簽章是要保人所為, 後果是要保人負擔最後責任
這已不是侵權問題, 他落入詐術之意思表示,動機在於獲取酬佣且完成法律行為, 是刑法中的詐欺罪
民事
損害標的事未來的醫療費用, 如何估算??


至於鼓吹台灣保險不好, 請將國外保險好的一面拿出來給大家看!!
外國就沒騙子??
明確的告訴你 ---- 不但有, 而且騙很大, AIIT最有名, 雷曼是另一種騙術!!
使用的都是人性中的==貪==
參考: 保險瘋子
不是台灣才會發生

是臺灣的保戶都不懂的自保

什麼都交給業務 說好聽是信任業務

其實是自己懶的研究

都要等事情發生才到處求救

2012-04-15 19:18:02 補充:
保險公司推給業務

業務負擔不起

保戶就只能吃悶虧?

非常不認同

支持TONY大大一票
2012-04-16 12:56 am


都錄音了

這種事大概只有台灣才會發生
就算申訴成功

已經解約的舊契約也救不回來
2012-04-15 7:15 pm
保險法第六十四條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要保人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但要保人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前項解除契約權,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約。

事實上許多不肖保險員為了業績,在保險契約故意未勾選或記明要保人説明事項,因此我常要求要保人收到保險契約後應自己再看一次(尤其是增加危險部份)。

但依保險法64條規定,如果『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約。』,業務員係代表公司行為,保險公司仍應依約給付。尤其妳手上有錄音存證,妳可以向該公司申訴(副本縣市政府消保官、財政部),但如果契約訂立未滿二年,解除契約退回妳已繳所有保費,可能是最佳狀況了。

妳自己權益都已受損了,還考慮業務員會受什麼處分?他是妳親友?受罰與否那是他與公司間內規,他可以辯稱未聽清楚...,但我相信他手上不會只有妳一份類似情形保單,說不定公司比妳了解他的為人,所以妳不必多慮了!

建議妳可以回覆存證信函告知妳有錄音存證,並主張保險法64條權利,並將向縣市政府與財政部投訴,相信成功機會很高。
如果進入訴訟建議妳考慮交付仲裁(比法院快,一審定讞有強制執行力)



2012-04-15 14:52:49 補充:
1.妳的問題可以參考TONY大不錯的回答 & 意見。
2.備好所有有利的書面或影音證據。

2012-04-15 14:58:18 補充:
請參考
http://johnnywu101.pixnet.net/blog/post/13224487-%e5%b7%b2%e5%91%8a%e7%9f%a5%e4%bf%9d%e9%9a%aa%e6%a5%ad%e5%8b%99%e5%93%a1%e7%bd%b9%e6%82%a3%e7%96%be%e7%97%85%ef%bc%8c%e4%bd%86%e6%a5%ad%e5%8b%99%e5%93%a1%e5%8d%bb%e6%b2%92%e6%9c%89
參考: 國立法律所的我/仲裁協會仲裁人
2012-04-15 11:59 am
縱然萬一我是說如果申訴成功 保險公司就會理賠嗎?
請想清楚
業務員會有什麼處罰? 這就看你要去哪裡申訴了
去保險公司?! 蚊子叮到牛角
去金管會?!可能被停業處分
去....?就嚴重了
問題是
如果住院很多次 就算你據實告知,我相信許多保險公司還是不會收

2012-04-15 14:55:01 補充:
講白了 你去告保險公司告半天 保險公司還是會把這些損失向業務員求償

所以 直接對業務員求償了,讓那種不怕死的業務員得到教訓。
這是所有問題的最後結果

但是 話說回來 你的小孩原本就有的疾病 現在住院如果兩者有相關聯,保險公司就算當初承保了,保險公司還是不會理賠,所以你說要保險公司賠償你哪方面損失?
至於 你聽從業務員的建議,換掉舊的(原本可能理賠的保單)改成新的(無從理賠),姑且不論這是誰的錯誤,你難道不覺得自己太好騙了嗎?幾歲了,做事情要想一下。~~~雖然我活到45歲也是經常被騙


收錄日期: 2021-04-11 18:5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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