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野問題(好奇一問,,唔知有冇人可以答到我呢?)

2012-04-14 3:55 pm
在香港有很多店鋪以我所知都會有防盜系統(例如商場內的店鋪)但一個人怎樣才會被人叫做偷野呢?

例如有一個人在商場店鋪內拎了一件物件整個人行了出店鋪之後防盜鍾響起,,在這一刻之下這個人是不是已經係犯了偷野罪行?已經可以比人拉?如果這個人立刻返回店鋪比錢咁又可不可以冇事呢?(其實重點是不是沒有比錢出了店鋪就死硬?)因為我聽過有D人拎左樣野唔記得比錢真係會有~

最後想問埋如果我在一間店鋪睇野睇了幾小時到最後沒有偷野沒有買野之後走了,,是不是沒有人可以奈我何的?

回答 (2)

2012-04-14 4:26 pm
✔ 最佳答案
犯罪是有兩步的:1)有犯罪意圖 mens rea 2)行動 actus rea

偷東西的法律定義是包括1)不誠實地2)拿別人的東西3)永遠不歸還的意圖。
所以什麼時候犯罪,是取決於什麼時候幹齊了上面的幾項。

所以看了不買不偷,就還沒有干犯偷竊罪。但如果警察有充足理由懷疑該人犯罪,是可以查他的。

2012-04-14 08:29:13 補充:
說會您提到的case(防盜系統響起),如果那人是真想偷的,那肯定是犯罪了。當然,他可以說自己忘了給錢--但如果有證據顯示此人有犯罪意圖,他說忘了也沒用。
2012-04-14 4:20 pm
法律上只會睇你有做過或冇做,有做就有罪,冇做就無事,點判決係由法官定,至於閣下係商舗內任何行為操守係由商舗職員判斷,所以係有人奈得你何。

收錄日期: 2021-04-20 12:37:19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20414000051KK00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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